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樂觀的法律顧問
回答您好,我是王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根據您描述的問題,解答如下,1.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
2.受過勞動教養處分(沒有開除公職)或者監督勞動處分的人員,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之規定,服刑人員服刑前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實際繳費年限與刑滿後繼續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年限合併計算。
希望可以幫到您,如果您的情況複雜,可以追問另,加上關注可隨時諮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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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3樓:徐貝利
服刑人在服刑時家中代交過養老金,企業部門也照辦了,刑滿釋放四家照交養老金直到退休。工資怎麼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我2023年參加工作,2023年至2023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2023年3月16號正式回原單位上班,直至2023年末,我雖被判刑,但單位仍給我保留公職,福利待遇一直有,和正常職工一樣,買斷也沒減工齡,請問我2023年末退休,工齡怎麼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工齡還是從78開始算的,但是要扣除1-2年,到目前應該最少有29年工齡
6樓:昆重帥師
從刑滿釋放後的工作時間開始計算
7樓:黥風十三
從90年1月到09年計算為他的工齡。在簽定的勞動用工合同中規定,因觸犯法律被判刑合同自動中止,90年1月釋放回原單位工作,應重新計算工齡。
還可以用他的養老保險號上其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網查一下,所有交納過養老保險的都可以查到。
8樓:看看家
25年工齡。 刑滿以後,養老金怎麼給?
9樓:
我人77年6月在國企工作到89開始服刑,請問以前的工齡算嗎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工齡計算
10樓:鄭莊公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工齡應當從原參加工作起計算,並扣除服刑期間,所以你的工齡應為2007-1974-4+1=30年(工齡算虛數)
服刑人員釋放後不再原單位工作,退休時服刑前的工齡是否連續計算?
11樓:山野柴胡
【判刑 開除 工齡】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 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准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均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內人事福字(1959)740號第一條
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作人員,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但情節較輕,並且經過任免機關批准的,他受處分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也可以作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中組部老幹部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2023年7月1日)
12樓:此心永遠
如果是95年建立社保帳號前服刑,95年後刑滿釋放,以前不算,因為沒有建立社會保險帳號,
95年後服刑,個人已建立保險帳號,參加社會統籌的,只要補交齊服刑期間幾年應繳納保險費用,可以累計計算
13樓:
刑事律師胡志海:
服刑前單位有給服刑人員買社保的話,就可以連續計算,如果沒有買社保的話,可以去辦理補齊手續。
監獄服刑人員多久可以減刑,服刑人員在監獄服刑多久才能減刑
根據 刑法 有關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 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 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 自治區 直...
刑滿釋放人員能坐飛機嗎,刑滿釋放人員有錢領嗎
回答刑滿釋放人員只有釋放證不能買飛機票坐飛機,可以先到公安局辦理臨時身份證再到機場辦理 乘坐民航飛機臨時身份證明 乘坐飛機。具備下列材料之一者,可以申辦 乘坐民航飛機臨時身份證明 1 旅客的過期 破損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原件。2 旅客的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3 旅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4 國內...
服刑人員孩子的撫養費誰來給,服刑人員對撫養費的給付
我國 婚姻法 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撫養費標準進行判決時,依據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意見 該意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