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5天是怎麼算的,帶到派出所也算一天嗎?還是在拘留所待5天

2021-06-26 00:54:51 字數 3190 閱讀 5760

1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根據以上規定,期限從14號到15號為一天,到19日期滿釋放 。應該有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家屬通知書。

2樓:豆芽青菜蘿蔔

在派出所審查的時間不算入拘留的時間,要從進看守所第二天開始計算。一般會在20號下午就可以出來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從十四號開始算,我零九年犯一六年都在監獄度過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當天是不能計算在內的。

派出所抓了人要拘留五天是從哪天算起的,最後一天是幾點放出來

5樓:職場spring老師

從被派出所抓走的那天開始算,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最後一天具體幾點放根據拘留所的實際情況而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參照《拘留所條例》第三十條,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參照《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一條,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拘留所條例》第九條,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參照《拘留所條例》第十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參照《拘留所條例》第十一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參照《拘留所條例》第十二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參照《拘留所條例》第十三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並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群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6樓:曾經有盞燈

1、送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2、至少是上午放還是下午放,各地略有不同,一般是上午釋放。

公安部於2023年8月21日印發了公安部《關於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0]8號),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的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

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擴充套件資料:

拘留主要有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後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司法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

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拘留是從派出所抓的那天算起的還是送到拘留所時開始算的 5

7樓:正氣長春

拘留,是從做出拘留決定之日起算。

如果先期已經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拘留期一日。

如果十五號被拘留的,拘留十五天,應在三十日到期,而不是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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