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他家人故意破壞我的名譽,應該受到怎樣的懲罰?我又該怎麼辦

2021-05-29 08:11:13 字數 5827 閱讀 6781

1樓:匿名使用者

收集證據,告他誹謗。

嚴重可拘留。

鬧離婚?

他人故意損壞我的名譽和名節,我該怎麼辦

2樓:吳天春_律師

先將他人損害你名譽的證據保全下來。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有人故意毀壞我的名譽,侮辱我的人格。這算不算侵犯他人名譽權。該得到怎麼樣的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已經侵犯了你的名譽權了: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

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 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

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比如,說某人「是個小偷」,或「是個傻子」等。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佈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

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佈一切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衊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質能力不高、企業形象不佳等。其特徵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為以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為披露、散佈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為披露、散佈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資訊)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作為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佈,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

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

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佈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愛滋病等病情資訊,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3、被侵害的物件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

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物件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物件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舉報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但這種捕風捉影的事是很難取證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算,可要求其道歉,如造成重大精神損失可要求精神倍償

6樓:死神

毀掉了我的正常生活,讓我到**別人都吐罵我,及做一些過場…甚至更可惡…因我,而影響到家裡人及孩子。讓他們怎麼抬頭做人?

故意損壞他人名譽罪應該怎麼判

7樓:匿名使用者

損害名譽罪內容:

一、我國《刑法》中有對貶低、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規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但前者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進行,後者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但認定兩者罪的關鍵之處是情節達到嚴重的標準。

反之不認為構成罪。

二、不構成罪的,可以民事侵權起訴侵權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果造成財產人身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對精神造成一定損害的,可以要求其進行精神賠償。

8樓:

一般輕微的毀壞他人名譽,是一種民事侵權,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但是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的,是需要坐牢的。

民事侵權的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果造成財產人身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對精神造成一定損害的,可以要求其進行精神賠償。

***客觀要件

***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

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9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屬於民事糾紛案、不屬於刑事案、法院一般來說會建議庭外和解、如果牽扯麵比較廣、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那又另當別論了、、

是我本人,毀壞了我的名譽,我該怎麼投訴我

10樓:皆有可能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洩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訊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1、名譽侵權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當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向的物件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的人,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也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如某些「紀實」文學作品,在指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知曉其所指的物件,這當然不能因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

2、名譽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不論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加害人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名譽的毀損,加害人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如報刊雜誌網路刊登、發表有損他人名譽的文章,該報刊雜誌社一般都是因對刊登文章審查不嚴等過失而捲入名譽侵權糾紛之中,在處理這類糾紛時,並不能因為是過失而免除報刊、網路雜誌社的責任,這一點與刑法上的侮辱罪、***的構成顯然不同,侮辱罪、***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人必須具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犯意,沒有這種犯意,只是過失,則不構成侮辱罪、***。

3、名譽侵權在客觀方面具有明顯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所謂名譽侵權的事實,是指行為人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而給被害人帶來了名譽方面的損害。有的人認為,只要說的、寫的是真實的,就談不上名譽侵權。

這種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認為,陳述的內容虛假與否,不是名譽侵權的必要前提。關鍵在於,所陳述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損他人的人格、名譽。如果陳述虛假,但無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不違反法律,則儘管虛假,也不構成名譽侵權相反,如果明顯違法,發表有損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論,涉及的事實雖然真實,也可構成名譽侵權,甚至這種言論所涉及的事實越真實,越會侵權。

比如,為毀壞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情節越為惡劣。

四、名譽侵權承擔責任的方式

民法通則規定,名譽侵權主要有四種承擔責任的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這些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1、停止侵害。所謂停止侵害,是指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尚在進行的情況下承擔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在處理名譽權糾紛案件中,如果侵權人尚未停止侵權行為,辦案人員首先應當對其進行法制教育,勸其自覺停止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既未停止侵權行為,又不接受批評教育,人民法院應責令其停止侵害;如果侵權人仍不履行,可以採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迫使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

2、賠禮道歉。所謂賠禮道歉,是指侵權人向受害人承認其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誠懇認錯並表示歉意。有人認為採取這種方式可以單獨對受害人進行,也可以當眾進行,筆者認為應當眾進行。

因為,如果侵權人沒有當眾實施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就構不成侵權後的影響面,當然可以不用當眾向他人賠禮道歉,但如果侵權人當眾實施了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給受害人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的影響,而侵權人向受害人賠禮道歉不當眾進行的話,就達不到給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目的。因此賠禮道歉,從消除影響角度講,必須當眾進行。

3、賠償損失。所謂賠償損失,是指因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應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分財產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失賠償。

財產損失賠償數額,應按受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實際損失無從計算的,可按通常平均減少的收入計算。精神損失是一種無形損失,它無法用價值和貨幣計算。在適用精神賠償時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①、用經濟懲罰手段來制裁侵權人。對受害人是一種撫慰,對侵權人是一種教育手段,讓他拿錢買教訓。②、賠償時,應考慮受害人名譽損害程度和精神痛苦導致身體健康受到的影響程度。

③、考慮侵權人過錯程度主要看社會影響後果。④、考慮侵權人的經濟能力。

4、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是指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不法侵害地,有權通過人民法院要求侵權人在影響所及之範圍內以公開形式承認侵害過錯,澄清事實或者解除、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以恢復未受損害時社會對其品行,才能和信用的良好評價的責任措施。侵權人在多大範圍內造成了影響就應當在多大範圍內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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