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改名要帶父母身份證嗎,未成年人改名字需要用父母身份證嗎

2022-02-23 05:26:47 字數 5647 閱讀 4632

1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的。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九十二條 年滿18週歲的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現用姓名。公民變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第九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准予變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三)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且其生(養)父母雙方協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八)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週歲的除外);

(二)學校或單位(社群、村委)出具的證明;

(三)父母親單位或社群(村委)出具的證明(18週歲以上除外);

(四)社群民警調查報告。

第九十四條 除變更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改為姓名外,其餘的人在更名後,原姓名應作為曾用名在戶口登記簿上保留。

第九十五條 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幹部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出具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父母雙方同意的,可根據以上規定申請變更姓名。

2樓:民生為本

辦理條件:

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受刑事處罰、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一律不予變更姓名)。變更姓名正當理由通常是指: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的等。

原則上,領了身份證後,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辦理姓名變更的。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收原件)

2、《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從業於機關、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等的,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在《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中加具同意變更意見並蓋公章的,視為有效證明);(收原件)

入學(入托)的,提供學校(幼兒園)同意變更證明(在《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中加具同意變更意見並蓋公章的,視為有效證明);(收原件)

待業、務農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變更的證明(在《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中加具同意變更意見並蓋公章的,視為有效證明)。(收原件)

辦理流程:

1、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調查、稽核和審批手續,受理視窗為派出所的應同時將已審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2、受理地戶籍視窗憑公安分局戶政中隊的批件當場辦理變更手續。

3樓:歪果仁

這個。要的,身份證,戶口本。都帶上肯定沒問題

未成年人改名字需要用父母身份證嗎?

4樓:懷念王子

未成年人改名字程式上是這樣的:

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由他的法定**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需徵得其法定**人的同意;0至10週歲的兒童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至18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還不到18週歲,更改個人姓名的行為必須由你的法定**人(也就是你的父母)**你本人進行。

二、更改姓名,應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派出所就可以)辦理,辦理時你的父母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本,還要事先寫好申請,在交納一般不超過20元的手續費後,就可以更改了。

三、如還未取得身份證,改名的過程更為簡便一些;如已經有了身份證,則要將原身份證交回,以新的姓名辦理新的身份證。

四、在派出所改名後,你把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或直接持改名之後的戶口本到你所在的學校辦理改名手續;如他們不予配合,就到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這種訴訟是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用的。

孩子改名字,需要什麼證件,怎樣辦理?

5樓:石小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6樓:

一、變更姓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還需要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

「正當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文字等;

4、父母離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變更收養關係的;

6.其他需要變更姓名的情形。

7樓:雪音淼

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辦理流程:

1、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

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調查、稽核和審批手續,受理視窗為派出所的應同時將已審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2、受理地戶籍視窗憑公安分局戶政部門的批件當場辦理變更手續。

8樓:樂觀小山

所需材料:

1、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由本人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

2、18週歲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由本人寫出申請。

3、父母離婚後,一方要求更改子女姓名的,必須徵得對方同意,否則公安機關可以拒絕辦理,若一方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由恢復人或父母寫出書面申請。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

(2)、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繼父母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未成年人姓名的,應徵得本人的同意。

(3)、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母和繼父母協商一致後決定。

辦理流程與地點: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現場提申請辦理。首先向工作人員提交材料,然後工作人員稽核資料,若稽核通過就在系統進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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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9樓:最愛彩虹糖

一、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孩子的父母提供改名申請書;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二、變更程式:

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或轄區派出所,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

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資訊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資訊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

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10樓:民生為本

申請變更姓名  1、辦理條件: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 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並共同到場;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①因 血親關係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②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的;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④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 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①姓 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④ 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 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①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 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②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 ,申請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③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 後決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②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③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父母未能達成協議的;

④變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滿三年的。

2 、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 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符合辦理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3 、辦理程式: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報縣(縣、區)局審批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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