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在未竣工的房屋內,生活居住,違反了《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樓:江湖百曉生
回答很高興回答您的疑問:在未竣工的房屋內,生活居住,違反了《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如果住戶要強行入住,那麼出現問題自我負責,物業費和管理費也要收取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提問我是施工單位,現在我單位承建的商住樓主體已封頂因資金問題停工了,商戶強行進工地裝修商鋪和堆放材料,我單位把電給斷了,現在商戶把電私自接上還用東西把配電室門封堵死,這該什麼行政執法部門
回答這種情況目前只能先通過報警勸離,但是還要根據合同約定來執行。如果存在延期交房,業主這樣的行為只能勸離,不能強行執法,畢竟業主有購置合同。
購房者在遇到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是,要仔細檢視購房時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購買合同,重點關注合同中有沒有延期交房的相關條款。如過簽訂的合同中有延期交房的條款可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倘若合同中並沒有延遲交房的條款,購房者是可以申請退房的。
除了特殊情況之外,開發商未按的約定期限交房時需承擔違約責任的。賠償中,開發商需要賠償的天數是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和實際交房日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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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法哪條規定業主未驗收提前使用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則將導致不利法律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房屋建築質量問題錯綜複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必須經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是指建築工程全部建成後為檢查工程質量而進行的一項工作程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工作,檢查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是房屋從建設生產轉入使用的一個重要必經環節。新建、擴建、改建專案及技術改造專案一律要經過工程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竣工驗收程式等有嚴格的規定。《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對發包人擅自或強行使用的,根據本條司法解釋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自行承擔責任。該規定實際上是對建設工程風險轉移的一個「規則」:未盡驗收但是發包人提前使用的,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風險發生轉移。
本來根據《建築法》規定,施工單位應對建築工程質量承擔責任。但根據本條規定,在建設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如果發包人擅自或強行使用,即視為建築工程質量合格,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但是發包人自願承擔質量責任。發包人應當預見工程質量可能會存在質量問題,其提前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工程,工程質量責任風險也由施工單位隨之轉移給發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時間,亦可認定為發包人提前使用的時間。
要特別注意發包人僅對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擔工程質量風險責任,而不是對整個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風險責任。也就是說,對未使用部分,其質量責任仍然有施工單位承擔。
關於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其質量問題自行承擔的問題,在本司法解釋作出規定以前,《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有類似的規定。在本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對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工程的,其應對使用部分還是全部工程承擔質量責任問題,在討論中存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發包人只要擅自使用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工程的,無論使用部分的面積多少,均應承擔全部工程的質量責任。
其理由是,發包人一旦使用其中一部分,施工單位對其他部分將無法進行施工或管理。另一種意見認為,發包人僅應對使用部分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理由是:
建築工程質量責任依法應由施工單位負責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發包人應承擔的質量責任不宜作擴大性解釋。如果不限制在使用部分,那麼一幢樓僅使用其中一層,或者一個小區多幢樓僅使用了其中一幢,其發包人就承擔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而施工單位就此免除了責任,顯然不合理。後來司法解釋採納了後一種意見,發包人僅對使用部分承擔質量責任。
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是不是承包人徹底免除責任呢?並非如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即便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如果建築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出現問題,承包人仍然要承擔責任。
根據《建築法》第六十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該規定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其要求承包人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在建築物合理使用壽命內不能出現問題,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如果出現問題承包人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希望對你有幫助!!
建築法上是否有:房屋未經驗收,一經使用即視為合格的條例
4樓:獨一不二丶
我國法律並沒有這條規定。
相反,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檔案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沒有經過驗收的房屋,禁止使用,同時組織重新驗收。不存在一經使用即視為合格,不驗收即使用,屬於違法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8月6日下午。
韓紀重向濟南市長清區人民**申請對該區峰山路2323號逸和城c2地塊2號樓、4號樓《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土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以及2號樓一層《房屋銷售(預售)許可證》資訊公開,並被當即受理。
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峰山路2323號逸和城c2地塊2號樓,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發生了太多的「變故」。
2023年11月5日,這裡發生首次「搶房事件」,2023年7月3日,第二次發生「搶房事件」。
「7·3搶房事件」發生後的第三天——7月5日上午,郭年成的姐姐、姐夫和妻子,將阻止他們搶房的韓紀重老兩口住處門窗及室內部分物品砸毀。
**報道後第六天——7月19日上午,又爆發了第三次「搶房事件」。
數次「搶房事件」發生,韓紀重開始對c2地塊2號樓、4號樓有關招投標及開發商「五證兩書三表」問題產生懷疑,於是申請資訊公開,並將長清區**訴至法院。
8月3日,韓紀重訴長清區**資訊公開案在濟南市中院公開**。該案**的當日和次日,山東省住建廳和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韓紀重舉報的未經驗收強行交付房屋問題給予高度重視,表示將嚴格依法調查處理。
8月3日上午,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收到韓紀重對濟南市長清區舊城改造專案——逸和城c2地塊2號樓、4號樓未經驗收便強行交付房屋問題的舉報。
舉報信中說, 2023年11月5日,在舉報人多次要求逸和公司進行竣工結算後驗收交工未果的情況下,由長清區**協助逸和公司組織100多人強行收房,並交給了購房人。
房屋未驗收便交付使用,不僅嚴重違反《消防法》、《建築法》、《規劃法》、《環保法》、《標準化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且在現實生活中也留下了嚴重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隱患。
8月4日上午,韓紀重上述舉報信的內容,也引起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田莊的高度重視。田莊主任表示,將責成市建委主管領導組成調查組,嚴格依法調查處理。田莊主任隨後做出相關批示。
8月7日下午,《法律與生活》記者從山東省住建廳獲悉,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李興軍副廳長對韓紀重的舉報信做出重要批示併發出轉辦函,請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調查,將處理結果報住建廳,並告知《法律與生活》雜誌社。
相關資料顯示,長清區建設委員會系區**常務副區長袁長奎為指揮,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盧雲成為常務副指揮,區城管局就、城管執法局局長周杰為副指揮的長清區舊城改造指揮部成員之一。
長清區建委主任張殿義、原黨委書記韋傳湖、辦公室副主任齊懷傑等區建委及相關部門領導的名字也在指揮部通訊錄之中。
5樓:豬花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樓:匿名使用者
沒這條相反,根據住建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檔案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沒有經過驗收的房屋,禁止使用,同時組織重新驗收。不存在什麼【一經使用即視為合格】,不驗收即使用,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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