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來自偏遠農村
首先是可以寫雙方的名字的。只寫一個人的也是可以的。只要你們商量好了就可以。
夫妻共同財產不是房產證上的名字來決定的,雖然現在是他們家拿的錢來貸款,但是以後只要能夠證明你也是在還貸的過程中參與了資金同樣是可以拿到你該有的那部分財產。並且如果房子你一分沒有出沒有貸款的買下來的,那麼只要這個房子是為結婚而準備的,夫妻共同居住8年以上就是共同財產。
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其實沒有什麼區別,只是婚後買房的話如果貸款在辦理手續上會繁瑣一些。建議婚前買房。我就是的。
如果你實在不放心那麼可以做一個婚前財產公證,但是如果又擔心這個影響彼此的感情的話,那麼就要保留自己參與還錢的證據。做到對自己有利。
不知道你明白了沒有?沒有明白的話可以再向你做進一步的解釋。
祝你一切順利。
2樓:
。。。。。。這事你還是和你男朋友討論吧 畢竟你是跟他結婚 就算真的有離婚的那一天 也是跟他分財產 哎。。。。。。 真不知道該說你穩重好 還是多心好 婚都沒結呢 都想好了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問題 反正現在多數人 都是這樣的觀點 也沒什麼不對的
3樓:
寫雙方名字或者寫一個人的名字都可以。
如果是在婚後還款的話,那麼房子在婚後還款部分應當屬於共有的。
因為婚後夫妻雙方無論哪一方有收入,或者收入多少都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所以只要是在婚後償還部分應當認定為共有。無論這個婚後還款是用誰的工資償還都是一樣的。
當然如果你們公證過婚後財產的分離制的話,那就另當別論。否則就是共有財產。不過只是婚後償還部分。
4樓:
寫你兩的名吧,如果你男友不介意的話..如果不寫.女生比較敏感.會覺得他不愛自己.不相信自己才不願意寫上自己的名字!
反正以後都要一起還的.問問男友的口風吧!
5樓:神奇小法布
婚後買,那樣才是你們共同財產
6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7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婚前做過財產公證,他就分不到,
沒有的話,就有點懸了,
多數只能算是夫妻共有財產了,
要平分的.
你虧大了哦.
9樓: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 工資、獎金;應當指出,這裡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具體的分析看: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20
10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是共同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全部財產(另有規定的除外)。婚姻關係從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止,在此期間所得的各種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它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憑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時,應注意劃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子女的財產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財產的界限。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另有規定的除外)是個人財產,應歸其所有。子女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一般包括子女繼承、受贈和合法收入而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等。
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是指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兄弟姊妹等家庭成員的財產,及某些全家共有的財產。這些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你們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門市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和你女兒並不享有此項財產的權益。
關於兩套住房分配問題。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12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屬於共同財產,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門市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13樓:葉赫那拉聞多
你沒把案情說明白!是什麼責務!
筆者經專家角度回答你:
一,婚後甲爛賭,欠下債務。賭博欠債,不受法律保護。
二,普通債務,婚前有財產約定的,按約定財產償還債務。
對於債務人舉債時,不知到債務人有婚前財產約定的。列夫妻為區同被告,由舉債人本人以個人財產償還,當舉債人本人以個人財產償還無力償還或不能全額償還時,夫妻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
三,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解讀《婚姻法》第18、19條:
(1)婚姻法第18條以立法形式,規定了婚前財受到法律保護。
(2)婚姻法第19條,規定了婚姻當事人可以約定,婚前及婚後的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這種約定是指婚後約定,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約定(19條第一款),不是指婚前財產約定。
(3) 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約束力只限於夫妻雙方(19條第二款);
(4)當債權人(第三人)知到這種約定產生債務關係時,以夫或妻債務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19條第3項)。
(5)當債權人(第三人)不知到這種約定產生債務關係時,以夫妻庭財產共同償還。
(6)對於婚前約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是指婚姻存續期間做出的約定),對於不知到婚前財產約定的債權人,由舉債人本人以個人財產償還,當舉債人本人以個人財產償還無力償還或不能全額償還時,夫妻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當承擔連帶責任人履行的了給付義務,可以向另一方主張權利。
(7)此規定即保護了婚前財產約定的合法性,同時也保護了善意取得債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四,當債權人(第三人)不知到婚前財產約定(而非婚姻存續期間,對婚前財產做出的約定)產生債務關係時,以夫妻庭財產共同償還。那麼,就背了立法精神,《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就沒有用了,也不受法律保護了。
14樓:八三老人
不能對方第三人的債務。除非對方明確任職或確定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15樓:喜歡美女
第三人不知道約定,就意味著可以向甲乙共同追債,事先約定好的財產各自所有在甲乙之間有效。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賭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6樓:baby瑤兒
不管知不知道,追也只能在夫妻共同財產內償還。。
17樓:網能哥
賭債不受法律保護,可不用還。
18樓:諸葛亞嶺
根據《婚姻法》
第十九條 第一款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所以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可以向乙主張債權。如果知道,就只能向債務人(就是欠債人)主張債權。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19樓:day嘎嘣脆丶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一、共同財產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
《婚姻法》
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財產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
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裡,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權利和義務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
法律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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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配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自然要產生出對夫妻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根據我國法律,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有兩種形式 1 對約定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