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子不語的無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結合你所述是事實,如果離婚時雙方對該財產處理達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為判決房子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只是婚後共同還款部分及按照還款本金佔總房款的比列補償房屋增值部分.
一直以來, 我們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已經自己協商好了要離婚,按照他們各自協商好的財產進行分配,夫妻雙方都沒有什麼意見之後,直接去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
那如果是其中有一方不願意簽字,那就要向法院去起訴。法院就會根據相關規定的分配方法幫他們判決。
那如果是在結婚之前男方自己買的這些東西,在離婚時要朝廷財產分配,就全部都屬於男方,沒有女方的份,另外,婚前你出的部分首付,可能會被認定為借款,由男方償還。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
七、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房產分配方法,因房子的購買方式的不同,分配方
法也不同: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若房子是一方當事人婚前全款購得,婚後新增另一方名字,視為贈與登記雙方名字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分配的方法與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樓:深圳周玲英律師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結合你所述是事實,如果離婚時雙方對該財產處理達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為判決房子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只是婚後共同還款部分及按照還款本金佔總房款的比列補償房屋增值部分,算下來的話增值部分可能獲得的補償比列可能很低。另外,婚前你出的部分首付,可能會被認定為借款,由男方償還。
4樓:世博家園
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婚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以。
5樓:風吹一臉
如果不加名,婚後還貸部分無論是誰交的,都算夫妻共有,婚後房產升值部分也算共有,以後離婚分割,產權會判歸登記所有人(同時因房產而產生的債務也是),但是必須對另一進行經濟補償(婚後還貸部分和升值部分)。
如果加名,房產證沒有註明份額的,一般均分。加名屬夫妻析產,不需繳個稅,也不算交易。費用不會很高的,不過因為是抵押貸款的,加名必須經過銀行同意(增加你為共同還貸人),或者還清貸款解除抵押。
6樓:翠沼
最好不要加名字, 加了名字你也算二套房了。 以後買房的話會交很多的稅費。 當然 加上你名字的話就是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加名字的話離婚是你老公付貸款。
當然房子和你也沒關係了。 如果兩個人的名字的話就可以商議,如果要分的話共同把房子賣掉, 然後一人一半
7樓:安純子
在婚前沒有做財產公證,婚後你加上名字,是屬於共同財產的,不過還是不希望你們討論離婚的事情哦,
費用不用多少的,順利的話幾十塊,不順利幾百塊的,反正不多,去的時候帶上證件等,就可以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如果可以,更希望採納,謝謝。
8樓:匿名使用者
出首付的證據有保留嗎 ,能證明就可以說明這個是屬於婚前兩人合資購買的財產,首付部分有證據的按比例分割,比例過少屬於劣勢。加名的時候公證份額女方多一點較好,否則離異後,產權很可能不會分給女方,只能對女方婚後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婚前買房,婚後房產證加女方名字,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9樓:華律網
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後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
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的可能性比較大,首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婚後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同時,司法解釋對於還貸的房屋也做出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鶴崗法律問答顧問
婚前房產屬個人,婚後房產要看誰出錢購買的房產。如果是共同出錢是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1樓:千古玉
婚前房產,要看住房購房合同和房產證登記人是否兩人姓名。是的話,住房屬於婚前共有,沒有約定份額前提,一家一半。如果登記人是一方姓名,那麼,住房產權屬於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屬於他一人所有,和另一方無關!
但是另一方有出資憑證,那麼他對住房登記人就擁有債權,可以主張!
婚後,不管兩人誰來還貸,所用錢款,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家一半權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也是一家一半。
2.婚後購買住房,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登記人是你倆誰的姓名,。該住房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家一半。
如果你很有錢結婚前去國家公證處把自己的財產公證一下那麼離婚了哪些財產還是你的。但是這房子既然有兩人的名字肯定是一人一半啊不然為什麼要加女方的名字!請採納!
(不過我感覺是不是想太寬了現在就想著離婚的事,既然自己都不相信能過一輩子為什麼要結婚,當然了這只是我個人意見。要是我自己出錢買的房子離婚了我媳婦是不會要的,她有她的驕傲不是她的她不會動一指頭就算求著她要房子她都不會要,你家盡然還需要考慮這問題。我不知道是你有問題還是你未來的媳婦兒有問題。。
哎,,,想想怎麼過一輩子吧。。。。。。。。請允許我囉嗦一下,請勿見怪!)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付是您父母買的房,只要能拿出票據證明是您父母買的,就是婚前財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父母給的話,沒有特別約定就是給你一個人的贈與。婚前購房婚後加上妻子的名字,原則上來說還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便是婚後她也幫著還貸款,離婚的時候只要給與相應的賠償即可。所以加上名字離婚的時候也是屬於你的個人財產,跟她沒有什麼關係。
14樓:律師周嵐
婚後加名視為贈與,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用擔心,放心去加她名字吧,因為加了也沒有鳥用。結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按照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個人歸個人,結婚之後的掙得錢,才是夫妻雙方共同的。
所以及時離婚了,女方也分不到房子一毛錢。
16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其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的行為,在產權登記變更之後,不能撤銷該贈與行為。房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離婚時,在訴訟中也會 按照共同財產原則來分割,雙方有協議約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房產的分割並非就是簡單的兩人各佔二分之一。會優先尊重雙方的協議約定,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則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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