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的肖像權受不受法律保護?可能不可能被侵犯

2021-04-10 07:38:57 字數 5293 閱讀 7539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明星只要是我國公民就依法享有肖像權,並受到我國相關法律的保護.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他人的**行為。

三、惡意侮辱、汙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汙、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 「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樓:駝駝路過

應當是社會公眾人物(不僅僅是明星)的肖像往往會成為社會各界廣泛使用的物件,但不得為下列情形: 一,未經許可,不得用於商業經營行為; 二,不得用於貶低其人格與社會公眾評價的內容

侵犯明星肖像權是按身價賠償還是按法律規定賠償

3樓:未來法律

您好,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至於賠償的數額,要看造成的損害大小而定,一般由法院判決。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以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是與身價有直接關係的。

5樓:長沙金龍律師

既然是賠償,肯定是依據法律規定啊。

蔡徐坤告b站侵權引爭議,鬼畜惡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權?

6樓:東交民巷按察使

作為一個法學研究僧,我覺得有必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司法實踐中,侵犯肖像權有以下兩種情況:

1.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2.非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構成侵權

通過《民法典一審稿草案》可以看出,明年即將完成的《民法典》對肖像權的保護作了重要修改,「以營利為目的這一必要條件」將會被刪除,意味著2023年《民法典》出臺後,只要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構成侵權。

因此建議b站在明年民法典通過之前協商解決這次糾紛,民法典關於保護肖像權的法律條文一旦修改並通過,b站可能面臨更多麻煩。

7樓:山地玫瑰

近期關於蔡徐坤新聞一直都是人們茶餘飯後的討論話題,本來對於蔡徐坤沒有什麼瞭解,但是隨著討論的人越來越多,前段時間也特地去檢視了蔡徐坤的資訊,關於蔡徐坤告b站侵犯肖像權,本人是這麼看的。

第一,關於侵犯肖像權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肖像權利,而第三者如果不經過同意,就利用他人的肖像來為自己獲得盈利,那麼這個就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權了。這個是基於以盈利為目的的情況下,那麼如果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不是就不屬於侵犯肖像權?並不是這樣,就算不是盈利為目的,但是故意的醜化他人,詆譭他人形象,也是屬於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嚴重者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蔡徐坤的事件,典型的就是屬於後者。

第二,蔡徐坤充其量就是一個流量「明星」

我知道我這麼說,肯定會招來蔡徐坤粉絲的圍攻,但是事實就是如此,我相信絕大多數的人都不知道蔡徐坤到底是誰,是靠唱歌出名?還是靠跳舞出名?甚至是靠籃球出名?

在現在這個社會,網際網路上阿貓阿狗都有可能會出名,抖音,快手等平臺打造了多少平民網紅,有多少人一夜之間就出名了。而對於蔡徐坤來講,自然並不是什麼大明星,只能算是一個流量明星,而對於流量明星來講,就是要不斷的製造各種話題,讓他能夠活躍在人們的視線裡面,否則一旦淡出人們的視線,就會很容易被人給遺忘了,這種就是很典型的流量明星。

第三,關於蔡徐坤告b站一事,就事論事,我站蔡徐坤這邊

將心比心,如果是自己一直被他人惡搞,我相信你也心裡不好過,而且這個也確實侵犯了個人的肖像權,所以如果站在這個角度來看,我支援蔡徐坤這麼做。

當然,吃瓜網友也是要適可而止,畢竟我們處在於一個法制的社會,有可能你的一個無心的舉動,就會給別人造成困擾,而你自己也有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時惡搞一時爽,一直惡搞一直爽,然後最終就出事了,得不償失。

8樓:終娛己

我認為不屬於。雖然我不關注b站鬼畜,但是被惡搞的明星不是少數,如果僅僅因為公開**組合式的惡搞也算侵犯肖像權,那最應該維權的應該是洪世賢了。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來看,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沒有經過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肖像權的問題主要是未經過本人同意將本人的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商業裝潢或者印刷在一些書刊報物上,比如之前「小主」朱一龍的**登上某家餐飲店的選單背景。

b站對於蔡徐坤的惡搞,最多隻能滿足第一個條件「未經本人允許」,但這對於流量人物來說已經是家常便飯無可避免的。如果鬼畜惡搞也算侵犯肖像權,那黑人問號臉的表情包也可以上訴了。

但是平心而論,如果沒有類似的未經允許的宣傳,蔡徐坤真的可以獲得今天的流量嗎?只是相比之前,他的肖像被傳播的途徑方式都是「喜歡、崇拜」的字眼,被惡搞後起訴,畫風突變,更多的是他內心裡大起大落之後的不平衡,和「肖像權」掛鉤未免有些強詞奪理。

9樓:真石東北一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但是b站up主並沒有以此營利("投幣"、"充電"等行為,是使用者自發行為,所以不存在營利性質。)

10樓:夔恰子

其實不算的,侵犯肖像權主要包含兩點,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有例外就是公眾人物了,作為娛樂圈的明星,蔡徐坤自然算是個公眾人物。

