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百草園1三味書屋
婚前已去值日換房,再婚後應該把房子要回來,何況你們還有協議有擔保人。這樣是人之常情,你的職責應該對你心懷感恩的,沒有什麼可以說的。
2樓:三省其身
這得看你們當時協議的約定情況,如果僅僅是換房而未涉及到產權變更,是可以要回來的。
3樓:來生再許願
有證據證明房子是你的就可以要回來,可以找大隊出面要回更合適
4樓:大禹電子
最好是不要,否則你在村裡會讓別人沒法跟你相處。雖然法律上可能沒有問題,但是協議也是一種信用,而且已經10年了。
5樓:言午
這個應該可以要回來的,
不行就找當時的證明人!
這樣更有說服力!
6樓:俎天慧
這個在你們換房的有證據,或者合同。如果這些都沒有,在換的時候應該有證人,就可以。一定要坐下慢慢的心平氣和的來解決,按說你的侄子一定會通情達理還給你的。
7樓:招高揚
房子是你的,你在你侄子結婚的時候借給使用,你當然可以,要回你自己的房子,房子是你的,你可以和你的侄子通過商量來解決這件事
8樓:海底岩石獅子
如果協議書是終身的,很難換回,
9樓:訾順義
重點在協議上,具體看協議內容。如果有麻煩,拿著協議找律師,相信能圓滿解決。總之能要回來。
10樓:
換房的意思是換住,還是永久的換,根據協議來,若只是換住,到期就可換回來,若是互換,那就要不回來了!
11樓:四月的秋浦
你這很難,農村很難有產權變更都是書面協議,十年已經是事實。那時就是你的真實意願再換回來除非對方願意,協商才行,不讓很難。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有大隊出面的,有協議的話,那你可以再找搭檔呀,應該是可以協商下來的,當然可以了,因為本來正就是你的房子是吧?是協議跟他換,那你現在可以不換了,又換房子了,也可以的呀
13樓:
一般都是不可以的吧,畢竟你已經寫了協議,而且有證明人也有你們雙方的簽字,那麼他可能就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沒有法律依據哦,就是一種口頭約定
婚前贈送房產與婚後贈送房產有區別嗎?
15樓:
婚前贈送後,房產是你的個人財產,婚後贈送,若無特別約定,則應該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且須注意,贈與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要變更產權人。
婚前贈送後,房產是你的個人財產,婚後贈送,若無特別約定,則應該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且須注意,贈與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要變更產權人。
1、婚後如以他婚前的個人財產贈送,如特別約定贈送後是你個人財產,則屬你個人,反之則不過是把他的個人財產轉為你們的共同財產。
2、如以婚後財產贈送,那麼這毫無疑問是共同財產。除非你們約定這部分共同財產屬於你個人所有。
擴充套件資料:
1.公民之間因房屋產權登記而引起的產權糾紛的處理
如果雙方或多方出資或以合夥經營期間的資金收益共同購買房屋,產權共同登記過戶後,應由出資人共同所有。如一方在產權過戶時主動放棄登記,又無其他約定,在他方已登記過戶後才反悔而主張產權共有的,應認定產權歸登記過戶一方所有,並由登記方退回放棄登記一方的買房款;
如一方在登記時未明確表示放棄產權,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來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記方既未退款又長期無異議的,發生糾紛後,可實事求是地認定產權歸出資雙方共有,並應將產權證更改過來。
如果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後,將產權登記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雙方長期共同管理使用該房屋的,可視為出資方贈與他方,產權歸雙方共有,出資方反悔的,不予支援。
出資方因某種原因將產權證一併登上他方姓名,但既無贈與他方的表示,又長期不讓他方知道,多年後,他方知道並主張產權的,一般不予支援。
2.因換房引起的產權糾紛的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協商訂立的互換房屋協議,經房管部門批准並辦理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的,應認定有效,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援。
城市房屋互換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換房發生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施行以前,且實際交換使用管理多年,又無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一般應認定互換產權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該條例施行後,換房未辦產權轉移手續的,發生糾紛後,一般應認定換房無效。如果有契約並已實際交付使用,在發生糾紛後房管部門又補辦了手續的,可認定為有效。
如果是公民之間自願協商互換私房承租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換房後經辦理住房使用交換手續,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已與新的承租人建立了新的租賃合同。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權的,除出租人追認的以外,一般應認定換房無效,責令各自騰房。
