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有權扣留身份證嗎,派出所有權扣留人的身份證嗎?

2022-01-02 05:27:15 字數 6126 閱讀 8928

1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扣留身份證(已犯罪、拘留等人除外,嫌疑人不包括在內)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得先問問你自己,我問你:你有沒有摸走別人的手機呀?是不是被監控把扒竊過程拍下來了呀?

事先宣告: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如果這樣,那麼你就有這樣的嫌疑,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有權檢查你的身份證,如果身份證沒有什麼問題,應該歸還給其本人。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拿人家手機讓人抓到了~~~~那有權利扣你了!

5樓:煙墩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公安機關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不得拒絕。

執行任務的公安人員在查驗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時,應當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

公安機關除對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被執行強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你目前的情況至多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派出所沒有對你採取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因此派出所無權扣留你的身份證

派出所有權扣留身份證嗎?

6樓:另耒

沒有這個權利。

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7樓:藺桂枝遇醜

手續合法的!因為你的戶口已經遷過去

你怎麼還能用以前的呢!必須要辦理新的所在地身份證的!但是舊的有全給你扣留或其他處理!但是舊的也可以用的

8樓:雷蕾律師

回答有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1、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3、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4、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5、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9樓:煙墩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公安機關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不得拒絕。

執行任務的公安人員在查驗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時,應當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

公安機關除對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被執行強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你目前的情況至多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派出所沒有對你採取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因此派出所無權扣留你的身份證

派出所有權扣留人的身份證嗎?

10樓:愛情戰鬥機

具體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專案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資訊、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資訊。

第四條 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條 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六條 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製作、發放。

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案。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領和發放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公安機關簽發。

第九條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髮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專案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週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專案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使用和查驗

第十三條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一)常住戶口登記專案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洩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前兩款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製作、發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載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專案以外的資訊或者故意登載虛假資訊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居民身份證的;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洩露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資訊,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對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免收工本費。對其他生活確有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工本費。免收和減收工本費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機關收取的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申請領取和發放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由***和**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23年1月1日以前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國家決定換髮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後,原居民身份證的停止使用日期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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