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和我侄女做生意。我就做了個證人。孃家人和我斷絕來往。我怎麼辦

2021-04-25 20:27:56 字數 6283 閱讀 1267

1樓:匿名使用者

男友和我侄女做生意。我就做了個證人。孃家人和我斷絕來往。我怎麼辦?

問心無愧就行。

那也沒有辦法,

總不能昧著良心,

做偽證吧!

望採納,

謝謝了!

2樓:金牛

俗話說親哥們兒明算賬。生意上應該是明算賬但要說清楚讓侄女獲得一定的利益。使孃家人體會到你男友的寬巨集大度,也給你掙了臉面。這樣就會關係更加融洽。

3樓:深思造於道

既然是證人

是不是你指證的事情對你侄女不利

導致了你孃家人對你不滿

既然事實如此

你也沒必要糾結

有錯就要承認

別人指出

還記恨於人

就是他們的問題了

時間會證明一切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男朋友和你的侄女合夥做生意的話,這個情況比較複雜,一旦生意做砸了,你將裡外不是人。或者有可能你的男朋友愛上你的侄女,這樣的話你也是裡外不是人。

5樓:匿名使用者

男友和你侄女做生意,你做了個證人,那麼就有連帶責任的孃家人和你斷絕來往,你你可以和他們解釋清楚啊,你只是作證了,沒有參與其他的呀。

6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這方面的話,你應該和家人多交流一下,認真的解釋一下事情的來龍去脈,作證是站在法律的正義面前,並不應該影響到個人的親情。

7樓:高富美的人

你要搞清楚你孃家人要跟你斷絕關係的原因。

關於家庭法律的問題

8樓:律師

第一個問題:打官司不需要

很多錢,你需要支付律師費和立案費。因為你的後媽是2023年5月到你家來的,也就是說你父親和你後媽登記時間是2023年5月左右吧,從結婚登記之日起,你父親和你後媽的收入算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等分割。但是結婚登記之前的財產系你父親的個人財產,你父親和你後媽離婚時,你後媽是不能要求的。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你哥哥的情況在法律上講,你後媽沒有直接侵犯你哥哥的人身健康,可能你後媽是誘因,但是歸根結底是其自身條件引起,其他人遇到這種情況不是必然的導致你哥哥的那樣的情形,她不承擔責任。且在離婚過程中,這些不是離婚案由,不能一併處理。即使你想讓她承擔責任也要以你哥哥的名義單獨起訴,但是沒什麼效果。

第二個問題,見上個問題。

第三個問題,她能得到的僅是你父親和你後媽結婚之後的東西。

還有個題外話,你父親和你母親前期創業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你母親應當有一半的財產,你、你父親、你哥哥應該可以按照繼承法繼承你母親的遺產。你後媽對你父親結婚之前的財產是沒有權利要求分的。

所以如果走法律程式,應該拿不出多少錢,但是時間會拖得長些。訴訟還有風險,第一次起訴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又沒有其他導致離婚的的情形,還不一定能判決離婚。

法定離婚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9樓:初出茅廬小子

首先關於你父親找了個後媽,你建議作個婚前

財產公證這是比較好的想法,這對婚前的財產的保護力度更大,但是雖然你父親再婚,但是關於房產這樣的不動產加上後媽的名字,都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你父親本身的婚前個人財產是不受動搖的。你所述的如果協議離婚,你們只要支出4萬即可,不建議打官司,訴訟更累,你哥哥的精神狀態問題不能完全歸咎於你父親再婚,按照常人理解再婚家庭本身就會麻煩多些,但是可以要求對方適當降低離婚籌碼不要伸手要那麼多錢,另外關於你哥哥之前在深圳給後媽的孩子匯的款項算是借款,你哥哥要拿出證據證明存在借款關係才有可能追回這1萬。

你父親和後媽離婚之後,關於你父親之前的婚前財產,你後媽無權要求分割。

協議離婚打發你後媽的話,她得到她所要求的幾萬,個人認為即便是訴訟離婚她得到的未必會比協議離婚得到的多。

10樓:貓加肥

你好。你父親的離婚成本並不是你後媽說多少就要給多少的。是按照婚後財產平分的,也就是說你父親和你母親的原先的資產是不在著平分範圍之內的。

房子,車子等等大件物品都可以證明購買時間,只要是在你父親二婚之前的都算婚前財產。也就是說分給你後媽的就是自你父親二婚之後你父親和你後媽雙方收入的總和的一半。這個如果有明細賬,可以作為證據列出,沒有也可以初略估算一下。

你哥哥的**為無法證明是你後媽那方直接造成的,所以精神損失你可以提,但支不支援看法官。(我個人認為發法官不會支援)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打官司,你們拿出的錢就是你爸爸和後媽婚後共同生活期間賺得的財產的一半,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有財產,你們家的家業不會受影響。這是確定的。(婚姻法第18條)。