在路上隨便走走被**的數不勝數,把他當**豆,並且用他的**做頭像難道也算侵犯肖像權嗎,蔡徐坤此舉有些過頭了,被網友惡搞的人太多太多了。

明星的表情包系列,當事人也用的樂此不疲的,而且娛樂圈向來魚龍混雜,實質就是大眾茶餘飯後的娛樂噱頭,明星的個人隱私總是被扒的透透徹徹的,既然選擇了這條路,就應該知道自己是透明的,而且被惡搞了一下,對方並不是借用蔡徐坤來盈利的。

網路大都是玩的,引發爭議說明大眾也覺得蔡徐坤是有些小題大做了,每個公眾人物都如此較真,娛樂圈就變成嚴肅坑了,大眾**能把人捧火,網路自然也能滅的悄無聲息,吐沫真的會淹死人的,惡搞行為見怪不怪了,侵犯肖像權有點過頭。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特地去看了關於肖像權的一些相關知識,然後站在一個普通人的角度,來討論這件事情。

首先,關於侵犯肖像權的定義及構成條件大致如下:

根據侵害肖像權行為的自身特點,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須具備三個要件:1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的首要條件,是肖像使用。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3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

從上面這三個條件我們大致可以看出,未經得受害人同意以及利用受害人的肖像進行一些不正規的行為是侵犯肖像權的兩個先決條件,所以我打算從這兩個角度分析一下蔡徐坤這件事。

蔡徐坤作為一個當紅明星(雖然我覺得他更像是網紅),他的肖像被廣泛傳播本來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所以我感覺明星或者網紅這種在「未經得同意下,肖像被廣泛傳播並不屬於侵犯肖像權」。

但是我個人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我覺得蔡徐坤在這場起訴上其實是不佔用優勢的,那就祝他好運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鬼畜是侵犯肖像權的話,那馬雲他們早就起訴b站了

13樓:不停地重複著

實際上zf是不會管這些東西的。。。

多數被鬼畜的人都不做迴應,也有的對這些**並不排斥比如葛叔的見面會,比利海靈頓訪華並和粉絲見面(還穿著印有哲學♂三信的t恤。。。),雪姨扮演者王林親自翻唱雪姨開門歌,以及即將到來的唐國強見面會

當然有人不高興是肯定的,比如樑逸峰。。。。。。

14樓:萌庫

這種在法律bai上面來說du,應該是算的。

鬼畜這個zhi東西,在b站是最受歡迎的一dao個內容了版。b站可以說就是權靠著鬼畜大火起來的,各大up主們也是鬼畜過各種人。從電競圈到直播圈,再到吳亦凡,再到現在的鬼畜一哥蔡徐坤。

對於鬼畜的內容來說,到只是剪輯和拼接,再加上他自己的bgm,沒有什麼故意的抹黑。但是對於傳播的力度和影響程度來說,對於蔡徐坤都是負面的。「娘炮」、「雞太美」等的綽號,都略帶侮辱性質。

如果在法律角度,這應該是一種侵犯肖像權,更多的可能是侵犯名譽權。

15樓:藍水碩

就這件事情而言,b站並沒有利用蔡徐坤的肖像盈利或者做其他商業用途,應該不算侵犯肖像權。

蔡徐坤作為公眾人物,其肖像早已被公眾到處傳播,從另一個方面說,蔡徐坤或者其他明星偶像能夠出名,還是要感謝現在網路傳播的。正是因為擁有現在網路的開放平臺,才能使很多有個性的明星,迅速被更多的人瞭解、知道並喜愛。

而通過選秀節目出道的蔡徐坤更是從傳播中獲益良多,偶像練習生的投票、傳播等基本都是通過網路平臺進行的,正是因為有了廣泛的傳播,才有了路人轉粉以及對他們成績的認可。

同樣,網路傳播肯定是多方面的,有好肯定有不好的,但是我們怎麼來看現在的惡搞文化呢?其實現在基本所有明星都被惡搞過,你怎麼來看待這種文化,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對你來說,得到的也會不同。

有的明星一笑而過,大家覺得其很大度,可以開得起玩笑,也許會吸引很多以前並不瞭解的路人來更瞭解他;有的明星利用惡搞結合自身情況,可能會開啟另一番演藝事業,而向蔡徐坤來用法律途徑解決的,可能引來的是更多的非議,我們不能說明星維權有錯,但是也可以換一種角度來處理這種事情,或許能獲得更好的解決。

肖像權的相關法律問題,關於肖像權的法律問題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

什麼是侵犯肖像權,法律上對肖像權的解釋是什麼 怎樣算是侵犯肖像權

應該不算。做商業用途才算吧。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法律 第一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39條等法律 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未經他人的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 商標等從事商業活動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法律

您好!這些權利還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的保護,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 健康權 姓名權 名譽權 榮譽權 肖像權 隱私權 婚姻自主權 監護權 所有權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專用權 發現權 股權 繼承權等人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