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我們通常說犯刑事案件的人實際上是「嫌疑」。
拘留所是羈押行政拘留(公安),司法拘留(法院)的地方;看守所是拘押看守所是羈押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公安、檢察院)的地方。另外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監獄是拘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法院),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的地方。
也就是說出示了逮捕令就會送看守所,判了刑就會移送監區。
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送挽留所)。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送看守所),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送監區。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放人。
2樓:2018守護者
一般立了刑事案件,做了刑事拘留的,不超過24小時,就得移送當地看守所進行羈押。如果是行政案件,則是行政拘留,送拘留所。兩種完全不一樣的性質。
還望採納,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刑事拘留和逮捕都由看守所執行。拘留所是負責行政拘留的。
派出所抓到人立刻送到看守所原因是什麼
4樓:世界啊
派出所抓到嫌疑人立刻送看守所的話,就意味著檢察院己經簽發了逮捕證。否則公安機關只會把嫌疑人送拘留所而不是看守所。
因為嫌疑人如果只是行政拘留就是進拘留所,如果是刑事拘留就進看守所。
還有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送往看守所: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5、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6、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5樓:aa微湖來客
如果把嫌疑人送看守所的話,就意味著檢察院己經簽發了逮捕證,否則公安機關只會把嫌疑人送拘留所而不是看守所。
派出所送到看守所後還歸派出所管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只是在偵查期間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案件仍然是由公安機關在負責偵查。
在正常情況下,仍然是由原負責案件的派出所負責偵查,但也由可能轉由刑偵大隊或預審科來具體負責,具體情況可以先通過原派出所來核實瞭解。
7樓:匿名使用者
廣州律師:
案子還是派出所管,看守所是關押的場所而已。
現在關在**的看守所,家屬拘留通知書收到沒為他委託辯護律師會見他本人,為他提供法律指導,解釋法律,為他代為取保,申訴,控告,監督公安依法辦案,防止刑訊逼供,為他做罪輕減輕或者無罪的辯護
8樓:淮安浙江人
一、人被送到看守所,應當是被刑事拘留了。
以後可能還會被批准逮捕了,在法律上當事人就是犯罪嫌疑人了。人在看守所,日常的生活管理歸看守所管理。看守所只是把人給看好了,案子它是不管的。
二、現在人在看守所,案子應當還在派出所。
被刑事拘留後,人就被關到看守所了,當事人一定是觸犯了刑法的相應條款,派出所立案偵查了,在偵查期間,案子還是歸派出所管轄的。
三、隨著案件的進展,人歸不同部門管轄。
以後案子偵查終結了,還要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起訴了,案子還要移送到人民法院。案子移送到哪個機關了,犯罪嫌疑人就歸哪個機關管轄,同時也只有該機關的工作人員才可以提審當事人。
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請了律師,律師也是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人不可以。
9樓:李右丞
看守所是歸公安局管,派出所只是公安局的一個分支機構,因此派出所管不到看守所。但如果案件還是派出所在辦,那麼派出所對這個犯罪嫌疑人還是有一定管理權。
10樓:黃實習律師
嚴格來說歸公安刑警管,送進看守所說明已涉嫌犯罪,你的案件估計還在偵查階段。
11樓:努力的心
一個月內案件就屬派出所管!程式走到哪就屬**管,訴訟的程式就是公,檢,法三個部門!
12樓:匿名使用者
得分什麼性質的拘留,行政拘留是派出所管,但是刑事拘留就不行了。
被派出所抓去後先拘留還是直接送看守所
13樓:小啊飄吖
先拘留,然後在二十四小時內送看守所。
《刑訴法》規定: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14樓:昆明鄭律師
先拘留,24小時後不放就送看守所
派出所沒證據能把人送進刑事拘留所嗎? 急急急~~~~~~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證據拘留肯定是不對的!!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16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沒證據是不能把人刑事拘留並送進看守所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前提是要有初步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如果沒有任何的證據,就不屬於涉嫌犯罪,公安機關當然就不能進行刑事拘留並交看守所關押的。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只要查詢派出所有沒有給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就可以了,至於派出所有沒有證據不是你想知道就知道的,那是他們內部的事情。
18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派出所是不可能把你送進刑事拘留所,如果要送你,需要上一級公安機關法制科批准,方能將你刑拘,既然上級公安機關批准,那麼派出所一定掌握證據才對你實施強制措施,如果有證據的話,派出所就會提請批准逮捕,如批准遞交檢察院,那麼就會逮捕你!
1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行了,是**的派出所,2樓說得很清楚了,
刑事案件。派出所是先把案件交給公安局,公安局再交給檢察院嗎
一般刑事案件,是派出所查處後由公安部門移交給檢察院,然後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由法院來進行審判的,如果情況輕微,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則公安局會按照相應的處罰之後進行結案。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 拘留 執行逮捕 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 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
刑事案件結案表送去看守所了,是不是可以馬上會見了 還是要等看守所通知才可以會見,會見可以帶犯人的
只有判決書下達了才能探望,孩子可以去!看守所是不能探望的,判刑以後才能見面 法院的判決書都下來了,已經結案了,看守所為什麼還不讓接見?看守所怎麼與犯人家屬聯絡啊?刑事案件的判決書下達後,還需要法院送達 執行通知 後,才可以家屬會見的。因為看守所不知道有沒有人上訴,如果有人上訴的話,還是不能會見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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