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責任原則的概念,最好舉例解釋

2021-04-20 16:36:11 字數 4845 閱讀 496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法律事件中有兩者:受害人,加害人。(這樣你能好理解)

加害人的責任就是法律所要承擔的責任。

至於原則就是法的基本原則,在民法中常見,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罪刑法定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加害責任原則,你問的是法律上的概念嗎?要是,法律上好像沒這個概念,活著你說說你具體的事情,我可以幫你分析分析

英美民商法中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和絕對責任(absolute liability)的區別?最好能舉例子 謝謝

3樓:d塵封de青春

兩者有以下區別:

1、程度不同

絕對責任的嚴格程度大於嚴格責任,只認定事件結果,不考慮其他因素

2、責任人對事件的影響不同

嚴格責任的造成是有責任人的一定行為造成的,絕對責任的後果是不論責任對與事件的干涉,只要發生就會被追究

3、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時候有誤辯解

嚴格責任在判定的時候允許責任的抗辯,絕對責任在判定的時候不允許責任人抗辯

絕對責任的例子如下:一些國家的勞工法規定,僱員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傷害,不論僱主有無過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又如美國法律對產品造成消費者的損害事故,以及許多國家法律對核電站引起的放射性汙染等損害事故,均實行絕對責任

產品製造人、核電站所有人在產品製造或電站執行過程中,不論有無過失,均須對受害人負經濟賠償之責

英國法院通過帕拉代恩訴簡和阿利恩一案,確立的違約責任就是嚴格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不論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債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傷害,就應當承擔合同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意味著在違約發生以後,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而不必證明違約方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

擴充套件資料

絕對責任,英美侵權法上的概念。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特定的禁止性義務造成侵害後果時,無論其是否具有過錯,履行了何種程度的注意,依法均須承擔的侵權責任。.絕對責任的構成標準嚴於嚴格責任;司法上通常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及其採取的預防措施,行為人也不能提起免責抗辯。

嚴格責任又稱「結果責任」。英美刑法中的一種無罪過責任。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不論其是否有罪過,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普通法中無嚴格責任的規定。嚴格責任的犯罪是特定的,由刑事制定法加以明確規定,主要是違反工商業或交通管制法規的罪行,大多屬於輕微的犯罪,處以較輕的犯罪

另外,現代刑事制定法中,姦淫幼女的犯罪和重婚罪也屬於嚴格責任的犯罪。嚴格責任的立法理由是為了全力打擊某些特定的危害行為,解除起訴證明行為人罪過的舉證責任。嚴格責任的擁護論者認為,嚴格責任的規定比罪過責任更具有威嚇力,它可以促使人們在從事有關社會活動時更加小心謹慎

嚴格責任的反對論者認為,不根據行為人的罪過定罪,是不公正的,在行為人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的情況下,不能表明行為人需要被施以刑罰,如果對無罪過的行為人施以刑罰,那麼刑罰的適用是無效的。

英美侵權法上的概念,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了侵害後果時,只要其不能提出免責抗辯,即使其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依法仍須承擔的侵權責任

根據英美各國的判例法,嚴格責任要求的過錯'標準嚴於過錯責任,但又寬於絕對責任;在此案行為人可提出有效的免責抗辯時,則不承擔嚴格責任。該原則確立於2023年美德訴弗萊徹案例。

4樓:上賊船莫怕死

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是在社會經歷由個人利益的保護向社會和公眾利益的保護的重點轉移,而傳統的刑罰不應加於無過錯者身上的原則備受限制的情況下逐步產生的。它們是運用犯罪構成的要素處理被告的刑事責任的過程中存在的兩個例外情況,所有關於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的討論都是在犯意和刑事責任的關係的**中和完成的。但是,另一方面,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又是反映著對犯意要求的不同程度的兩個詞,它們是有區別的。

1.從適用範圍來看

由於各國的關注點不同,因此侵犯社會福利犯罪包括哪些內容,各國或地區的情況仍會有所不同。(注:見〔4〕,第68~70 頁;羅德立等:

《香港刑法綱要》,北京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12頁。)一般來說,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類主要是違反食品衛生的行為,例如在菲茨帕特里克訴凱利一案和羅伯茨訴埃傑頓一案中提到的出賣摻假食品;(注:〔英〕魯班特·克羅斯等:《英國刑法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72頁。

)第二類是違反酒類管理的行為,如把酒賣給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謝拉斯訴德·魯曾一案中提到的當值警官和在坎迪訴勒考科一案中提到的已喝醉酒的人(注: professorbernard brown,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73.

