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是怎樣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出爐,具體是什麼樣的?

2022-02-06 23:40:41 字數 5573 閱讀 9955

1樓:洵洵說歷史

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一下,如果你現在想跟自己的伴侶結束自己這段婚姻的話,那麼按照新的管理規定,我們去離婚要經過5個步驟,申請,也就是說兩個人要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受理,民政部門有專門的部門以及機構和工作人員授予你與伴侶之間的離婚申請,冷靜期,這是新規定的一個重要的增加部分,即使是受理了你與辦理的離婚申請,那麼也不會馬上給你們兩個辦理離婚。

而是需要你們兩個人冷靜一個月也就是30天,這就是冷靜期,冷靜期的設立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現在離婚率比較高,怕有的人是因為一時衝動受情緒,所左右兩個人就急急忙忙的跑到民政部門來辦離婚,這樣會增加民政部門的辦理負擔也會使離婚率激增,所以就設立了這個冷靜期,那麼是不是在冷靜期結束之後就可以辦理離婚呢?

第4個步驟就是審查,也就是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再一次會跟你們兩個人確認是否確定離婚,然後審查所有的步驟是否合乎規定,還要問明情況,最後做出登記才使得你們兩個人可以正式的完成這套離婚手續,辦理離婚結束婚姻關係,但是在這裡有一個前提,大家一定要記住,在過了冷靜期之後,也就是說你們提出申請進入冷靜期30天之後,一定要去民政部門辦理審查以及登記,否則你們兩人的離婚申請,就會被視為作廢。

其實離婚冷靜期這個條款,是為了使那些被情緒所左右的年輕夫妻能夠有一個冷靜的思考題,這樣才能夠降低夫妻的離婚率,也能夠更加的促使夫妻之間的感情融合,但是同時也帶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就是在一段婚姻中,弱者或者是長期受到家暴的那一方,很可能會變得想要離婚,更加的困難。

2樓:歧山蘭

離婚冷靜期實施的條件,也就是在兩個人共同在民政局提出離婚的訴訟時,會給他們一個月的冷靜期,之後再具體雙方辦理。

3樓:小尹的小文庫

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離婚應當是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三十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相關證件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天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樓:亢秋梵平

三十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相關證件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天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樓:情感蝶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但是以後離婚就沒那麼容易了。

6樓:李夢澄

離婚冷靜期就是法律強制要求離婚的兩方,暫時分開,各自冷靜,考慮清楚之後再決定是否離婚。

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出爐,具體是什麼樣的?

7樓:禪說財經

離婚已經成為了大家的熱門話題,現在的年輕人都非常有個性很多時候根本不把離婚當一回事情,因為一點小的爭吵或者矛盾就要鬧離婚,居高不下的離婚率讓國家有點擔心,為了避免衝動離婚或者因為一點小事離婚,國家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出爐。很多人非常好奇,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有哪些內容?今後離婚程式是什麼?

我仔細研究了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給大家分析一下我的看法,分享一下我的觀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具體來說就是有5個步驟:申請離婚,受理,冷靜期,審查,辦理離婚。這五個步驟中大家要重點主要的就是冷靜期,冷靜期的時間是30天,也就是申請離婚後,登記機關進行受理然後就進入了冷靜期,冷靜期是30天,如果在這個30天內,有一方撤銷了離婚申請,這個婚姻暫時就離不了。

如果冷靜期30天已經滿了,後面這個30天內沒有辦理離婚,那麼登記機構也會撤銷這個離婚申請,要離婚必須是在冷靜期接受之後30天內完成,這一點大家一定要注意,冷靜期30天滿之後,接下來的30天內才可以離婚,超過這30天離婚申請就會被撤銷。

如果遇到家暴這種比較極端的情況,受害者要保護自己的生命和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必須要等30天之後嗎?完全不是這樣,大家一定要注意冷靜期離婚是針對協議離婚,家暴是特殊情況不屬於協議離婚對於這類離婚專家解釋是直接訴訟,馬上就可以離婚而不用婚姻冷靜期,除了家暴外,吸毒,賭博這些為了保護受害者權益都可以走訴訟離婚而不用等30天,大家一定要分清楚離婚的形式,這是非常關鍵的部分。

