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情況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021-03-19 18:20:30 字數 3815 閱讀 8998

1樓:我愛保險網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投保人因保險標的的存在而享有利益,因保險標的的喪失或者損害而遭受損失。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即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那麼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不僅不會使投保人受到損失,反而會因為保險賠償而使其獲取利益。因此,投保人不會積極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而是希望、促成甚至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目的就是防止發生為騙取保險金而做出不道德行為的情形。

在財產保險中,根據投保人對財產的所有、佔有或者其他權利關係,能夠比較容易地判斷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對於人身保險,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則不是很容易判斷。

2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每個公司的政策不一樣,建議直接撥打投保公司**諮詢

什麼叫保險利益?投保人對哪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3樓:enjoy暖色舞步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條件。財產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對保險財產享有的經濟利益。

人身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在血統、婚姻上的感情,或基於債務等關係而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與實際的經濟利益。人身保險利益於合同訂立時必須具備,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已消滅,通常也不影響投保人的權益,因人身保險兼有儲蓄性質,此利益不應被剝奪。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這一原則可以防止道德危險發生,避免將保險變成賄賻性質,同時在保險利益價值確定的情況下,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4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利益是指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上面的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5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本質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佈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於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對以下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在財產保險中,凡可使投保人產生經濟利害關係的標的,都具有保險利益。

就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屬於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就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屬於全部無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7樓:菠蘿吹謙

全部無效,保險法規定的是合同無效。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意思是保險標的與投保人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比如我不能為美國白宮投保。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的效力,有狹義概念與廣義概念之分。

狹義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產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依合同法的建構邏輯,合同的訂立是規範締約當事人之間如何達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則是進一步規範當事人的合意應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靈魂,只要當事人間的合意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意志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我們所講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狹義的效力概念。

廣義的合同的效力,則是泛指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私法效果。在合同法上,不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廣義的合同的效力,還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違反時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一責任的產生雖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效果,但也是基於合同所產生的,應屬於廣義的合同的效力的範疇。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符

8樓:匿名使用者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公益利益要求。這點說明——保險內容必須合法。

9樓:保險經紀人熊大

首先是法律上的利益,其次是金錢上的利益。

10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可以享有的合法的利益

11樓:保險專業解答

這在保險領域叫做可保利益原則。

保險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矛盾,因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對保險利益的要求不同才有這樣的表述,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要求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要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並不是保險標的。

《保險法》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人身)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財產)

第四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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