3.因房屋贈與引起的產權糾紛的處理
贈與城市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如果房屋贈與人為了逃避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將自己的房產贈與他人,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該房屋贈與關係無效。
贈與農村房屋一般以書面贈與合同和房屋實際交付為準。
4.因添附而取得房屋產權糾紛的處理
如非產權人在合法使用他人房屋期間增添的附屬物,房屋產權人同意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雙方就房產返還時附屬物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附屬物應隨物主,產權人可給添附人以適當的補償。
添附人以自己經申請批准為由主張附屬物產權的,一般不予支援;雙方協商不成的,應由添附人將附屬物拆走;拆除時給原房造成損害的,應給原房屋產權人賠償損失;不能拆除的,可折價歸房產所有人。對不符合添附要件而主張產權的不予支援。
5.非產權人在合法使用期間,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而主張產權引起的糾紛的處理
如非產權人在租用、借用或承包時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之前,已徵得房主同意,並且雙方對產權問題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如果雖經房主同意,但對產權沒有約定的,房屋產權仍屬原房主所有,對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費用,由房主折價償付;
如果系產權人未經房主同意,擅自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產權仍歸原房主所有,對其因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費用,房主原則上不予補償,但也可通過調解或雙方協商由房主給予適當的補償。
6.借用者對房屋進行修繕而主張產權引起糾紛的處理
房屋借用關係存續期間,借用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主張產權。對原來產權明確的房屋,如果雙方沒有商定借用期限,產權人有權隨時收回。借用人對所借住的房屋有修繕的義務,不能以房屋借用人變換或借居時間長,對房屋進行過修繕,而視為取得了所有權,借用房屋的產權仍歸原產權人。
7.家庭成員之間房屋產權糾紛的處理
(1)兄弟姐妹間的產權糾紛的處理
父母的遺留房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個人名義領取了產權證,其他兄弟姐妹雖無異議,但一直在此房屋內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記一方主張為己獨有而發生糾紛的,應認定登記人是作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登記產權,產權應歸兄弟姐妹共有。
兄弟姐妹數人共同經商、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房屋,買房契約和房產登記證登記的是其中一人的名字,應視為登記人代表共有人登記產權,其房屋產權屬於兄弟姐妹共有,但如果兄弟姐妹共同生活期間,
其中一人用自己的資金經營工商業供養全家,並以自己名義購置了房產,兄弟姐妹為此發生糾紛,購置時有約定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產權確認歸購置個人所有。
(2)父母、子女間的產權糾紛的處理
父母購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人的,如房產證上或房屋管理機關的檔案中有贈與的明確記載,或有購置人贈與房產的公證書,或有其他明確證據足以證明購房人在購置房屋時有贈與產權登記人的意思表示的,產權歸登記人所有。
如果父母生前沒有明確贈與表示,去世後,子女為產權發生爭議,未登記方負有舉證責任,如其無確鑿證據推翻登記的,產權應歸登記人所有;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登記人只是作為產權人代表的,則應認定產權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父母用子女的贍養費購、建房屋並登記了產權的,產權應確認歸父母所有。子女主張產權共有的,不予支援;如子女在出資時期明確了是與父母共同購、建的,產權應認定為共有。
子女因結婚、分家等購、建房屋自住的,產權一般歸購、建房屋子女所有;子女在離婚時,父母、兄弟以購、建房時曾有資助為由,主張產權共有的,一般不予支援。
家庭成員中一人經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員以少量物料、錢財或勞動投入,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屬親屬之間幫助,其他家庭成員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產權,發生糾紛後,可由產權人予以適當補償。
在農村,父母明確為子女結婚所蓋的房屋,其產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結婚後實際使用的,可視為父母贈與子女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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