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廣州仇律師
1、租房是用於合夥經營,租房合同應當對你們合夥有效而不僅僅對你有效。
2、你們散夥,可以協商由誰繼續租房經營。
3、如果不能協商,你們可以與房東協商解除租賃合同,處理分割合夥財產。
2樓:吉房網
你是形式上房屋承租人。因此,在形式上看,你的合夥人沒有你所說的「歸屬」權。但是,不管你們是否簽過合作協議,如果合作過程中涉及到的房租是納入成本共同結算的,另一方就應該有你所說的「歸屬」權了。
3樓:上海小律師
對方應該沒有份的,首先房子是你租下後投入的。你應該有信心。
4樓:
按法律規定,個人合夥的出資(包括實物)所有權不轉移,合夥組織或企業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5樓:匿名使用者
誰的名字是誰的唄 有證件為證 國家不管你 只認名字和證件
合夥經營以我的名字租店面,股份轉讓後租賃合同責任人是否是我!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的所謂合夥是通俗意義上的而非法律意義上的,也即沒有註冊成立合夥企業,只是一起做生意,那麼你籤的協議就意味著你和房東形成了租賃關係,其他合夥人非為租賃合同關係人。雖然你後來把股份轉讓給了別人,但並沒有變更租賃合同,在法律上是不能對抗房東的,房東依然可以要你承擔支付租金的義務。當然,你可以向其他所謂的合夥人主張權益,同時促成其他合夥人和房東重新簽訂合同或解除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必須向房東承擔責任,同時你也就成為了公司的債權人,不過估計公司是沒有錢陪給你了,只能你自己兜著,沒辦法,誰叫你用自己的名字跟房東籤合同呢?這就屬於你把公司的債務攬到自己身上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是責任人,有權拒絕承擔法律責任。
請問律師一個問題,房屋租賃合同乙方承租人籤的是我的名字,實際上是我們三個人合租的
9樓:酷站長小八爺
因為當事人是和房東有協議,且當事人是唯一合法的承租人,當事人可以要求其他人搬離,因為在合同當中是有效的承租人,當事人具有除房東以外承租過程中分配房屋的權利,這件事情可以協商處理,實在協商無果,可以找律師來處理。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上只有一人的名字,那只有那一個人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只是你們三人本著合租的意圖,而且房東也知道這個情況,可以視為是簽名的那個人一人承租了,然後分租給另外兩人的,只是你們三人之間另外沒有訂立書面合同,視為另外兩人是在前面那個人手裡進**屋的不定期租賃
10樓:法務人員
從形式上來看 這個房子就是你一個人租的!你有使用權!
若是她們就租金費用與你談不妥,當然只能搬走!
但另要注意一點,如你與那兩個女人達成意向簽訂租房協議!或她們搬走之後你與新房客簽訂租房協議!原房東是否同意你的換鎖及轉租行為呢?若不同意,他有撤銷權!
11樓:成都倪律師
鑑於合同原因,你是唯一合法的承租人,你可以要求其他人搬離,可以委託律師發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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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跟女人聯絡來往十多年十年他說是普通朋友沒有什麼關係能相信嗎
如果在這之前你也知道這種關係的存在,那麼你可以適當性的去警告對方,如果你現在突然發現有這種共性的存在,那麼你要提出嚴重的警告了,但是啊,如果你強烈的要求對方去斷開,可能對方也無法做到,所以說慢慢的來要動之以情考慮到家庭。可以相信啊。只要他們沒有做出出格的事情。你就該相信。如果你沒有證據,最好還是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