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氯化鈉
如果老人有給兒子買房的證據,如果老別處沒有住處,兒子不讓住時,可以持證椐向法庭起訴。可以訴兒子不養老人(拋棄罪)。也可以利用證據收回贈給兒子的房產。
2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看兒子的孝心了,按理說兒子是不應該趕走父母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讓住,打他一頓,打110
新婚姻法: 房屋是父母一次性在婚後給兒子買的 這也算夫妻共有財產嗎?? 70
4樓:love蝶舞晨軒
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兒出資的,該出資就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進行贈與,但是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5樓:小圳軍
得看父母有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男方,有沒有證明,具
體情況如下:
1、如果男方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給男方,那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2、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
3、還是那個道理,婚後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贈與時明確表示只贈給自己孩子一方;
4、你可以與你的父母籤贈與合同,註明只贈與你個人,並且去公證處做公證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房子上有女方的名字,那就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你可以讓公司方面做贈與公證。
依據:新婚姻法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拓展資料:
「新婚姻法」,是國家頒佈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物件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女人擇偶新寵。
根據該調查,對於「裸婚」,男性可接受的比例高達75%,而女性比例則只有35%。這個調查結果說明,女性在婚戀選擇中常以弱者自居,覺得男方購房理所應當。這次新的婚姻法出來後,第一印象便是,女人通過婚姻和一紙法律文書搞定房子,變得越來越不靠譜了
6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沒有出臺新《婚姻法》,也沒有做相應修訂。
現在實行的仍然是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的《婚姻法》,輔之以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1、房屋是父母一次性在婚後給兒子買的,如果只寫了兒子的名字,就是兒子的個人財產。
2、兩人結婚後和登記後男方父母一次性出錢買的房產,如果寫的是兒子的名字,還是兒子的個人財產,與女方無關,不存在分割問題。
3、男方父親是做生意的,不少車輛 房產和生意給了自己兒子的話,只要沒有明確只給自己的兒子而非家庭時,就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情況,女方擁有其中的一半。
需要事先註明的只給兒子而非家庭,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建議去做公證。
至於「有什麼辦法能不讓女方感到知道或是什麼辦法能讓女方覺得不是有意不給女方財產」,只是一廂情願,無法實現。
7樓:易水輕寒
1、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看父母出資是贈與給誰的。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則為男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小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2、第1個問題已經解答了部分。現在就登記在小夫妻兩人名下的情況進行分析。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法院會考慮到男方對房屋的貢獻較大,支援男方多分一部分。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想要對受贈的財產進行約定的話,可以選擇公證或者協議的方式。但這兩種方式都會讓女方感覺到男方及父母的想法,可能不利於雙方的關係。如果是房產,可以選擇由父母出資購買,直接登記在男方名下;如果是現金或存款,可以考慮轉賬交付並由男方出具借條。
當然,還是建議根據對方的品性採取正確的方式,畢竟婚姻不是冷冰冰的利益計算。
8樓: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而結婚不到一年父母又買的新房子又給兒子了這不是兒子要和你的要離婚這房子算不算那個女人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由父母出面到公證處做一個公證,說明房屋是父母買來贈給兒子一人的,就不算兒子的夫妻共同財產了。為了使你更放心,建議在公證前去諮詢一下律師,費用不高。還有其他問題可以一次問清。
面對面的交流可以更全面,更清楚。各級公證處,省市區(縣)的公正效力是一樣的,在哪一級都可以。
11樓:匿名使用者
1、父母全款處錢給兒子買房 如果登記在兒子名下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父母全額出並登記的自己方子女一人名下屬於子女個人財產,離婚時不用分給對方
3、如果生意全給兒子做,生意收入算夫妻共同財產要平分
1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男方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給男方,那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2、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
3、還是那個道理,婚後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贈與時明確表示只贈給自己孩子一方。
4、你可以與你的父母籤贈與合同,註明只贈與你個人,並且去公證處做公證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房子上有女方的名字,那就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你可以單就車、公司方面做贈與公證。
13樓:劉永方律師
1、關鍵看產權證是如何登記的。如果登記在兒子一人名下,那就屬於父母對兒子的個人贈與,該房屋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相反,如果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或者登記在老婆一人名下,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這個問題的答案,建立在上一個問題基礎之上。如果是男方的個人財產,那麼女方就無權要求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且也沒有特別的約定,那麼就應該夫妻平分。
3、這屬於贈與。只要父母明確只贈與兒子一人,就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所以,男方父母最好是有個贈與合同,表明自己的贈與意願。
14樓:匿名使用者
1。算。這是父母對兒子夫妻的贈與行為。
2。可以考慮男方佔多些的比例,但原則上是共同持有房產權。
3。與房產問題同理。
你的意思是如何保障這些父母在婚後贈與兒子的財產不被兒媳佔有權益?恐怕難。因為這些行為都與婚姻法相悖。
建議對於房屋資產應考慮遺產的方式;對於生意等,可考慮交由兒子經營(但公司還是父母的)的方式。也即得實不得名的方式。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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