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像這種情況購入固定資產時是按購買價款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差額記入「未確認融資費用」。對於未確認融資費用每期的轉銷,如果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記入固定資產,不符合的記入財務費用,可以在每年期末,對按稅法可以計提的折舊與賬務上本年計提的折舊與確認的融資費用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2樓:匿名使用者
準則上好像沒有具體的規定,個人感覺這部分的遞延所得稅差異應當結合長期應收款和長期應付款來考慮。當企業確認長期應收款時,稅法是認的,但不認未實現融資收益,但在計算期末賬面價值時,未實現融資收益是長期應收款的減項,此時的長期應收款的賬面價值會小於計稅基礎,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3樓:匿名使用者
1,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以現值入帳,應當採用現值作為固定資產的付款總額,以此作為計稅基礎。 同時應當將各組成部分分別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2,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一般會出現產生和暫時性差異。
在這些暫時性差異發生的當期,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3,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按實際利率法各個期間進行分攤,計入財務費用。以分攤的總額作為計稅基礎。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入賬價值,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入賬價值,並以此作為計稅基礎。
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稅務如何處理 5
4樓:匿名使用者
分期付款方式購入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隨著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釋出實施,有些業務的會計處理髮生了一些變化。如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收入準則」)中,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業務核算就如下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但該類業務涉及到增值稅時,收入準則並未對其賬務處理作出規定,僅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以下簡稱「指南」)中對「長期應收款」科目予以講解時提出:「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此處的「相應」該如何理解,實務中又該如何操作沒有進行具體闡述。與此同時作為購買方的債務人,隨之也就會產生「長期應付款」債務。正如指南中對「長期應付款」科目予以講解時所述:
「長期應付款,是指企業除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項,包括應付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款項等」,而具有融資性質的延期付款購買的資產,就應按購買價款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價款總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在這一科目的介紹中,甚至連上述「相應」兩字提也未提。作為企業會計準則的講解,不可能細緻到對所有業務的所有可能性的處理,這是可以理解的。
但問題是:實務中發生分期付款方式購入固定資產業務時,購銷雙方進行賬務處理沒有依據。
一、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現狀
對上述增值稅的處理,下面通過實際舉例分別予以具體分析。
[例]20×5年1月1日,乙公司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向甲公司購入一套大型裝置(為方便起見,假定不需安裝),合同約定的購入**為2000萬元(含增值稅),分5年於每年12月31日等額支付。在現購方式下,該大型裝置的購買價為1600萬元(含增值稅)。
乙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方法一:購買日支付增值稅
2023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中假定甲公司「發出商品時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於當天收到增值稅。」這也就意味著乙公司在購入大型裝置的當日,支付了增值稅額,並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是:
乙公司支付的增值稅額是2000+1.17×17%=290.6萬元呢?
還是1600+1.17×17%=232.48萬元呢?
由於是在對方銷售時就支付,購買方肯定只願也只需承擔1600+1.17×17%=232.48萬元增值稅額,則不含稅價2000÷1.
17=1709.4萬元需在以後5年每年末等額支付。購買方乙公司的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20×5年1月1日購入裝置時:
借:固定資產 1600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3418800
貸:長期應付款 17094000
銀行存款 2324800
據:各年付款額的現值=現購方式下應付款項金額
有:232.48+(1709.4+5)×(p/a,i,5)=1600
由插值法得出:i=7.93%
按實際利率7.93%編制分期付款融資費用攤銷表,見表1。
(2)20×5年12月31日支付款項時:
借:長期應付款 3418800
貸:銀行存款 3418800
借:財務費用 108440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084400
(3)20×6年、20×7年、20×8年、20×9年末賬務處理同(2),只是分攤金額略有差異。
上述處理是假定甲公司在發出商品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收到增值稅額時所做。但在實務中行得通嗎?一方面,乙公司既然是採用分期付款購買該裝置,通常情況下就不會將增值稅額預先支付;另一方面,就算是乙公司願意先支付增值稅額,其該承擔的增值稅按上述的方法是以現購方式下的購買價1600+1.
17萬元為計稅依據的。但作為銷貨方的甲公司,難道不可以向乙公司索取2000+1.17×17%=290.
