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頒佈後公務員範疇發生了哪些變化

2021-04-20 09:10:49 字數 2698 閱讀 5401

1樓:撫州中公教育

我國的國情現階段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 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 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佈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不按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 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二) 不按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迴避和辦理退休的;(三) 不按規定程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 晉升、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以及考核、獎懲的;(四) 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 準的;(五) 在錄用、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中發生洩露試題、違反 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的;(六) 不按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七) 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 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 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 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 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一百零三條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造成名 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 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一百零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 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有以下哪些情形的,予以辭退

2樓:寧夏vs中公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copy公務員法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五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規範公務員管理,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而制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約束公務員的權利跟義務。。

5樓:匿名使用者

避免**非議。但是這個法是不用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是什麼內容?

6樓:匿名使用者

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7樓:知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是什麼內容:

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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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拓展資料:

一、任職迴避的概念

任職迴避,又稱職務迴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作出的限制。由於親情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點,決定了親情與公務執行中所要求的嚴肅、認真、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存在一定的衝突。職務關係的迴避,主要目的在於將工作關係與親屬關係相分開,以使公務員之間形成比較和諧單純的工作關係。

二、任職迴避中的親屬關係

婚姻法意義上的親屬是指由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特定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親屬分為三類:配偶、血親和姻親。

血親是指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血親可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三、任職迴避中應迴避職務的範圍

公務員法並不反對具有上述親屬關係的人都參加到公務員隊伍中去,實踐中「警察世家」、「子承父業」、「法官夫妻」等現象並不少見。關鍵是具有親屬關係的雙方所擔任的職務之間不能是法律所禁止的特定直接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處分種類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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