而且他倆離婚不是法定賠償事由,不是虐待,家暴等行為造成的離婚,不用賠償。(婚姻法第46條)如果要損失最小化,就要儘量固定證據,證明哪些財產是婚前就有的,越多越好,這樣一來減少訴訟時間,而來損失最小化。此外,可以將你哥哥的錢款合併訴訟,要求後媽家人返還,這是你哥哥的心結,估計還了之後他的情況會好很多。

如果是我,我會把哥哥的債權承擔過來,先自己掏錢給哥哥,讓他心裡好受點,然後再自己向他們家人索債。錢不重要,人才重要。

12樓:匿名使用者

1、你後媽只能要求分割她與你爸爸的共同財產,也就是她和你爸爸領結婚證後到現在這段時間你爸爸掙的錢,她無權要求其他的。所以你們評估一下,你爸爸這段時間掙了多少,她有權利分得一半。

2、如果你後媽不同意協議離婚,你父親可以起訴離婚。

3、那一萬元錢,你們可以要求對方還給你們。

13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離婚官司的話,能不能離還是個問題,就算是離了,你們也不需要給他們錢,沒有過錯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你哥哥成了這樣,我有點看不明白,應該是和別人沒有關係的。

2,不會的,因為你們家的「家業,生意呀,房產呀什麼的」是屬於你爸婚前的個人財產,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會予以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3,如果離婚的話,她能得到的東西也只有她的個人財產,就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因為之前的財產是歸你和你哥(你和你哥繼承你媽的份額),你爸共同所有。

離婚財產分割重要的是證明是自己的個人財產,非過錯方,生活較困難的。還有就是在分割時企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時,就是變賣了,偽造債務等等,可以少分或不分。

可以隨時來問

14樓:匿名使用者

1、打官司離婚的話,錢的重點在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前個人財產並不能分割;另外還有就是時間問題,像這種理由離婚的話第一次肯定不會判離的,要6個月後第二次提出才會判離;你哥的問題很難判定和你後媽有關,應該沒有請求賠償的基礎;

2、同上,特別是房產,除非你爸在這期間過戶給她或者給她加名,婚姻存續期間的還貸部分應該給予相應補償;

3、沒說具體東西不好說,簡單說就是婚姻存續期間的所以收入、不能區分為個人婚前財產的部分均可以分一半。

15樓:達州律師劉江

1、您哥哥得病,這裡只能表示同情。

2、您哥哥的得病原因要想找您的後媽媽來承擔責任,證據很難固定和取得,也很難得到支援。

3、您父親結婚前財產屬於您後媽的,她不能參與分割,但他們結婚後形成的夫妻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她有權分割一半走的。

4、婚後的財產,可以協商或評估確定多少。

5、她到底能分割多少完全取決婚姻後的形成的財產多少而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拿很多錢,要看對方是否提出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婚後的共同財產額。證明不了的,法院不會支援

婚前財產歸你,你哥,你父共同所有。房產有房產證證明,生意可由往來進貨單據,出貨單據證明。結婚時間是確定你父和後母共同財產的重要證明。結婚後,進的貨,收的錢就算是共同財產了。

具體的需要參照你家的具體財產清單。

你哥哥的事,我個人覺得沒有關係。主要是你哥哥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你要是想後母承擔一等責任,需要證明後母給你的哥哥造成那些刺激,而由此刺激導致你哥精神不正常。

非常專業的證據,感覺不好收集。

17樓:匿名使用者

我對你的第二個問題說一下自己的看法吧,你後媽僅對她與你爸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對你爸與你親媽的家業是沒有所有權的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求:法律專家解答,關係一個家庭的存亡

18樓:李龍富

1、現在我家有一棟房子,市價大約為七十萬,房產證

名字是我**人,而且是在我爸媽登記結婚前辦下的房產證。那麼這所房子是屬於我**人所得還是我爸媽共同財產。

如果該房是你父母登記結婚前就登記在你母親名下,從物權法上來說,屬於你母親個人財產;從婚姻法上來說,如果沒有證據能證明其他人對該房可以主張權利,也應該屬於你母親個人財產。

2、法院是否有權拍賣房子。

法院是否有權拍賣房子要結合具體情況,比如,當初欠錢時起到現在,你母親名下的房子有沒有做抵押擔保等;你父親所欠債務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等等。如果有,法院有權利查封、評估並拍賣。具體什麼情況建議你母親及時對法院查封提出異議,看法院對異議如何答覆,即法院查封你母親名下房產的理由是什麼。

3、我爸在外面有外遇,還有一個私生子。而現在我爸媽如果離婚,是否能夠免除房子被拍賣?

不好說,就像上面舉的例子,如果被抵押,當然可以拍賣。如果房子沒有被抵押,你父親所欠債務也沒有用於你們家庭共同生活,原則上說,你爸媽離婚,房子應該是你母親個人財產,當然不應該被拍賣。

4、如果房子被拍賣,那麼拍賣所得款是先還完40萬欠款後剩餘所得才給我們還是我媽只需還20萬欠款。

不一定,需結合具體情況。比如,法院認定需歸還全部欠款,需還40萬,法院認定房子的一半償還欠款,也應該是29.5萬元。

具體情況,建議搞清楚情況後,諮詢當地律師。

依據:1、物權法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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