1樓:華律網
普通侵佔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物件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這表現在: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侵佔罪的行為人在侵佔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
其次,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佔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發生在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的託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和發現他人的埋藏物之後;而盜竊行為人的不法佔有目的,則發生在祕密竊取他人財物之前。最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侵佔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佔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解釋的很詳細了,你的問題裡設定的情節有點簡單了,不好認定。如果第一種情形是在密封的場所,如包廂等,則兩種情形我認為都是盜竊罪。
侵佔看「佔有」。舉例說明吧:1、一輛滿載的公交車上,司機把包放在座位後面,你以為是乘客掉的,你拿走了,侵佔,因為此時不能確定包由誰佔有,而你自認為拾得遺失物,不具有盜竊故意。
2、若在空無一人的公交車上,當然,有你和司機在,此時你拿走這個包,即使此包是乘客掉落的,也是盜竊,因為此時法律上認定是由司機佔有此包。
3樓:傳說中的豁人
這個情節給的也太不詳細了。。同時刑法學是建立在事實認定清楚的基礎上的,姑且認為你可以證明上述主觀意圖。同時認為構成符合兩罪的其他條件。
你說的第一種情形構成侵佔罪,以佔有他人財產拒不歸還的故意佔有了他人的財產,構成侵佔罪。同時,該行為想象競合了「過失盜竊罪」。因為你並非以「竊取」的故意實施了竊取的行為。
在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規定「過失盜竊罪」,故該行為構成侵佔罪。
第二種情形同樣構成侵佔罪。同樣是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根據法定符合說,在主客觀相一致的部分定罪。
盜竊罪主觀是竊取+佔有,客觀是竊取+佔有;侵佔罪主觀是佔有+拒不歸還,客觀是佔有+拒不歸還。在行為中我們看到我的主觀是竊取**移佔有+取得佔有+不歸還),客觀方面是一般佔有(沒有轉移佔有+取得佔有+不歸還)。由於盜竊罪是奪取罪,要求佔有轉移,故不構成盜竊罪。
但該行為同時競合了侵佔,且主客觀在侵佔部分相一致,故成立侵佔罪。
最後,侵佔罪是刑事自訴罪,告訴才處理。
請教刑法:是盜竊罪還是侵佔罪
4樓:華律網
普通侵佔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物件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這表現在: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侵佔罪的行為人在侵佔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
其次,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佔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發生在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的託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和發現他人的埋藏物之後;而盜竊行為人的不法佔有目的,則發生在祕密竊取他人財物之前。最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侵佔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佔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樓:未來法律
您好,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物件的財物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佔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佔罪。侵佔罪的特點是將自己佔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佔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佔罪中的代為保管,即佔有。
從客觀上說,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佔有目的中的佔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佔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佔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佔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佔有。
④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佔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計程車內的財物,屬於計程車司機佔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遺忘物,但相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則是其佔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計程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佔有是否轉移,看該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能否有效的管理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下位者是否也佔有該財物?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佔有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職務侵佔罪。
⑥封緘物,即被包裹起來的物品,歸原管理者佔有。
⑦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親屬佔有。
⑧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所有人不明或應由國家所有的(無主的)財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於地下的財物,則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行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則屬予事實認識錯誤,雖不成立盜竊罪,但成立侵佔罪。
盜竊罪和侵佔罪的不同之處在於犯罪物件的財物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
刑法命題人張明楷:如何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
6樓:戚廣利
一,侵佔罪與盜竊罪的概念:
1、侵佔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2、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侵佔物與盜竊物有區別:
1、侵佔,是對保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也就是"三種物"的非法佔有,拒不交還;
2、盜竊,是指對所有公私財物的祕密竊取。
如何區別侵佔罪和盜竊罪?
7樓:華律網
普通侵佔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物件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這表現在: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侵佔罪的行為人在侵佔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
其次,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佔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發生在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的託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和發現他人的埋藏物之後;而盜竊行為人的不法佔有目的,則發生在祕密竊取他人財物之前。最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侵佔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佔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樓:劉然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問一問的諮詢律師,您的問題比較模糊,可以再具體說一下發生了什麼嗎?
親親,已收到您的問題了,目前諮詢的人比較多哈~請稍等2分鐘的哦
侵佔罪與盜竊罪概念的區分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持有他人財物的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該罪的主體。
2、犯罪故意的內容和時間不同。侵佔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盜竊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4、行為物件不同。侵佔罪的行為物件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及遺忘物、埋藏物,且不限於動產,不動產也可能成為刑法第270條第1款侵佔罪的行為物件;盜竊罪的行為物件是他人的動產。
親親,您還有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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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中國刑事辯護網
最主要的區別就是有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如果利用職務便利,拿走單位的東西,就屬於職務侵佔。
如果將別人的遺留物和遺忘物拿走,拒不返還的,涉嫌侵佔罪。
沒有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祕密盜取的方式,盜取財物的,涉嫌盜竊。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還有不清楚的,您可以通過下面的連結找我。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一點,看對物的佔有是否合法;合法的為侵佔罪;不合法的為盜竊罪。
請問這個案例該怎麼判?是侵佔罪還是盜竊罪?
11樓:烏珈藍賀撥
這種行為夠不成犯罪的,所以並不是侵佔罪也不是盜竊罪,最多隻能受到道德上的譴責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乙拒不返還,就是侵佔罪,
到底是盜竊罪還是侵佔罪
13樓:華律網
普通侵佔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物件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這表現在: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侵佔罪的行為人在侵佔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
其次,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佔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發生在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的託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和發現他人的埋藏物之後;而盜竊行為人的不法佔有目的,則發生在祕密竊取他人財物之前。最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侵佔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佔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佔罪和盜竊罪的區別,侵佔罪和盜竊罪的異同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侵佔罪與盜竊罪都屬於侵犯財產罪,但是,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是很多的,表現在 1 犯罪物件不同。侵佔罪的物件僅限...
此案能否定侵佔罪, 刑法 此案能否定侵佔罪
是侵佔罪還是詐騙罪現在不能完全定案。在這個案件裡,是侵佔還是詐騙,取決於這個人把東西租來的目的,如果一開始租來的目的就變賣揮霍,這就是詐騙。如果是租來之後臨時起了犯意而變賣揮霍,這就是侵佔。取決於當時的主觀意圖 所以報案的時候可以跟警察如實供述,警察一樣會把人抓來調查再說。調查清楚瞭如果是詐騙,移送...
有關職務侵佔罪的提問。律師進,謝謝
8年,3000 4000元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提交公安機關,該案件刑期是3年以下 則追訴期不得超過3年,8年已經超過刑事案件追訴期。另外關於民事賠償問題,也只能有2年追訴期,也已經超過。所以,現在從法律上,你沒有辦法追回損失,不過,給他點教訓,月長石自然有損招 嘿嘿 首先,以相關憑據,起訴對方,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