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手如果男方要女方賠錢是屬於犯法敲詐嗎

2021-05-03 21:25:24 字數 3444 閱讀 2635

1樓:

如果只是要求就不算犯法,如果通過不正當的方式來強行取得就是犯法。

1.敲詐是指通過非正當方式逼迫對方給予物質或者某種行動從而滿足自己的心理,生理,物質需要的行為,這個行為是不合理的,會傷害對方的。

2.戀人分手了男方要求女方賠錢這個是要分條件的, 比如在戀愛期間,女方有像男方借錢,或者男方有為女方提供大金額的又有證據的財富,那麼可以要求女方要會,如果是送於女方的,那麼女方可以拒絕歸還

3.如果因為感情問題男方要求女方賠償,女方可以跟進自己的感覺,如果感覺給對方帶來傷害,可以給予金錢補償,也可以不給,因為這個行為是私人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

2樓:現世安穩

不是犯法,但是屬於道德問題。這樣子的男人,幸好分手了~

3樓:晴川不惜芳草

男方打人,女方要求分手,兩個人在一起可能花了一萬塊錢左右,女方為了分手都給了他五千,他覺得所有花銷都該女方承受他被甩是受害者,天天上女方家堵人,害得女方門都不敢出!

4樓:青澎納翠桃

如果刪一個嘴巴子那種程度只有道德上的...你再生氣也是不犯法的。

如果有明顯淤青那種打的,可以到醫院開診斷證明,然後就可以起訴了。

戀人之間吵架分手警察都不愛管的,你是警察你想想。

如果是打的把孩子打掉了或者是缺胳膊少腿了那就可以判刑了。

如果戀人分手,如果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花錢多,女方應不應該還給?我們現實是女方想給,男方不想要

5樓:匿名使用者

戀人分手要乾脆點不要糾纏不清,這樣對雙方都是痛苦的折磨。既然男方不想要回給女方花的錢女方也不要再搞來搞去。

6樓:陌上枝頭楊柳青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哈,戀愛期間,花錢是正常的。太多的話,就不正常了。

分手了,女方覺得過意不去,還點錢或者把禮物還給男方,都是可以的。

咱們好聚好散。不要佔人家便宜,不要讓別人覺得女方像是圖錢似得。

如果男方不想要,真的不想要,是真真真……真的不想要。那就算了。

不想要,你能怎麼辦?只能成全他啦!

7樓:亂碼鴻德

不管男方要不要女方都要有一定的表示才對,可以不是還錢,可以是吃上一頓散夥飯,把之前男生送的禮物都還了就行了。

最主要的還是平時,不能只花男生的錢,就比如兩人一起去看電影,男生買票,女生不得買個爆米花

打算分手的戀人,男方需要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嗎?

8樓:一見郭襄誤此生

不應該,雙方都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索要精神損失費是不合適的,違背道德和公序良俗。

從法律的角度看,分手後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是沒有被直接認可和支援的。分手後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發展而來的,是分手後的人因為自己心靈受到創傷,認為自己在戀愛中處於劣勢地位並且付出比對方多,希望在分手的時候獲得經濟上的補償。

有些女性當事人認為,在較短的時間內戀愛,又在較短的時間內分手,覺得自己作為女性是 「虧」了,因此在分手時要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我國法律並無分手後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的規定,所以要求精神損失費的賠償無法律依據。況且雙方戀愛是一種自願行為,假如真的有損失的話,雙方都有損失,而不是隻有女方才有損失,另外青春本質上不是一種權利,它會隨著時間的經過而消失,即使不結婚,青春也會消失,不會停留在某一時刻。

感情的事情很難用道德來約束,就像劈腿不道德,但最後這種不道德也未能給當事人造成多大的不良影響。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是不合適的。

男方需要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這一行為之所以為廣大群眾知悉,是因為在近年來的司法實務過程中,常常為報刊、雜誌所報道。它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

嚴格來說,它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從未見於任何法律。正因如此,當事人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援。

9樓:宣芊寶

不需要,因為戀愛本身就是自由的,需要自己拿得起放得下,如果自己實在拿不起最好就不要談戀愛。

10樓:昏昏

不需要,戀愛是兩個人一起經營的,感情經營不善,不光是男方的問題,所以不需要支付。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啊,愛情的事情本來就不能用金錢來解決,談戀愛是你情我願的事情,好聚好散,沒必要斤斤計較。

12樓:背愛

我覺得不需要,雙方在一起是感情的撮合,又不是金錢,男女雙方都為這段感情付出了很多,他們是平等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戀愛兩個人都在付出,兩個人都有享受,沒有誰是隻吃虧的,所以精神損失無從談起。

14樓:甜滋滋的卯卯然

我覺得沒必要,感情的事情沒有誰虧欠誰的,所以不用誰賠償誰,男方不需要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

15樓:與非子墨

不需要,如果和平分手,不存在誰欠誰,大家都是公平的,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真的沒必要。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那按理說,女方也應該付給男方精神損失費,分手了並不是一個人的痛,兩個人都會痛的。

17樓:木棉小橡樹

如果雙方是和平分手,並且沒有過多的糾紛的話,是不需要支付這種所謂的精神損失費的,感情的事情都是你情我願的。

18樓:6攝氏度以下

不需要的,首先你們只是戀人,沒有登記結婚,所以法律上不承認,其次,根據你的描述沒有要精神損失費得根據。

19樓:尤允兒

不需要,這只是談戀愛,又不是借鉅額款項,沒必要去支付精神損失費,這不過是女方無理取鬧的一種方式罷了。

20樓:花事呢

我覺得沒必要,分手了就好聚好散,至於什麼精神損失費其實更多的是一種侮辱而已,何必呢。

處物件期間女方主動提出租房子,分手了要求女方陪錢正常嗎

21樓:朝華卿雲

不正常,感情失敗了誰不承受損失,她提租房的時候是逼著你同意的嗎,我覺得都是成年人,花銷的時候不管是什麼原因都是自己做的決定,一件事情到頭來失敗了就一定要找個人承擔責任麼,自己是弱智還是咋地,不能為自己做主麼,誰不曾付出過。

22樓:菩提天天談

謝謝題主的提問!

其實,關於在戀愛期間的花銷,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坦白說,兩個人戀愛自由,分手也自由。

在兩個人的相處過程中,雖然女方提出來租的房子,但受益人是你們兩個人。所以,分手了要女方賠錢實在是有些尷尬。而且,這樣的行為也有失男人風度。

筆者建議,好聚好散。沒有必要計較得如此清楚,退讓一步,做不成戀人,也不要因為這樣的事情而讓兩個人成為仇人。如果女方主動提出,而男方又覺得必須要計算清楚,那就友好協商,給雙方留一份體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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