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財產分割和離婚財產分割的區別

2022-01-22 07:35:43 字數 5049 閱讀 4204

1樓:華律網

同居產生的原因主要有:1、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自始無效,視為同居;2、婚外或未婚異性男女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產生的同居關係。由於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於同居財產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2、對自己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3、對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

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並儲存好。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0.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11.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樓:家事法苑團隊

同居財產分割主體一般形成的所謂「夫妻」關係是指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同居共財為基本特徵而形成的穩定共同體的親密關係,一般包括未婚者以夫妻名義同居,未婚者以生活伴侶名義同居,離婚者未辦復婚登記手續而同居,未婚、離異或者喪偶中老年人「搭伴養老」而同居等。在解除同居關係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分割原則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而離婚財產分割的主體關係是一種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是共同共有關係,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只要雙方當事人締結了合法的婚姻關係,在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婚後所得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但屬於1063條內容的除外。

————家事法苑團隊段鳳麗律師

3樓:卿川律師

離婚財產分割與同居分手財產分割有以下區別:

1、處理依據不同

解除婚姻關係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財產,解除同居關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進行財產處理。

2、法律保護模式不同

經過結婚登記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列舉的財產以外,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夫或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同居關係的當事人則以財產取得方式確定產權,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其行為模式不同,後果模式也不相同。

3、經濟幫助的條件不同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同居關係案件的當事人則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分割財產時才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4、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

離婚案件的無過錯方因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同居關係的當事人只享有一般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享有前列他項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或扶養義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5、訴的複合條件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屬複合之訴,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應予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頒佈實施之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案件,已不再受理。這種基於人身關係牽連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現已成為獨立之訴。

如果原告請求分割財產,被告請求返還彩禮,則被告之請求構成反訴。對這種獨立的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但不是必須。被告拒絕預付反訴費的,可以視為撤回反訴請求。

4樓:王智傑愛我

原則上都是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進行分割,

但解除同居關係只是分割雙方同居時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而離婚分割的是婚姻關係期間的所有共同財產包括繼承和贈送得到的財產等。

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如何分割:

三、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5樓:

同居關係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存在財產分割的問題,沒有共同財產的概念,是誰的財產就是誰的,如果對方有異議的話,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財產糾紛。

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以及一方個人財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明確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離婚後又同居,同居期間財產怎麼分割

7樓:

同居期間的財產比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是應當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

8樓:

已經辦理過離婚手續的,就只能是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能夠證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歸其本人所有,對其他共同購置的財產,則應參照其出資份額予以分割,不能確定份額的,均等分割。   當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該財產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可根據其作用的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亦應依據上述原則處理。

  另外,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上述司法解釋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的觀點,此「一般共有」是基於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而形成的,如合夥共有財產,出資合購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於身份而產生的共有關係。

因此,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對其他共同購置的財產,則應參照其出資份額予以分割。

9樓:

拖泥帶水,不用分,即然離不開還分什麼?復婚吧

離婚又同居期間共有財產怎麼分割

10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辦理過離婚手續的,就只能是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能夠證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歸其本人所有,對其他共同購置的財產,則應參照其出資份額予以分割,不能確定份額的,均等分割。

當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該財產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可根據其作用的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亦應依據上述原則處理。

另外,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上述司法解釋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的觀點,此「一般共有」是基於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而形成的,如合夥共有財產,出資合購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於身份而產生的共有關係。因此,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對其他共同購置的財產,則應參照其出資份額予以分割。

11樓:小樓遺夢聽風雨

1、離婚後,就不再是法定夫妻,那麼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該都是個人財產。

2、如果是兩人共同購置了某件動產(比如家電),那麼分割時,需要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各自舉證自己份額的依據。

3、如果購置的是不動產(房屋、汽車)或債券,那麼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無共同財產之說。另一出資方想要取得自己的份額,就必須舉證,不能舉證的不能得到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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