)等。這第

一、二類的情況在早期的案例中經常見到;

第三類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如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等;

第四類是一些屬於普通法上的犯罪,如中傷性誹謗、褻瀆性誹謗和某些公害行為,(注:〔英〕魯班特·克羅斯等:《英國刑法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68頁。

)例如工廠發出噪聲、汙水流進了河道、臭味散發給了鄰近公眾帶來嚴重不便等;

第五類是被認為對公眾安全有潛在危害的其他行為,如在畢曉普案件中提到的在一所沒有執照的房子裡接納了精神病患者(注:〔英〕魯班特·克羅斯等:《英國刑法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72頁。

)等。從性質上來看,上述的行為都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或「真正意義上的犯罪,而是為了公眾的利益需要用刑罰加以禁止的行為」。

與嚴格責任不同,絕對責任適用的面比較分散。從司法實踐來看,適用絕對責任的情況主要見於:(1 )條例中明確表明適用絕對責任的侵犯社會福利犯罪,如沒有醫生的處方而擁有為法律所禁止的麻醉劑,**沒有附充分告誡的潛在危險藥品(注:

〔美〕羅伯特·考特等:《法和經濟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712頁。 )和非法傾倒有毒廢物等。

也就是說,除了條例明確表明適用絕對責任或要求檢察官證明犯意的少數場合,公共福利犯罪主要適用嚴格責任(注: professor bernard brown,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86.

);(2)個別由刑法典規定的不把犯意作為必要要件的犯罪, 例如一個男子與一個不滿法定年齡的女子發生性行為,雖然該女子是自願的,而那男子也誤認為該女子已過了法定年齡,不具有通常所說的犯意,仍構成**罪。又如引誘一個不滿法定年齡的少女脫離其監護人的監管,儘管被告有合理的根據認為該少女已滿法定年齡,仍被定罪(注:〔英〕魯班特·克羅斯等:

《英國刑法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67頁。)。

2.從舉證責任及犯意不存在的情況對定罪的影響來看

對於刑事案件,一直是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控方在對被告提出刑事檢控的同時,必須提供相應的包括證明被告行為、犯意及其因果關係的證據。如果控方能提供足以使被告定罪的證據,則被告會被定罪;反之,被告則會被無罪釋放。但這種情況在實行嚴格責任的案件中發生改變。

這種改變包括兩方面:

(1 )舉證的內容劃分為兩部分:關於行為及其違法性的證明和關於與行為相關的犯意的證明;

(2 )舉證責任部分轉移:對被告實施的行為及其違法性的證明,仍由控方進行,但對被告的與行為相關的犯意的證明則交由被告進行。也就是說,在被告的行為經控方證明是存在的情況下,如果被告能提出合理的抗辯事由以證明自己在實施該行為時不存在過錯,或者在過失的情形下證明自己已盡注意的責任,則會被判無罪;反之則會被定罪。

但在絕對責任的情形下,被告有沒有犯意並不需要證明,只要被告實施了為法律禁止的行為,即被定罪。

可見,不論是在嚴格責任的場合還是在絕對責任的情況下,無犯意的情形都是存在的,但適用嚴格責任或絕對責任,結果是不一樣的;只有在嚴格責任的場合,它對被告才有意義。

嚴格責任與絕對責任的上述區別使法院把它們具體適用於案件的工作具有意義,但是,另一方面,由於條例或普通法中清楚顯示它設立的是嚴格責任還是絕對責任的情況很少,因此在法院分析相關立法的意圖,決定具體案件的適用時,往往感到困惑。 例如在斯威特訴帕斯利(sweet v. parsley)(注:

(1970) ac 132, cited in professor bernard brown, 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76.)一案裡,對於斯威特因為其租戶在她的房子裡服食**,違反2023年《危險藥品法》第5條b款規定的行為究竟是絕對責任犯罪還是嚴格責任犯罪,高等法院與上議院的態度截然不同。

上議院議員裡德在判詞中指出,在大量的沒有清楚顯示是適用嚴格責任還是絕對責任的案件中,只能假定立法機關不打算把那些不存在可責難的過錯的行為定罪。(注:professor bernard brown,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76.)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好意思,這個是法律上的liability,我不懂的

誰能最通俗的解釋一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萬分感謝!

6樓:偶是青春小王子

應該說bai「jayrao"的回答是比較詳細的,du但鄙人認為不zhi夠準確,理由如

dao下:

我國《侵版權責任權法》的歸責體系採」二元論「體系,及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

關於過錯原則,「jayrao"已經論述的很詳細,鄙人不再贅述。

但諸如幼兒園小孩兒被侵權的情形適用的雖然是過錯推定,但仍是過錯原則。即推定你有過錯,承擔責任的前提也是你有過錯,但舉證責任倒置,應有侵權人承擔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還有物件致人損害、產品致人損害(新產品質量法規定)等使用的也還是過錯推定原則,實質上也是過錯原則的另一種適用情形。

無過錯原則即是當事人有無過錯都應承當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例如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等,一旦對人造成損害,即應承擔侵權責任。其免責或減輕責任的前提是被害人有過錯。

至於共同責任,即雙方都無過錯公平承擔損失的情形其實是一種責任的分擔方式,我國《侵權責任法》未將其列入歸責原則體系。

希望對您有用。

實數的概念最好舉幾個例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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