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的問題,關於離婚協議書中財產的問題

2022-02-19 10:19:38 字數 4119 閱讀 2019

1樓:人性薄涼

離婚協議時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合意,並且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協商一致,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後,該離婚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協議離婚中財產的分割遵循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其分割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處理,法律不干涉的。

關於離婚協議書中財產的問題

2樓:刺客的冷笑

如果是協議,任何情況都是可以的,前提是必須雙方同意。

我估計你提出這個問題,按這個協議協商有難度,那麼我給你分析:

1、房子雖然是男方婚前買的並在男方名下,但是因為婚後有共同供款的情況,除非婚前有財產公證,否則在任何情況下均視為共同財產;

2、就要求男方償還至少十萬,如果男方不同意,女方是比較被動的。因為夫妻之間存在相互扶養的義務,在沒有特別的協議前提下,夫妻雙方的收入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女方是無權強制要求男方償還十萬,這和女方籌款給男方做生意無關;但是可以將男方名下的生意資金、收益及債權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樓:靜的窒息

離婚協議時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合意,並且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協商一致,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後,該離婚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協議離婚中財產的分割遵循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其分割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處理,法律不干涉的。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

4樓:答疑解惑

1,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分配的,按約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財產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均等分割;屬於個人財產的,另一方無分割的權利。如果簽訂財產分配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

離婚協議和財產分割的問題

6樓:puzzle小王

你好,依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結合你所說的情況,給出以下意見:1、協議離婚對方同意車輛歸你則沒有問題,如果涉及到訴訟,你需舉證證明購車款屬你婚前個人財產;2、房產屬於你個人財產,如果對方有一起償還貸款,建議協商處理對方所償還範圍內的財產利益;3、夫妻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原則上沒有問題,但若涉及到訴訟,則需舉證證明該筆存款屬於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4、關於孩子撫養權,法院判決的依據是:由哪方撫養更利於孩子成長,協議的話,只要你們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總之,把握住一個原則: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不同,離婚協議只要雙方自願、意思表達真實,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即是有效的!

7樓:高階法律顧問

車屬於你個人財產,但你要舉證;房屋屬於你個人財產,但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有。婚後的財產無論在誰名下,都是共有財產。

8樓:lawyer徐旭

車婚前購買登記在對方名下屬於婚前的贈予,一般為個人財產;房子婚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該部分均分;10萬存款均分;協議寫明共同財產多少,如何分;共同債務多少,如何擔;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支付數額,方式;即可

9樓:北京律師申維豐

您好!1、首先車子就要被認定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了,房子是您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您婚後的還貸款被認定為婚後共同財產,就這部分財產要進行法定分割,婚後10存款也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2、關於孩子撫養權問題如果孩子未滿2週歲一般會裁定給女方,前提是女方無任何重大疾病和不良嗜好。

如果已滿2週歲,裁定標準是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關於協議可以委託律師辦理。

離婚協議書關於財產與債務問題:無。請問怎麼解釋

10樓:天津市劉律師

1、具體內容由當事人自己解釋,雙方如解釋有矛盾,可起訴解決爭議。

2、實踐中雖有約定無債務,但實際上有債務的,則相關債權人可起訴債務人解決,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判決。

3、如在離婚協議中未涉及的債務,仍要償還。

11樓:龍城趙

也就是兩人關於財產與債務問題在離婚協議中無約定,有人理解為兩人已經另行約定好了,只是不願在離婚協議中載明,有人理解為兩人沒有需要分割的財產或債務(當然這基本是不太可能的)。這種沒有約定的內容多半是走個離婚協議的形式而已,不妨礙債權人要求二人履行債務,不妨礙二人要求其債務人對其履行債務,也不妨礙離婚後對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另行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協議財產分配問題

12樓:墨白正年少

根據國家(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3樓:匿名使用者

他不協助你辦理,你有權起訴他,訴訟時效從銀行把房產證還你,你去找他辦手續時開始計算。

14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的話那就好使,到時你找到他人要他協助就可以了,如果不協助,你只能去法院起訴他 之後到法院判決就可以自己要求過戶了。

15樓:華夏正義

訴訟時效規定是有一定依據的。你們已經約定好了,按照約定處理,到約定的期限不辦理相關事項,說明對方違約,這時你的權利受侵害了,你這種情況應該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兩年」,因為你知道他不按照約定辦理的時間和你權利受侵害應當是一致的。

不知道能否幫助你!

16樓:

你好我想你可以加 李建軍律師 hi好友加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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