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一個問題的來回答(你的問題真多):
1、首先假設的情形不符合我國司法實踐處理的一般原則,在我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雖然在刑法以及刑訴法上沒有明確規定減為有期徒刑的考驗期是多長即經過多長時間減為有期徒刑,但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兩年左右;其次,無期徒刑考驗期不計入減刑後有期徒刑刑期;第三,如果餘刑只有一年,該犯又符合減刑條件,例如表現非常突出優秀,可以直接減餘刑予以釋放,如表現一般可以減刑9或者10個月,並不需要一定要整年數刑。
2、按照我國刑法、刑訴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條的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只要該犯「確有悔改表現」,一般都能予以減刑的,就筆者的工作經驗來說,無期徒刑不減刑的情形極少,幾乎沒有,絕大部分在經過兩年的考驗期後都會減為有期徒刑。所謂「確有悔改表現」,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是確有悔改表現,即:認罪服法;一貫 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 完成勞動任務。
3、見解答1.
2樓:小禮學長
無期徒刑執行10年以後,減刑為20年有期徒刑,這20年有期指服刑總年數,包括已經服刑的年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
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補充】: 「不能少於十三年」,是指2023年5月1日以後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情形。假如是2023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話,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不能少於十年。
3樓:頹廢在憂雅
我想你最好是找一家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去詢問,這樣得到的結果才是最可靠的。但是如果只是出於無聊想知道答案,那可就好玩了,只要時間夠,你會得到各種各樣的答案的 。
4樓:匿名使用者
1,減為有期徒刑後,之前的8年不算。2023年刑滿,2023年,不可能又獲3年減刑。如果獲得,馬上釋放。
2,無期徒刑一般表現好都會改為有期的。
3,18年從減刑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這裡的無期徒刑是原判還是減刑後的,如果無期減為有期的考驗期是多長? 5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無期徒刑減刑後再被假釋的,如果其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少於10年的,其考驗期限為餘刑;如果其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多於10年的,其考驗期限為10年。具體可以按照下列方法作出規定:
一、我國《刑法》第83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我國有期徒刑最高為15年,數罪併罰不超過20年。如果被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後被假釋,則其考驗期限最長為10年。
如果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在監獄內已經將所減後的有期徒刑執行過半,則再被假釋時,餘刑已不足10年,考驗期限為餘刑,當屬恰當。如果減刑後在監獄內尚未執行所減有期徒刑的一半而被假釋,其有期徒刑餘刑很可能超過10年,若將餘刑定為考驗期限,就會比無期徒刑直接假釋的10年考驗期限長。因此,按上述做法,即使其餘刑超過10年,其考驗期限最多也10年。
這樣,就既不至於比無期徒刑假釋犯考驗期更長(畢竟減為有期徒刑了),也不至於比因數罪併罰判處20年有期徒刑執行過半者的假釋考驗期更短(畢竟是從無期徒刑減刑來的)。
二、服刑人能否獲得減刑假釋,是其改造積極性與主動性的反映,也是其社會危險性的反映。無期徒刑犯在服刑期間能獲得減刑,說明其積極主動地進行改造,表明其社會危險性的減小,其被假釋後所需考驗期限應相應較短,最多也應與未經減刑而直接假釋的無期徒刑犯相同,因為再危險,就不可能減刑了;而對於無期徒刑執行10年以上後直接假釋的犯人而言,雖然其達到了法定假釋條件,可也經過了10年以上服刑才取得,說明其改造積極性與主動性不能與執行無期徒刑期間經過改造獲得減刑者相比,相對而言,說明其危險性較大,難於改造。因此其考驗期應長於無期徒刑減刑後的假釋考驗期限,至少其危險性與經過減刑而後假釋者相同,因為如果低於這個危險性,就應該能獲得減刑了。
所以說,無期徒刑直接假釋的考驗期限,最短只能等於而不能少於無期徒刑減刑後的假釋考驗期限;無期徒刑減刑後的考驗期限,最長只能等於而不能長於無期徒刑直接假釋的考驗期限。
6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的無期徒刑沒做要求,也可以是死緩減後的。
關於無期改有期後的考驗期,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目前仍有異議。
我理解,對於無期減為有期再被假釋的,如果其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少於10年的,其考驗期限為餘刑;如果其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多於10年的,其考驗期限為10年。
為什麼不能按有期徒刑的規定呢。我舉一例子:假設李某,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滿8年時,被減為20年有期徒刑。
李某又在監獄度過了7年後被假釋出獄。按《刑法》第83條規定的方法計算,其假釋考驗期限為13年;如果李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後一直未獲減刑,根據《刑法》第81條,當其實際執行滿13年時,被依法假釋,又根據《刑法》第83條規定,其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這樣一比較我們可以發現,無期徒刑減刑後不僅使李某增加了2年實際監禁年限,而且還使其假釋考驗期限多了3年。
這顯然是違背情理的。
7樓:
這裡的無期徒刑是原判的無期徒刑,是持續的從未減刑的無期徒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3年,執行完13年的以後就有假釋的可能性,假釋考驗期為10年,就是說即便身上還揹負著無期徒刑的懲罰,但10年考驗期滿就相當於刑滿,這實際又和無期徒刑相悖。有期徒刑的考驗期就等於有期徒刑剩餘期限。
僅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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