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

2021-04-03 02:43:33 字數 4798 閱讀 3515

1樓:某某知道合夥人

區別一、兩者的概念不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條文,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係、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而婚姻家庭法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調整婚姻家庭法關係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

區別二、兩者從立法技術等形式不相同。

家庭婚姻法主要使每個法律規範、法律條文都是具體、完整的,使每一個環節、方面都沒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對某種社會行為、社會關係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規範具有事前調整和事後調整的一般化效能,實現法律的價值互補和功能契合。

而婚姻法主要以概括性、原則性強為一大優勢和特點。但是整部「法典」和各項條款從形式到內容提綱挈領,抽象、籠統、粗疏、模糊,亦成為其嚴重弊端。

區別三、兩者的價值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的價值定位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與「私法」屬性兼顧,保障功能與權利本位並存。而婚姻法主要是價值在於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區別四、導向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立法尊重中國當前實際,但絕不是機械、消極地迎合現實,而應該用辯證的觀點來對待實際情況,既尊重當前的客觀實際,也考慮過去和未來的客觀實際,把客觀實際看成是運動發展的,尤其要**和把握客觀實際的發展趨勢。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也就是說,尤其是自治地方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結合民族婚姻的情況決定,所以說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法規。

區別五、兩者的特點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是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人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別的人倫關係不是出於功利的目的而創設和存在的,而由親屬身份所派生的財產關係也不體現直接的經濟目的,帶有某種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色彩。

而婚姻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釋出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規特色。尤其是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2樓:哎喲

區別在於:使用性不同、作用性不同、適用範圍不同。

1、使用性不同:婚姻法為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婚姻家庭法規定婚姻家庭關係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2、作用性不同:婚姻法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婚姻家庭法的調整物件為人類的兩性關係和血緣關係,其特殊性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人的個體需要與人類社會需要的矛盾相容一體。

3、適用範圍不同:婚姻家庭法規定婚姻家庭關係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3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唯一區別在於所謂的婚姻家庭法只是概念性的,婚姻家庭法經由以2023年《婚姻法》為標誌的初創、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滯、以2023年《婚姻法》為標誌的恢復和發展;

至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幹、以《收養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配套、以其他部門法相關規範和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分散化結構態勢。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係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係、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4樓:極度☆冰寒

婚姻家庭法經由以2023年《婚姻法》為標誌的初創、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滯、以2023年《婚姻法》為標誌的恢復和發展,至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幹、以《收養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配套、以其他部門法相關規範和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分散化結構態勢。

簡單的說,婚姻家庭法在內容形式上大於婚姻法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區別,叫法不同而已。婚姻法就是婚姻家庭法,我國只有一部婚姻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只是婚姻家庭法的叫法更全面一些而已,因為婚姻法調整的不單單是婚姻,還包括家庭。

6樓:老法大

婚姻法是一個以《憲法》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主幹的,由不同種類、不同層次的規範性檔案組成的法律規範體系。因此,我們應當正確理解《婚姻法》在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之間的關係。[適用須知]1.

在理解和適用《婚姻法》第一條的規定時,應當擴大視野,瞭解我國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其他法律淵源。如憲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有關規定,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規中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的有關規定等。在特定的情況下,某些為法律所認可的、符合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的習慣,也可以作為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淵源。

《婚姻法》是我國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淵源,但不是全部淵源。當然,有關婚姻家庭的各種規範性檔案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層次,具有不同的效力,在適用範圍上也是有區別的。2.

應當正確認識《婚姻法》的民事法性質;在維護婚姻家庭制度,保護公民婚姻家庭權益方面,不同部門的法律是相互分工、相互合作的。作為民事法的《婚姻法》,對婚姻家庭關係的調整作用,主要是通過規定婚姻家庭關係藉以發生和終止的法律事實及其法律效力,規定婚姻家庭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實現的。如規定結婚、離婚的條件和程式,規定夫妻間、父母子女間、祖孫間、兄弟姊妹間的權利義務等。

區別是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與民法中體現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則,民法主要是通過任意性規範調整民事財產與人身關係,大多數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都可以憑當事人自己意志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受自己意志影響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則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大多已經在法律中事先規定,只有諸如婚姻關係的確立及終結等少數內容允許當事人憑自己意志確定權利義務關係;而且當事人在憑自己意志產生、變更或消滅此類法律關係時一般又不允許當事人設定期限與條件以及變更其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體現的程度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

第二,倫理道德規範在婚姻法與民法中的作用與地位不同。雖然民法與婚姻法都極力強調維護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倫理道德,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憑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法官個人的自由裁量來選擇適用,而在我國婚姻法中則明確地將大量的倫理道德規範直接規定於婚姻法法律條文之中,如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等。這在包括民法在內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見的。

除此之外,婚姻法許多條文直接體現了倫理道德的要求,這一切都顯示婚姻法相對於民法是明顯的倫理法。

第三,婚姻法與民法調整的側重點不同。婚姻法與民法調整的物件都有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但是在民法中以調整財產關係為主,其中調整的人身關係大多因財產關係衍生而來。而婚姻法調整的人身關係是存在於具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主體之間、不以財產內容為主的一種社會關係,婚姻法調整的財產關係雖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內容,但它是從屬於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係的,這種財產關係只是人身關係所引起的相應的後果。

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財產關係主要反映商品經濟的發展要求,一般都是等價、有償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係反映的卻是親屬共同生活、實現家庭經濟職能的要求,一般都是無償的。可見婚姻法相對於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徵。

第四,婚姻法與民法的國際化趨勢不同。婚姻法與民法都屬於私法的範疇,隨著國際間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國際化趨勢的發展,出現了許多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範,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財產關係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難出現國際統一的實體私法規範,因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倫理與傳統的影響與制約。因此,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婚姻法與民法的國際化發展趨勢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還是以本土化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徵。

也正是由於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對與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穩定性。

7樓:潘增飛

沒有區別,法律名稱變了一下。家庭包括範圍太大,一部法律沒法全部容納,還是以事實的形式通行於生活中為上策

婚姻家庭法的名詞解釋

8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係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9樓:法律快車

1.婚姻家庭是社會關係的特定形式,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定的社會聯絡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形成的親屬團體和生活單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關係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員依法互享權利、互負義務的親屬團體

婚姻家庭法概念及特徵?

10樓:法律快車

婚姻家庭法,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係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係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調整的是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人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別的人倫關係不是出於功利的目的而創設和存在的,而由親屬身份所派生的財產關係也不體現直接的經濟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親屬共同生活和家庭職能的要求,帶有某種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色彩。與市民社會的其他財產法則不同,它不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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