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元代始終沒有頒佈完備的法典 。元代的法制體系,主要是由因時立制、臨事制宜而陸續頒發的各種單行法構成的。元代法律大體上遵循前代同類自相犯者,各從本俗法的原則。
**銓選制度 高階官僚階層基本上為世襲的蒙古 、色目貴族和極少數漢族官僚所壟斷。從怯薛(成吉思汗時設定的護衛軍)中不斷選拔人員提任軍、政要職是保持這種壟斷的重要途徑之一。常選之外,還有所謂別裡哥選。
別裡哥選指皇帝以特旨委任**。延佑年間,元**正式設科取士 ,其規模遠不足與唐宋兩代相比擬,南人想要入仕尤其困難 。
戶籍制度元代戶籍制度將全國居民按照不同職業及其他某些條件(如民族)劃分成若干種戶計,統稱諸色戶計 。他們所承擔的封建義務、隸屬和管理系統有所不同 ,而且一經入籍,就不許隨意更動。諸色戶計主要分為:
軍戶(出軍當役的人戶) 、站戶( 在站赤系統服役的人戶 )、匠戶(為封建國家從事各種工藝造作的人戶)、灶戶(又稱鹽戶,以煎鹽為生的人戶)、民戶(一般的種田戶)等。僧、道 、也裡可溫、答失蠻等宗教職業者,也各有專門戶籍。
賦役制度 元代的賦稅制度南北相異 ,北方主要是稅糧、科差,南方徵夏、秋兩稅。鹽稅收入,佔全國鈔幣歲入的一半以上。鹽的生產由國家壟斷。
商稅也是國庫收入的重要**之一。雜泛差役主要包括**為興役造作、治河、運輸等需要而徵發的車牛人夫,以及里正等基層行政設施的職事人員。
簡單介紹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樓:天使之戀·樂團
**銓選制度 高階官僚階層基本上為世襲的蒙古 、色目貴族和極少數漢族官僚所壟斷。從怯薛(成吉思汗時設定的護衛軍)中不斷選拔人員提任軍、政要職是保持這種壟斷的重要途徑之一。常選之外,還有所謂別裡哥選。
別裡哥選指皇帝以特旨委任**。延佑年間,元**正式設科取士 ,其規模遠不足與唐宋兩代相比擬,南人想要入仕尤其困難 。
戶籍制度元代戶籍制度將全國居民按照不同職業及其他某些條件(如民族)劃分成若干種戶計,統稱諸色戶計 。他們所承擔的封建義務、隸屬和管理系統有所不同 ,而且一經入籍,就不許隨意更動。諸色戶計主要分為:
軍戶(出軍當役的人戶) 、站戶( 在站赤系統服役的人戶 )、匠戶(為封建國家從事各種工藝造作的人戶)、灶戶(又稱鹽戶,以煎鹽為生的人戶)、民戶(一般的種田戶)等。僧、道 、也裡可溫、答失蠻等宗教職業者,也各有專門戶籍。
賦役制度 元代的賦稅制度南北相異 ,北方主要是稅糧、科差,南方徵夏、秋兩稅。鹽稅收入,佔全國鈔幣歲入的一半以上。鹽的生產由國家壟斷。
商稅也是國庫收入的重要**之一。雜泛差役主要包括**為興役造作、治河、運輸等需要而徵發的車牛人夫,以及里正等基層行政設施的職事人員。
元朝法律的主要特點是怎樣的?
3樓:蔣德順
(一)元朝的立法概況
1.《至元新格》,元朝統一後頒佈的第一部法典。
2.《風憲巨集綱》,關於綱紀、吏治方面的法典。
3.《大元通制》,元朝統一以來法例的彙纂。
4.《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即《元典章》。
5.《至正條格》,系增刪《大元通制》而成。
(二)元律的主要特點
1.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
2.殘暴鎮壓農民階級的反抗。
3.維護地主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
4.確認蓄養奴婢的合法性。
5.保留了蒙古族的習慣法。
4樓:匿名使用者
元律的主要特點
1.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
2.殘暴鎮壓農民階級的反抗。
3.維護地主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
4.確認蓄養奴婢的合法性。
5.保留了蒙古族的習慣法。
元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樓:易書科技
元代法律形式受兩宋編敕的影響,內容廣泛,具有法規大全的性質。從**到地方各級官府都十分注重以判例斷案,歷次法典編纂都納入大量斷例,地方也時常收集和彙編斷例,致使「有例可援,無法可守」。
綜括元代法律,其基本法律形式以條格、斷例為主。條格是由皇帝親自裁定或由中書省等**機關頒發給下屬官府的政令,主要是有關民事、行政、財政等方面的法規;斷例是經皇帝或司法**所判案件的成例,多屬刑事法規。這種以臨時頒發的政令和以判例為主的法律內容,與統
一、確定的法規經常衝突,使其法律內容很不規範。元時,條格與斷例已不再是補充法制的地位,開始上升為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元朝的立法概況是怎樣的?
