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存氣瓶應注意什麼,儲存氣瓶應符合哪些安全規定

2022-02-10 22:15:28 字數 6177 閱讀 5299

1樓:傅行雲時代

(1)氣瓶的儲存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消防人員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瞭解氣瓶、氣體的安全知識。

(2)氣瓶的儲存:空瓶、實瓶應分開;所裝介質接觸能起化學反應的異種氣體氣瓶應分開(分室儲存),如氧氣瓶與氫氣瓶、液化石油氣瓶,乙炔瓶與氧氣瓶、氯氣瓶不能同儲一室。

(3)氣瓶庫(儲存間)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應採用二級以上防火建築,與明火或其它建築物應有適當的安全距離。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氣體氣瓶庫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5m.

(4)氣瓶庫應通風、乾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要有便於裝卸、運輸的設施。庫內不得有暖氣、水、煤氣等管道通過,也不準有地下管道或暗溝。照明燈具及電器裝置應是防爆的。

(5)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能儲存氣瓶。

(6)瓶庫有明顯的「禁止煙火」、「當心**」等各類必要的安全標誌。

(7)瓶庫應有運輸和消防通道,設定消防栓和消防水池在固定地點備有專用滅火器、滅火工具和防毒用具。

(8)儲氣的氣瓶應戴好瓶帽,最好戴固定瓶帽。

(9)實瓶一般應立放儲存。臥放時,應防止滾動,瓶頭(有閥端)應朝向一方。垛放不得超過5層,妥善固定。氣瓶排放應整齊,固定牢靠,數量、號位的標誌要明顯,要留有通道。

(10)實瓶的儲存數量應有限制,在滿足當天使用量和週轉量的情況下,應儘量減少儲存量。(11)容易起聚合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

(12)瓶庫賬目清楚,數量準確,按時盤點,賬物相符。

(13)建立並執行氣瓶進出庫制度。

2樓:

⑴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五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⑵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嚴禁暴晒;倉庫內應通風、乾燥、散熱、防潮、避免陽光直射。氣瓶應存放在陰涼乾燥的地方。應避開放射性線源。

⑶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⑷環境要求:氣瓶庫周圍嚴禁煙火,氣瓶要防止日晒、雨淋、水浸,禁止敲擊、碰撞。嚴禁氣瓶和易燃物品、可燃物品混放一起,與明火距離、可燃與助燃氣體氣瓶之間距離不得小10m。

⑸清潔整齊:庫區要保持整潔,保持氣瓶及附件清潔、乾燥、禁止沾染油脂、腐蝕性介質、灰塵。

⑹分類存放:各類氣瓶(實瓶、空瓶、不同氣瓶)應嚴格分類分處存放,並有明顯標誌。尤其是瓶內氣體能發生反應的氣瓶嚴禁混存放置。

如氫氣瓶與氯氣瓶、氫氣瓶與氧氣瓶、液氯瓶與液氨瓶等,均不得混存在一處,否則會由於各自漏氣時在陽光和其它條件下引起燃燒或**。

⑺毒氣瓶:毒氣瓶應分室存放,並且在附近放置防毒用具。

⑻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產生毒物的氣瓶,也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放置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⑼立放/橫放:倉庫內的氣瓶應放置整齊、戴好瓶帽;立放時,應妥善固定,防止傾倒和強烈震動;橫放好,氣瓶頭部應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過5層。

答案來自

儲存氣瓶應符合哪些安全規定

3樓:愛做作業的學生

1、防爆晒:夏季要搭棚遮陽,防止陽光直接照射到瓶體上。

2、防雨:存放點應設在高處,防雨淋和地面積水而導致瓶體鏽。

3、防雷擊:存放點應遠離避雷針和高大建築屋的避雷接地裝置,應與其保持在10米以上的距離。

4、防油脂汙染:存放點要與儲油罐,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5、防靜電:存放點應遠離架空高壓線和地下電纜,防止電纜在故障狀態時而引發更大的事故。

6、防熱源:存放點應遠離暖氣管、片,防止熱源輻射。

7、防房室倒塌:存放點不能建在危房或臨時房附近,更不能在危房內儲存壓縮氣瓶。

8、防火災:存放點應與可燃物存放點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9、防腐蝕:壓縮氣瓶的存放點應遠離具有強烈氧化和腐蝕性質的物質,並在存放點3-5米處設定消防器材。

