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根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據《刑法》規定,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一般認為,濫用職權是結果犯,而危害結果是說明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情況,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
「重大損失」是濫用職權罪的客觀要件之一,也是區分濫用職權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而如何認定刑法意義上的重大損失也成為辦理瀆職犯罪的關鍵問題所在。在量刑方面,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珂珂
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第1款),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什麼是玩忽職守罪 怎樣認定玩忽職守罪
什麼是玩忽職守罪,法院一般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3樓:律兜諮詢1號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濫用職權罪和**罪,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4樓:未來法律
您好,從主觀罪過上來看,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1]濫用職權罪作為保底普通條款,與其他特別條款的濫用職權犯罪形成法條競合關係,存在犯罪方式上的包容與被包容關係,主體條件、主觀方面應是一致的。從政治學範疇來看,「有意性」是權力行使的重要特點,通常被理解為包括參與者預料或者預見的一切後果。
在刑法領域,為規範權力行使,將預期的和預見但容忍的結果與行使職權行為相聯絡,即確定權力行使者在權力行使上的故意,從而在發生一定危害結果時將其作為濫用職權的犯罪來處罰,應該說並未擴大處罰的範圍。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處理事項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間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事項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雖不希望,但不防止,而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種主觀心態在濫用職權犯罪中較為普遍。
玩忽職守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2]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年制定的《關於正確認定和處理玩忽職守罪的若干意見(試行)》中指出,構成玩忽職守的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處於過失。從刑法的修正完善來看,增設濫用職權罪就是為了解決如何處置故意危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行為,即在保證玩忽職守罪是純粹的過失罪的情況下,將本不應由玩忽職守罪包含的故意瀆職行為放到濫用職權罪中。
另外,從語義來看,「玩忽」本意是不嚴肅認真對待,是一種消極行為,即忽視了自己職責,出於疏忽而沒有履行自己職責或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其中不應包含故意成分在內。
從客觀行為上來看:濫用職權的行為應該包括:1.
故意不正當地行使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對有關事項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決定或處理。2.超越職務許可權,處理了其無權處理的事項。
3.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即表現為職務上的不作為。4.
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的行使職責。而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其中包括擅離職守行為;不正確履行,實質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背職責規定,馬虎草率、粗心大意。玩忽職守的行為特徵主要體現在「背職性」上。
即行為人的行為系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背職行為。玩忽職守罪的背職行為主要包括:1.
不履行職責。「不履行職責」是指行為人違背職責要求,應為而不為、當作而不作的行為,如放棄職守、擅離職守。2.
不認真履行職責。「不認真履行職責」是指行為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嚴肅對待、嚴格履行應盡的職責,或馬馬虎虎或粗心大意或草率從事或敷衍了事等不恪盡職守的行為。
由此可見,濫用職權行為和玩忽職守行為中均有「不履行職責」的行為方式。如何對該兩種行為方式進行嚴格區分?筆者認為應緊密聯絡其主觀方面。
結合二罪主觀罪過,濫用職權行為是「故意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行為是「過失不履行職責」。
另外,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是典型的結果犯。犯罪結果達不到一定程度不能構成此罪。但濫用職權在社會危害上要嚴重於玩忽職守,主觀上也惡劣於玩忽職守。
因此,《瀆職侵權立案標準》中作了嚴格的規定。如:在造成公共財產直接經濟損失的規定上,濫用職權要求在20萬元以上,而玩忽職守則要求在30萬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的損失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的規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九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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