6樓:易書科技
(一)元朝建立前
元朝在統一中國之前,早在成吉思汗的時代就完成了從原始部落向奴隸制部落聯盟的過渡,並開始出現成文法。成吉思汗時代的法令,蒙語稱為「扎撒」,但是那種草創期的法律還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典,而且在實踐中蒙古部落的習慣法還佔據著統治地位,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也准許援用金律斷案(這裡所說的《金律》,指《泰和律》,實際上也是修改的唐律)。至窩闊臺汗六年(公元2023年)五月,大會諸王,頒佈《條令》,規定諸公事非當言而言者,處笞、杖刑,直至刑死。
凡「不遵此法者,斥罷之」。但總的說來習慣法還是佔統治地位。
(二)元朝建立後
元初統治者根據統治全國的需要,採納漢族官僚提出的「遵用漢法」,「附會漢法」的建議,積極編纂以唐宋法制為基礎並參用蒙古習慣法的元朝法律。至元二十八年(公元2023年),制定《至元新格》,並且刻版頒行,這是元朝統一後所頒佈的第一部法典,也是諸法合體的元朝基本法。
此後,元仁宗時,頒行《風憲巨集綱》。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2023年)又以《風憲巨集綱》為基礎,修定了元朝的另一部重要法典——《大元通制》。與《大元通制》頒行的同時,還編纂成《大元聖政國朝典章》,簡稱《元典章》。
《元典章》不是元朝****頒佈的法典,而是當時地方**編纂的自元世祖以來五十餘年間,有關社會經濟、政治、軍事、法律各方面的詔令、條格和判例的彙編。《元典章》集中反映了元朝典章制度發展變化的情況,是研究元史的重要史料。
元朝先後頒佈的法典或編纂的法律文獻有哪些
7樓:律法天地
元朝統一政權建立以後,開始進行大規模立法活動,先後編撰了多部綜合性的法律彙編。
第一部是世祖至元二十八年(2023年)頒行的《至元新格》。它彙輯了元朝建立以來的條格、成例等法律法規,內容包括公規、選格、治民、理財、賦役、課程、倉庫、造作、防盜、察獄等十個方面。
第二部是仁宗(2023年—2023年在位)時編輯的《風憲巨集綱》,這是一部關於綱紀、吏治方面的法律彙編。「風憲」原指風紀法度,中國古代常指監察**整肅吏治。延祐二年(2023年),曾參照元朝歷代條格編纂法律,包括詔制、條格、斷例三部分。
第二年纂成,但未頒行。後將現行格例、條畫中有關風紀的內容彙輯成《風憲巨集綱》,作為專門的監察條令予以頒行。
第三部是英宗至治三年(2023年)完成的《大元通制》。它彙集世祖以來的條格、詔令和斷例編纂而成,是元朝最系統完備的法典,包括詔制94條,條格1 151條,斷例717條,令類577條,共2 539條。
第四部是英宗時期由地方官府編輯的《大元聖政國朝典章》,簡稱《元典章》。這是一部世祖以來50多年間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各方面聖旨、條畫的彙編,內容共有60卷,分詔令、聖政、朝綱、臺綱、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類,下分373目,目下又列有條格。《元典章》按六部行政機關分類的體例,直接影響到《明律》的篇目結構,併為《清律》所繼續沿襲。
最後一部是元末順帝至正六年(2023年)頒行的《至正條格》。它基本沿襲了《大元通制》的編輯體例,其內容共2909條,分為詔制150條,條格1700條,斷例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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