擴充套件資料

定期檢查

對各類氣瓶的檢驗週期有如下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1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20年的,每5年檢驗1次;超過20年的,每2年檢驗1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鋼瓶,每5年檢驗1次。

5、低溫絕熱氣瓶,每3年檢驗1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5年檢驗1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3年檢驗1次。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的,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週期的氣瓶,啟用前進行檢驗。

4樓:du知道君

易燃易爆氣體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46號令《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專案實際,特編制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範圍:

2.1 本規定適用於本專案所有壓縮氣體的管理。

2.2 本規定所指的壓縮氣體是指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氧氣、乙炔氣、氮氣、氬氣。

三.相關檔案: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四.職責

4.1 機械物資部負責本規定的制定,安全環保部負責指導、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和作業人員的培訓。

4.2 機械物資部負責氣瓶運輸(包括裝卸)儲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4.3 專案部和各使用單位嚴格按照本辦法做好臨時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4.4 儲存、使用單位的領導職責

4.4.1 凡儲存、使用壓縮氣瓶的單位主管領導應對單位儲存、使用的壓縮氣瓶妥善保管和防護工件負責,並指定專人保管,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和效能合格的使用工具;

4.4.2 壓縮氣瓶儲存、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要抓好外部培訓,使負責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安全工作的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嚴禁無證人員上崗操作;

4.4.3 要對本單位裝置、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負責,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工具和裝置進行封存或上交,嚴禁讓職工操作和使用帶有安全隱患的裝置和工具,必要時應進行更新;

4.4.4 在工作中盡全力支援、配合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對安全管理人員查出的不符合項,要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整改,發生事故時不推脫責任,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為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氛圍。

4.5 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4.5.1 儲存、使用壓縮氣瓶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要對氣瓶的儲存、使用負監督管理責任,應每週對氣瓶的存放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並作好記錄;

4.5.2 專案部安全員應每天深入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查處並糾正違章現象,嚴重者要給予處罰;

4.5.3 在租用氣體**單位的鋼瓶時,安全管理人員應驗證所提供的鋼瓶是否經過年檢。

4.6 作業人員職責

4.6.1 操作時應按要求對易燃易爆壓縮氣瓶進行分開擺放,氧氣瓶與乙炔氣瓶兩者距離應保持在5米以上,二者距焊割點10米以上,若遇大風天氣時兩氣瓶應放在上風頭進行焊割作業,並遠離易燃物品和熱源;

4.6.2 易燃易爆壓縮氣瓶內的氣體不能全部用完,最後要留0.3-0.5(mpa)的餘壓,以防止其它物質或空氣竄入;

4.6.3 不在水泥地上滾動無護圈的氧氣瓶或乙炔氣瓶,裝卸車時應避免摔、砸等劇烈碰撞;

4.6.4 氣瓶在使用時應避開熱源,可燃物品和強氧化劑,冬天當氣瓶口發生凍結時,應用熱水或用不含油脂的蒸氣暖化,嚴禁用火烤或用其它工具敲擊瓶體的任何部位。

五.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的運輸、儲存、使用和託管一般安全管理

5.1 負責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安全工作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2 定期對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的運輸、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教育。

5.3 易燃易爆壓縮氣體運輸和裝卸安全管理

5.3.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誌,並得到有關部門的準運許可。

5.3.2任何時候移動氣瓶時,閥門都應關閉。

5.3.3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無保護帽、防震圈的氣瓶不得搬運或裝車。

5.3.4任何沒有明顯標識的氣瓶不得進入現場。

5.3.5能與氣瓶內氣體產生化學反應或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的物品(或者氣瓶)嚴禁同車箱運輸。

5.3.6氣瓶在車上,應妥善固定。

a) 橫放時,頭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

b) 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

5.3.7夏季運輸應有遮陽措施,避免曝晒。城市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並且嚴禁在繁華地區、重要機關、要害部位停靠。

六.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6.1 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安全管理

6.1.1易燃易爆壓縮氣瓶一定要分類儲存,不同性質的易燃易爆壓縮氣瓶存放時要採取不同的措施,氧氣瓶和乙炔氣瓶存放時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6.1.2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單位和工程專案部、二級單位、氣瓶託管單位要嚴格按照「九防」措施進行管理。

