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運管扣車了多久能拿回來

2021-07-15 01:23:11 字數 3645 閱讀 1037

1樓:淡定超人

正常情況下是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但前提是他們有開暫扣憑證給你,否則不能扣車。

運管所全稱是道路運輸管理所。通常指縣一級設立的道路運輸市場管理部門。工作職責主要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道路運輸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具體實施;

按照管理許可權,對道路運輸行業進行行政許可,並對道路運輸管理行業實施行業管理,維護運輸行業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管道路客貨運輸、運輸站場、汽車維修以及運輸服務;負責道路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

2樓:

現在沒有停車費一說,安心等待交罰款取車就行,有停車費他們就違規了

3樓:

我沒拉一個人,車讓運管扣了怎麼辦

4樓:

法律規定運管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停車費,如果他們收了你的停車費,你要他們給你出具發票。可以去法院訴訟他們

5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告訴你吧!非法營運處罰是需要集團商議決定罰款數額的,因為數目比較大,不是他們說罰就能罰的。而且他們要考慮證據是否齊全等等因素~他們領導開會什麼的也忙可能人不齊沒法做出決定~~~這個沒什麼辦法。。。。

你最好要求他們司法科快點吧!

6樓:範二濤濤

說白了就是坑你錢。。。。 你還拿他們沒辦法!

7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以是這樣,太鬼火錄了

交通事故車輛被扣,什麼時候可以取回?

8樓:華律網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

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裡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9樓:哇哎西西

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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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保全以後如何處理:

第一,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採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受害人的申請,而不能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同時,可以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肇事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如果肇事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則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責任的話,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二,肇事車輛畢竟是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工具,如果對肇事車輛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影響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車輛的,可責令肇事方提供擔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擔保後,方可對肇事車輛予以放行。

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後,法院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絡,瞭解肇事車輛的情況和去向,以及財產保全的情況。對肇事車輛已經採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時辦理肇事車輛的移交手續。

10樓:xyz微笑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車輛一般20天,最長不得超過30天(車輛與行駛證是一體的)。駕駛證是15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2樓:幻宇晨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完成後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13樓:大仙林

事故認定書出了,交警就應該通知車主取車。交警不需要得到傷者同意才放車。

14樓:匿名使用者

事故認定一般7個工作日久會出具

當然嚴重的交通事故需要另加時日

像這種兩人輕微傷一般不大會扣車,當然按規定是可以扣的主要交警還是有決定權的,像這種小事協商還是好處理的你開車傷到對方,多少顧及對方的情緒

即使你有理,說話應該客氣點,要不然麻煩都還是自己,你說是吧

15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也遇到這個情況,請問最後責任怎麼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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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 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