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我國《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中國公司的法人代表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樓:華律網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於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由此可見,公司法人能夠代表公司。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樓:匿名使用者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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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還有以下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該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稽核。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4樓:在木星呀
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見的民事責任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典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嚴重失職或與合同相對人串通簽訂、履行合同,損害本公司產生的賠償責任。
二、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損害公司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的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第二部分:行政及刑事責任
這裡講到的行政責任,是指違反相應法律規定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及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行政及刑事責任交叉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擔責任外,對於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處以行政處分(通常為國有企業)、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司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非法經營的;
(二)公司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股東或公司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公司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公司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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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於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
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5樓:獅子座轉角
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部分:民事責任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典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嚴重失職或與合同相對人串通簽訂、履行合同,損害本公司產生的賠償責任。
二、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損害公司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的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第二部分:行政及刑事責任
這裡講到的行政責任,是指違反相應法律規定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及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行政及刑事責任交叉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擔責任外,對於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處以行政處分(通常為國有企業)、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司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非法經營的;
(二)公司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股東或公司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公司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公司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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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
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6樓:米亦巧藏涵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做出的行為由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定代表人個人無需就履行職務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如果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仍然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損失賠償責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就該損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張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所獲取的收入歸入公司。我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了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實義務,同時規定違法忠實義務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行政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所以綜合來說,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經營、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對其進行罰款,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當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無過錯的除外。
(三)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對於公司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並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多數情況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員的意志而實施的,因此,公司犯罪時不僅僅會處罰公司,很多情況下還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我們稱之為雙罰制度。在雙罰制度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會被理解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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