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有哪些,我國關於宗教都有哪些法律法規

2021-05-15 05:21:44 字數 5999 閱讀 8572

1樓:素花體育

《中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民族方面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

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

2樓:愚秀梅文雪

我印象中有一本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規大全,之類的書

3樓:狂奕琛呼衣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宗教活動場所年度檢查辦法、宗教事務條例

我國關於宗教都有哪些法律法規

4樓:浮雲亮晶晶

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宗教事務局關於寺廟、道觀房屋產權歸屬問題的覆函

其他的可用點下面的**。

5樓:匿名使用者

《 憲 法 》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任 何 國 家 機 關 、 社 會 團 體 和 個 人 不 得 強 制 公 民 信 仰 宗 教 或 者 不 信 仰 宗 教 , 不 得 歧 視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和 不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

國 家 保 護 正 常 的 宗 教 活 動 。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進 行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 損 害 公 民 身 體 健 康 、 妨 礙 國 家 教 育 制 度 的 活 動 。

宗 教 團 體 和 宗 教 事 務 不 受 外 國 勢 力 的 支 配 。 」

6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就一條:堅持黨的正確領導。

我國的民族宗教政策是什麼 30

7樓:熱心網友

宗教政策: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這一政策有法律上的保障——憲法(國家根本**)。任何強迫不信教的人去信教的行為,如同強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樣,都是侵犯了別人的信仰自由,都是違法的行為。

《憲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8樓:感性的長

我國實行宗教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物,宗教信仰與社會主義國家相適應,

9樓:1撇1捺1人生

我國的民族宗教政策: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這一政策有法律上的保障——憲法(國家根本**)。任何強迫不信教的人去信教的行為,如同強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樣,都是侵犯了別人的信仰自由,都是違法的行為。

10樓:原一甜

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

三項原則是相互聯絡、不可分割的.民族平等是實現民族團結的政治基礎.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是實現民族共同繁榮的前提條件.

各民族的共同繁榮特別是經濟發展,又是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物質保證。

11樓:黑色也很美

1、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什麼?

關於宗教的法律有哪些???

12樓:莣憂草

《中人民

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宗教事務條例》

《中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民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都是***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 或者單行條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團結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共同建設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 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教育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宗教事務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

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不得宣揚、支援、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七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登出,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宗教團體具有下列職能:

(一)協助人民**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

(四)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第十條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

13樓:超覺之精

關於宗教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2、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三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

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不得宣揚、支援、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 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教育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第四條 外國人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蔘加的宗教活動。

第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

第六條 外國人進入中國國境,可以攜帶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攜帶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國海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5、《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持旅遊、探親或留學等簽證在我國宗教院校講學的外籍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外籍專業人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可對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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