1)防爆晒:夏季要搭棚遮陽,防止陽光直接照射到瓶體上;

2)防雨:存放點應設在高處,防雨淋和地面積水而導致瓶體鏽;

3)防雷擊:存放點應遠離避雷針和高大建築屋的避雷接地裝置,應與其保持在10米以上的距離;

4)防油脂汙染:存放點要與儲油罐,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5)防靜電:存放點應遠離架空高壓線和地下電纜,防止電纜在故障狀態時而引發更大的事故;

6)防熱源:存放點應遠離暖氣管、片,防止熱源輻射;

7)防房室倒塌:存放點不能建在危房或臨時房附近,更不能在危房內儲存壓縮氣瓶;

8)防火災:存放點應與可燃物存放點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9) 防腐蝕:壓縮氣瓶的存放點應遠離具有強烈氧化和腐蝕性質的物質,並在存放點3-5米處設定消防器材。

以上九條必須由各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和使用單位負責人安排專人負責。

6.1.3儲存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的倉庫或臨時倉庫(儲存點)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消防防火的規定要求,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或其它熱源。

6.1.4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儲存點(倉庫或臨時倉庫)應避開有放射性物質的場所,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存放點應懸掛「嚴禁煙火」警示牌。

6.1.5空瓶和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標識,並在附近設定滅火器材。

6.1.6所有氣瓶應關緊閥門,戴好瓶帽。

6.1.7氣瓶放置應整齊,瓶帽佩戴齊全、完好。

a) 立放時,要妥善固定。

b) 橫放時,頭朝向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過五層。

c) 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6.2 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的使用管理

6.2.1專案部接收到氣瓶時應對氣瓶的外觀(包括瓶帽、墊圈是否完好,瓶口有無損壞,有無油脂汙染等)和檢測報告進行核對,並由接收人在氣瓶發放記錄上簽字確認。

6.2.2各易燃易爆壓縮氣體使用和保管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用專用表測量瓶內壓力是否能滿足當天施工需要,測量時應用扳手擰緊,表接頭於瓶口連線最少要保證4扣以上,防止氣壓過高時把氧氣表射出傷人,開啟時動作要緩慢,確定壓力後,關緊瓶閥防止漏氣。

6.2.3易燃易爆壓縮氣體氣瓶的放置地點,應遠離電器迴路和管道系統;不得放置在可能接觸明火、高溫金屬或其他熱源的地方。

6.2.4除吊裝或移動外,氣瓶均應牢固豎放。

6.2.5夏季施工時,氣瓶應有防止曝晒的措施,使用時的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6.2.6施工時,氣瓶使用人員應把氣瓶按規定分開擺放; 氧氣與乙炔氣瓶的距離不小於5米二者距焊割點10米以上,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小於10米,若有風時應將兩氣瓶放置在上風頭,以防止火花順風落到氣瓶上,引起事故。

6.2.7乙炔氣瓶只能豎放不能臥放,以防止瓶內的丙酮流出。

6.2.8氧氣瓶臥放時應支擋穩固,頭高尾低,以防止瓶內的水分流出。

6.2.9氧氣瓶、乙炔瓶的放置地點要避開上部的高壓電線和地下電纜線。

6.2.10施工人員嚴禁坐在氣瓶上吸菸,休息等違章行為。

6.2.11在用氣瓶施工前,應檢查氣瓶的氣管線是否老化、漏氣,壓力錶的壓力是否符合工作要求,乙炔氣瓶的阻火器是否已安裝並完好,焊槍是否漏氣。

6.2.12嚴禁用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進行加熱。

6.2.13不得擅自處理氣瓶內殘氣、殘液。

6.2.14當焊、割炬回火或連續產生爆鳴時,應及時切斷氣源。

6.2.15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6.2.16施工作業完畢後要卸下氣管線、壓力錶及氣割槍,關閉閥門,檢查無漏氣現象後方可離開。

6.3 易燃易爆壓縮氣體氣瓶的返回

6.3.1施工負責人和氣瓶使用人員要及時把氣瓶返還臨時存放點,並按照氣瓶保管人員的要求,把氣瓶擺放整齊,嚴禁亂擺亂放。

6.3.2各易燃易爆壓縮氣體使用和保管單位在使用完氣瓶後應保證交回氣瓶的瓶帽、防震圈齊全,如有丟失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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