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範圍有哪些,家庭暴力界定是什麼

2021-07-25 13:03:43 字數 1605 閱讀 6616

1樓:華律網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國內外立法以及被普遍認可的學界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型別。(1)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牴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犯行為;(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4)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2樓:半零夏

家庭暴力的特徵表現為:

(1)主體雙方的親屬身份性。即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親屬身份關係,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等。其中受害者多為女性配偶、兒童和老人。

(2)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為行為場所。

(3)侵害的客體集中於身體、精神、性三個方面的人身權利。

(4)主觀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日的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

(5)客觀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如毆打、傷害、**、禁閉、**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進行恐嚇、威脅、逼迫,也可以是消極的作為,如使受害人挨凍受餓、不準回家、不給治病等。

從動態的執行表現上看,家庭暴力的特徵有:

(1)手段的多樣性;(2)行為的隱蔽性;(3)時間的連續性和長期性;(4)原因的複雜性;(5)外界介入的困難性;(6)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

家庭暴力的範疇包括:

(1)夫妻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3)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為。

(5)有親密關係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為,如同居關係、戀人關係等,也都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界定是什麼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家庭暴力界定方式如下:

第一、家庭暴力行為的主體範圍:對家庭暴力的認定並不單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家庭成員」一般應理解為具有親屬身份關係並且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

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為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這裡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針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複雜多樣性而言的。

第三、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達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4樓:華律網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只要是家庭成員採用了以上所述的手段,造成了傷害的後果,即構成家庭暴力。

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保護和規定,關於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條例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 1 根據 婚姻法 第43條和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2 婚姻法 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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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 殘害 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當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時,首先要想到留下證據 一 在24小時之內向當地警署報警並開驗傷單 二 到附近醫院去驗傷 三 將被毆打致傷的部位拍攝成 保留下來。其次如果傷勢較重,費用較大,可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