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罪名有哪些

2021-05-28 21:39:46 字數 1390 閱讀 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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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的規定,就是為了打擊處罰各種已經實施和將要實施的犯罪行為。早在夏商時代,就出現了「昏」、「墨」、「賊」、「不從誓命」、「棄灰於道」等罪名。以後,隨著社會經濟、政治關係的發展與社會矛盾的不斷激化,新的罪名大大增加。

古代罪名從大的類別來講,主要有:

1.危害政權罪,如謀反、大逆不道,偽造符璽、制書等。

2.褻讀皇權、危害帝王人身安全罪,如不敬、大不敬、不奉詔、欺謾、誣罔、盜毀山陵、盜御物、闌人宮殿門等。

3.危害**集權罪,如阿黨、漏洩省中語、盜鑄錢、私煮鹽、私冶鐵等。

4.侵犯公私財產罪,如盜取官田、盜賣公田、損毀官私財物等。

5.侵犯人身罪,如**、賊殺、戲殺、誤殺、使人殺人、狂易殺人、鬥傷、盜傷、**等。

6.官吏職務犯罪,如**、不直、故縱、選舉不實、疲軟、擅軍興、逗留失期等。

7.思想***,如誹謗、妖言等。

8.違反倫常罪,如不孝、卑尊奸、禽獸行等。

封建法律是維護皇權至尊地位強大的**,所以凡是涉及國家政權與帝王人身安全的罪行,都決不輕貸,置於首要打擊之列。傳統社會貴賤尊卑的等級秩序和三綱五常的禮教規範,是統治階級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和精神支柱,所以凡是破壞尊卑關係和封建倫常的犯罪,也同樣成為打擊的重點。中國**體制對法律的這些共同要求,造成古代罪名具有頑強的連續性和超朝代性的特點。

「十惡」這個罪名,典型反映了這些特點。

「十惡」,是指封建社會最嚴重的十種犯罪,它直接**於北齊律的「重罪十條」,它是對漢律以來長期形成的諸多危害國家統治基礎,破壞封建綱常禮教的犯罪行為的高度概括,對維護封建政權與**統治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因此,隋律對此略作調整,形成「十惡」條款。唐律又使之最後確定下來,成為後來封建王朝的不赦之罪。

隋唐所確定的「十惡」條款是:

1.謀反:企圖以各種手段推翻封建國家統治。

2.謀大逆:毀壞宗廟山陵和宮闕。

3.謀叛:叛國。

4.惡逆:毆打和**祖父母、父母、伯、叔、姑,及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

5.不道: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盜大祀神御物及御用輿服、器物;或製造御用藥品不按本方、飲食誤犯食禁;或指斥乘輿及對皇帝之使者無人臣之禮等。

7.不孝:控告或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或供養有缺;詐稱祖父母、父母死,或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或於祖父母、父母喪期嫁娶作樂等。

8.不睦:**及賣緦麻以上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9.不義:長官殺所屬府主、刺史、縣令,或屬吏與士卒殺本主管五品以上官長;或殺現受業師及聞大喪不舉哀並作樂改嫁等。

10.內亂:**小功(同曾祖系統)以上親屬及父祖妾,或與他們通姦等。

當然,除了政治罪名、刑事罪名外,傳統罪名中經濟罪名和民事罪名也佔有相當可觀的比例,這反映了社會生活的複雜性與古代法律調整範圍的廣泛性與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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