婚姻對於每個人都是神聖的,大家一定要認真對待,多一點耐心,多一點包容,婚姻生活一定會更幸福。

8樓:哇塞塞影視剪輯

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出爐,夫妻雙方在提出離婚的時候,有一個月的冷靜期,一個月之後如果想要離婚的話,就可以成功辦理。我覺得這個條款非常的人性化,可以挽救無數次即將支離破碎的家庭。

9樓:1518634在外

離婚冷靜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新增的一個條款,是在辦理離婚,領離婚證前到民政局先申請離婚登記,然後有30天的冷靜期,如果一方不願意可撤銷,30天后需要夫妻雙方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如果超過30天未辦理。視為撤銷離婚申請的一項法律規定。

10樓:mu負重前行

通知明確,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30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相關證件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30天后,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1樓:諾鉉

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出爐,大概就是夫妻雙方自申請離婚當日起,有30天的冷靜期,在這段時間裡,任何一方不想離婚了都可以撤銷離婚申請。

12樓:是啊芳啊

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3樓:不要讓我發呆

它是一個讓夫妻雙方冷靜的時期。在這一段時間之內,也就是三十天之內,雙方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想要離婚了,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14樓:劉心安兒

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出爐,具體是要求在離婚登記的時候,要經過5個步驟,同時在申請離婚30日之內,都可以取消這個申請。

15樓:緣分的灰色天空

離婚冷靜期指的是雙方在沒有簽訂離婚協議之前的一個冷靜思考期,在此期間不能擾亂各方的思緒。

民法典對離婚「冷靜期」怎麼規定的?

16樓:愛理說法

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7樓:婚姻律師劉輝

民法典實施後起訴離婚的和以前的程式是一樣的。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8樓:熱詞團小知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0天冷靜期後面還有一個30天「領證期」,領證期內有一方不去領,就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19樓:你到底敢不敢

民法典對離婚「冷靜期」規定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有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30天以後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就被視為撤回了。

20樓:露露臉露露臉露

冷靜期其實有60天。分為兩個冷靜期,一個是第一個冷靜期30天,然後是第二個冷靜期30天。

21樓:法律快車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任何一方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後,在30天內可以撤銷離婚,撤銷離婚後,雙方仍然是合法的夫妻關係。

2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進入《民法典》時代後,協議離婚與可能面臨若干變化:

第一,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成為法定形式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此前《婚姻法》對於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未明確規定,僅《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辦理離婚登記者應當出具的材料中包括了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兩相對照,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已從行政法規的要求上升為基本法的法律規定。

第二,離婚協議的內容要求更加明確、具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該條款是對《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全盤吸收。按照該條款的要求,離婚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其一,雙方出於真實意願自願離婚;其二,雙方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經過協商;其三,雙方就前述事項經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其四,除前述法定的各項內容外,離婚協議中還可以有關於其他事項的約定,如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的探望權、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的離婚補償、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的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補償等,均可在離婚協議中予以約定。

第三,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有查明權和查明職責。《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與《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相比,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明的內容增加了「債務處理」,將債務處理問題納入法定的查明事項;查明的標準由對相關事項「已有適當處理」提高為「協商一致」。就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與許可權而言,其對於離婚協議的審查仍應限於形式審查,即只需雙方在離婚協議中載明已經就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即可,至於財產分配是否公平、債務分擔是否合理等實質性內容,屬於雙方協商的結果,應當不在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範圍之內。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進行實質審查不僅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缺乏可操作性,審查後的協議內容也對當事人不具備法律和行政拘束力。

第四,任何一方對已提交的離婚申請均有反悔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第二款規定,雙方在前款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屆滿之後三十日內,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此即坊間盛傳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即提交離婚申請後的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均可主動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該三十日屆滿後的下一個三十日內,雙方可以隨時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也可以以不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行為而視為撤回。因此,準確地說,離婚冷靜期最短為三十日,最長可以達到六十日。

離婚冷靜期的設定使雙方當事人有時間平心靜氣地審視所提出的離婚申請,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反悔權;既可以主動撤回離婚申請,也可以靜靜地讓時間流過,使已經提交的離婚申請成為一張廢紙。值得稱道的是,「視為撤回」制度讓那些已經提起離婚申請,卻因為各種原因而願意和好的當事人避免了去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的尷尬,是一種創新的人性化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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