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分居兩年

2021-08-30 05:43:03 字數 2599 閱讀 9844

1樓:華律網

法律上的分居滿兩年是怎麼認定的?現在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生活的情況非常多,但不是所有的分居都構成法律上的分居。所謂夫妻兩地分居通常是夫妻雙方在繼續夫妻關係的前提下,終止共同生活,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的情況。

像這樣的情況持續滿兩年,法律上就可以認定夫妻分居。夫妻分居由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2樓:手機使用者

關於分居的證明,法庭只能接受派出所及居委會的證明,但這兩個機構一般也不會出具類似證明。有人的做法是把房屋出租,且要找上述兩機構開出證明,或直接起訴,敗訴的話,半年後再起訴,一般不論是否分居,法庭都會判處離婚2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分居2年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個依據,也是起訴離婚,法官判決離婚會考慮的因素,而並不是說你分居滿了2年就可以自動離婚,要不通過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處辦理;要不就起訴,通過法院判決。另外,對待婚姻一定要慎重,結婚的目的可不是為了離婚啊!

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以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何謂「感情確已破裂」呢?

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達到了真實的、完全的、長久的無可挽回的程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應當從婚姻基儲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同時在三十二條第三款中列舉了幾種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五)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准予離婚。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依法判決離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榷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應當如何處理?現實生活中,如果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通常有以下幾種處理情況:第一,一方首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即另一方下落不明已滿兩年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已失蹤。

然後在拿到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後再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通常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證明分居兩年是非常困難的,最有力的證據是在律師見證的情況下,雙方訂立分居協議,在法庭上提交的這一證據的,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另外,還可以提供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有些夫妻因為住房條件限制,只能住在一個屋簷下,卻早已沒有夫妻之實;而有些夫妻分開居住,卻仍然保持性生活。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談何容易?

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於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法院判決離婚的根本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但是由於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法律上列舉了屬於「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具體情形,但是實踐中,不少人錯誤認為「分居滿兩年」就會自動解除婚姻關係,這是對婚姻法錯誤理解。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滿兩年」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它會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包括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

如何開具分居兩年證明,分居兩年怎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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