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談戀愛期間互相贈予的東西分手後可不可以不返還買了手機

2021-04-17 00:49:15 字數 5523 閱讀 7821

1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3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4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5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戀愛期間花了對方的錢,分手後對方是否可以要回?

7樓:小小的

戀愛期間花了對方的錢,在分手後對方是可以選擇要回,當然也可以選擇不要回。大家都知道分手是一件特別痛苦的事情,但是有一些人分手之後的一些操作會讓人特別無語。感情本來只是感情,但是牽扯到一些金錢方面的關係的話,感情就變得不那麼純粹了,之前看過一個新聞說有一個男孩子和女朋友分手以後要女朋友返還自己在他身上所花的所有費用,裡面的費用算得特別仔細,甚至連那種一塊錢兩塊錢都算進去了。

這個新聞一出來的時候,大家都在為這個女孩子慶幸沒有嫁給這樣的男生。

如果你在戀愛的時候花了對方的錢,在分手後對方是可以選擇要回的。如果是那種金額比較大的金錢的話,那麼因為對方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所以在分手後選擇要回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但是如果是那種比較小的金錢,如果對方還選擇要回的話,就感覺這個人會比較摳門。

在分手後,對方也可以選擇不要回談戀愛時所花的錢。因為有一些錢其實是很難說清楚的,而且在談戀愛的時候肯定雙方都有付出一點經濟。如果只是單純一方付出的話,那麼是可以要回的,但是牽扯到兩個人都花錢了的話,那麼這筆賬就算不清楚了。

很多比較大方的人可能就覺得計較這些沒有什麼意思,所以在分手以後就不會選擇要回這些錢。

所以綜合上面所說,我覺得戀愛的時候花了對方的錢,在分手後對方是可以選擇要回也可以選擇不要回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對方都不會選擇要回,因為這樣子的做法其實是特別不體面的一個做法,兩個人談戀愛的時候所花的費用,你找對方要回這個顯得自己心胸特別狹窄,特別是一些男孩子不會這樣子做的。

8樓:王敏律師

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分手後還能要回來嗎?

9樓:坨哥的鏟屎官

不可以要回,因為這屬於一種贈予的方式,一般贈予他人的物品及擁有權歸他人,所以不可要回。

10樓:會變好的

不可以要回。感情是雙方的情投意合的事情,對一些消費也是理所當然的。而且這些消費並不是強迫性消費,都是屬於自願消費,所以不可以要回。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要回,因為是自願花給對方的,而不是借與對方。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這是應該退的,也不一定是要退還給他現金,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退給他,就像買個他比較喜歡的東西,因為這樣分手之後你心裡才不會有覺得虧欠他。

13樓:峰迴路轉

那也看花了多少錢了!如果花的很少就沒必要斤斤計較了!戀人做不成還是朋友嘛!

太計較會讓對方更加討厭你!如果花的很多,那應該要回來,畢竟現在賺錢很不容易,而且那是自己的血汗錢,沒有理由不要回來!

14樓:一七七

法律上來說是不可以要回的,因為對方既然送給了你,東西的所有權便是你。

15樓:情感答主

戀愛期間花了對方的錢,分手以後一般是不會進行索要的。只有一些心胸狹窄,對金錢看的比較重的人才會索要。一般談戀愛期間送給對方的貴重物品,比如金銀首飾,奢侈品之類。

還有向對方借的錢,或大額的一次性支付的非兩人共同使用的錢也可以要回。

其它的就不方便索要了,因為有的是兩個人共同消費的,有的是自願送與對方的,沒有要回的道理,也不用理會他。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16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7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19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2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一些錢財,現在分手了,女方應當返還。女方不返還屬於民事糾紛,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女方退回財物。

2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贈與的,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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