6萬元的增值稅嗎?畢竟協議約定乙公司的2000萬元貨款是分5年於每年末等額支付的。
方法二:在最後一筆款項支付時一併支付增值稅
2023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中假定甲公司「收取最後一筆貨款時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此,對乙公司而言只需在支付最後一筆貨款時支付增值稅額,同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乙公司在購入裝置時,按約定就應承擔2000萬元的債務。
(1)20×5年1月1日購入裝置時:
借:固定資產 1600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4000000
貸:長期應付款 20000000
據:各年付款額的現值=現購方式下應付款項金額
有:(2000+5)×(p/a,i,5)=1600
由插值法得出:i=7.93%
按實際利率7.93%編制分期付款融資費用攤銷表,見表2。
(2)20×5年12月31日支付款項時:
借:長期應付款 400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00
借:財務費用 126880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268800
(3)20×6年、20×7年、20×8年、20×9年末賬務處理同(2),只是分攤金額略有差異。
上述賬務處理同樣存在問題。因為例題中的假定與有關稅收法規相悖。《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
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具體為「採取賒購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也就是說甲公司本應在每年末收取款項時計交增值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在每年末支付款項時,承擔增值稅負稅義務。但上述賬務處理並未體現。
關於這一點,從甲公司的賬務處理看更能說明存在的問題。
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方法一:購買日支付增值稅
20×5年1月1日銷售時:
借:長期應收款 20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600+1.17) 136752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1600+1.17×17%) 23248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4000000
這樣處理,作為債權債務雙方,從長期應收款(2000萬元)和長期應付款(2000萬元)賬面而言是一致的。但這種處理方法,一般情況下銷售方是不會接受的。因為,銷售方在當期並未收到款項,但卻要在銷售的當期交納全部的增值稅額。
方法二:在最後一筆款項支付時一併支付增值稅
20×5年1月1日銷售時:
借:長期應收款 1709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600+1.17) 136752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3418800
因為按約定,增值稅銷項稅額是在收取最後一筆款項時計收。而上述銷售業務協議約定的金額2000萬元中的不含稅價是1709.4萬元,其在以後的5年等額收取,銷售實現時的公允價值1600萬元的不含稅價是1367.
52萬元,就是銷售方的銷售收入,兩者的差額341.88萬元為銷售方未實現的融資收益。至於增值稅款正如上所述,銷售方是不會在此時就將其掛賬的。
否則,儘管其在銷售時沒有收到增值稅額,但卻要承擔交納增值稅的義務。可見,此做法站在銷售方的角度是可以接受了,但從長期應收款(1709.4萬元)和長期應付款(2000萬元)賬面而言卻不一致了。
當然,伴隨著甲公司的第二種處理方法,乙公司按照協議約定也在支付最後一筆款項時考慮增值稅。此時乙公司就可以做如下相應處理:
20×5年1月1日購入裝置時:
借:固定資產(1600+1.17) 136752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3418800
貸:長期應付款 17094000
但按稅法規定購買方承擔的增值稅也應計入成本,這樣又造成如下後果:最後一筆款項支付日就是一分水嶺,其前後期同一裝置的入賬金額不同,隨之就會產生調整該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各期折舊額的調整等一系列問題。
二、分期付款購入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對策
筆者認為該問題的解決應遵循兩個原則,其一,對於具體業務的會計處理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但應殊途同歸。結合上述大型裝置的入賬金額即原始成本,無論採取怎樣的假定條件,其入賬金額應是一致的;其二,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不能與有關稅收法規相悖,無論是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還是應納稅額的計算。
結合本例項,第一,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那麼對銷貨方而言,就應在約定日計交增值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買方而言,在此日就可取得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若可抵扣的話)或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至於在會計處理上,雙方還是按協議約定2000萬元分5次在每年末等額支付;而不必在會計處理時再附加一個「是在購買時支付增值稅還是和最後一筆款項一起支付」的假設條件了。如此銷售方就需要在「應交稅費」一級科目下再增設一個二級科目「待交稅款」予以反映。
第二,計交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應該是1600萬元,而非2000萬元,具體處理仍以上述例項予以說明。
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20×5年1月1日銷售時:
借:長期應收款 2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600+1.17) 13675200
應交稅費-待交稅款(1600+1.17×17%) 2324800
未實現融資收益4000000
按實際利率7.93%(計算過程略)編制分期收款各年實現融資收益計算表,見表3。
同樣,按實際利率7.93%編制分期收款各年待交稅款衝減額計算表,見表4。
根據表3、表4甲公司各年末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2)20x5年12月31日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4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 40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268800
貸:財務費用 1268800
借:應交稅費——待交稅款 396800
財務費用 184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581200
(3)20×6年、20×7年、20×8年、20×9年末賬務處理同(2),只是分攤金額略有差異。
乙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20×5年1月1日購入裝置時:
借:固定資產 1600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4000000
貸:長期應付款 20000000
以後各年末支付款項等的會計處理,見前面乙公司的處理方法二,在此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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