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共同訴訟?什麼叫集體訴訟?二者有何區別

2022-02-15 10:44:52 字數 3006 閱讀 4413

1樓:時無間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同樣具體行政行為發生行政案件、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共同訴訟。

集體訴訟是指,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

區別1、人數差別

集體訴訟人數通常要在5人以上。

共同訴訟是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

2、前提不同

共同訴訟是行政案件或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案件。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式中進行訴訟。只有當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式中進行訴訟時,才能成為共同訴訟。

集體訴訟又稱為集團訴訟,是因為人數過多而推選代表進行訴訟。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

擴充套件資料

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7、被**人和**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2樓:小揚說歷史

共同訴訟是雙方當事人為兩人以上的訴訟,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為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

集體訴訟是指行為人為多人,並且一個是集體的訴訟,多數成員彼此間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數過多致無法全體進行訴訟,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或應訴。

區別:1.定義不同:

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訴訟。共同訴訟屬於訴的主體的合併。一般將共同訴訟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

集體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只是由於人數眾多,法律要求推舉代表人參加訴訟,以便程式的進行。

2.流程不同:在集體訴訟中,人數眾多一方當事人只要推選出訴訟代表人,即可不必親自參加訴訟,而共同訴訟人必須親自參加訴訟。

3.生效條件不同:集體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除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才對其有效以外,原則上對當事人全體有效,但共同訴訟人一人的訴訟行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原則上只有經過其他當事人的承認,才對其他當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生效。

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有什麼區別?

3樓:卡其女王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併合一判決的共同訴訟。

所謂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同一個訴訟標的,在這個訴訟標的中他們共同享有權利,或者共同承擔義務。例如,多人的侵權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受害人訴至法院,以所有侵權人為被告,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正因為必要共同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應訴。

必要共同訴訟的目的在於防止矛盾判決。

必要共同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基本要求。

2.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合一判決。所謂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合一判決,是指對於共同訴訟,法院必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式進行審理,並對共同訴訟人的權利義務作出內容相同的裁判。這是由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同一性決定的。

普通共同訴訟;是指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宜於合併審理但需要分別裁判的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共同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的訴訟。

依據我上面所說,屬於多數人侵權,abcd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在e起訴的情況下,fg可能放棄起訴權,也不可以與e一起為共同訴訟人。這種情況下,efg就是普通共同訴訟人。

請問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別和聯絡是什麼啊?

4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必要共同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必須合併審理,判決結果同一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可以合併審理而且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沒有什麼聯絡,判決結果獨立

共同點是一方雙方當事人為2人以上

這麼說不知道你明白沒有

5樓:威治克拉芙特

比較如下:

必要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 同一標的 同一種類標的

訴的可分性 不可分之訴、必須合併審理 可分之訴、選擇合併審理

共同訴訟人關係 相關 獨立

裁判結果 結果同一 結果獨立

6樓:孫姐普法

你聽說過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嗎?帶你瞭解,二者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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