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義務

2021-05-28 11:58:17 字數 6060 閱讀 8664

1樓:庠序教孝悌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的義務就是指小孩子進行學習的義務,家長讓小孩子學習的義務,學校給孩子提供學習環境的義務

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2樓:黑色也很美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23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當前版本是2023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或者人民**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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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基本的內容包括序言,教師的權利,教師的義務,以及雞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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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的根本**。

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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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內容多封印之劍嶼北村雅村尾洋筠東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條文。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週歲入學。

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七條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定,審訂教科書。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合理設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地方各級人民**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

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十條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批准。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和地方各級人民**負責籌措,予以保證。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按照***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 國家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師範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批准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批准後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週歲入學。

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七條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定,審訂教科書。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合理設定小學、 初級中等學校, 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地方各級人民**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

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十條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

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批准。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和地方各級人民**負責籌措,予以保證。

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地方各級人民**按照***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

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

國家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師範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批准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

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批准後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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