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合同中為什麼要規定有不可爭議條款

2021-05-30 19:13:17 字數 3565 閱讀 6591

1樓:abc保險網

小諾解答:

您好!不可爭議條款又

被叫作不可抗辯條款。此條款規定,從保單生效之日起滿兩年後,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人在投保時的故意隱瞞、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為由來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但投保人欠繳保費的除外。保險人在兩年的期限內如發現投保人或被保人違背了誠信原則,保險人可解除合同。

不可抗辯條款也用於保險單失效後的復效,即申請復效的保單在復效滿兩年後也可成為不可抗辯的。

規定不可爭議條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如果被保人已經死亡,受益人很難對保險人提出的爭議進行解釋。但是,對不可爭議條款的適用性也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在保單生效兩年後,保險人仍可拒絕保險金給付申請的情況有:

受益人懷有謀害被保人的意圖取得保險單;由他人代被保人進行體檢等,不可爭議條款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的標準條款,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用。

人壽保險合同中例入不可爭條款有什麼目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一項措施。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其基本內容是: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一般為兩年)之後,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檔案,保險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理由主張保險合同自始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人壽保險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辯條款」,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投保人和被保人的權益。比如:有個客戶在投保之前就已經知道自己患上某種疾病,將來可能會成為保險公司理賠的範疇,但沒有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生效的2年之內也沒有發現客戶未做到「如實告知」,那麼客戶因這種疾病而產生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是不可以拒絕賠付的。

4樓:匿名使用者

老師你好,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不管以任何理由,任何藉口,都不能作為依據,一切以事實發生為依據,比如保險合同有兩年內自殺免責,也就是不賠償,但是購買合同兩年後,不管是自殺還是什麼,保險公司對必須無條件賠償,不可抗辯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事情發生後,保險公司找各種理由拒賠,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保險部可抗辯條款是保護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但是投保還是需要如實告知!畢竟保險是最高誠信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首先給您解釋一下什麼叫不可抗辯條款。他在保險法中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原因而解除合同,這一條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長期壽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權益,避免了客戶在理賠時因為未如實告知造成的拒賠的情況的發生。從很大程度上確保了理賠率。

7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你在哪家保險公司買保險,最重要的是,在健康欄,一定要如實告知你的健康情況,因為這樣可以省去將來出險時理賠方面不必要的麻煩,這也是維護自己利益的最佳辦法。參考:祥和萬家附加08重疾 雙祥合璧寶寶無憂組合計劃

8樓:匿名使用者

能更好的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當發生問題,保險公司不能追溯,2年不可抗辯,很多客戶都在打擦邊球。。。但是個人推薦還是如實告知,因為,畢竟到時候如果賠不到,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有哪些?

9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保險基本條款,利益條款

10樓:騎銘聞人嘉勳

(12)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的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關係人,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條款。

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通常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兩類。指定受益人按其請求權的順序分為原始受益人與後繼受益人。許多國家在受益人條款中都規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

這個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後繼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13)紅利任選條款。

紅利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投保分紅保險,便可享受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權利,且對此權利有不同的選擇方式。分紅保單的紅利**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利差益是實際利率大於預定利率的差額;死差益是實際死亡率小於預定死亡率而產生的收益;費差益是實際費用率小於預定費用率的差額。

但從性質上講,紅利**於被保險人多繳的保費,因為與不分紅保單相比,分紅保單採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採取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低的預定利率和更高的預定費用率。(14)保險金給付的任選條款。壽險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時,提供給受益人一筆可靠的收入。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保單條款通常列有保險金給付的選擇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選擇。最為普遍使用的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以下五種:①一次支付現金方式。

這種方式有兩種缺陷: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後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②利息收入方式。

該方式是受益人將保險金作為本金留存在保險公司,由其以預定的保證利率定期支付給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後可由他的繼承人領取保險金的全部本息。③定期收入方式。

該方式是將保險金保留在保險公司,由受益人選擇一個特定期間領完本金及利息。在約定的年限內,保險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④定額收入方式。

該方式是根據受益人的生活開支需要,確定每次領取多少金額。領款人按期領取這個金額,直到保險金的本金全部領完。該方式的特點在於給付金額的固定性。

⑤終身年金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用領取的保險金投保一份終身年金保險。以後受益人按期領取年金,直到死亡。

該方式與前四種方式存在一個不同點,就是它與死亡率有關。(15)共同災難條款。

在人壽保險合同中規定寬限期的直接目的是什麼

11樓:太極雙魚

寬限期指自首次繳付保險費

以後,每次保險費到期日起六十天內為寬限期。此間繳付逾期保險費,並不計收利息。如果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死亡,保險仍有效,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並支付保險金,支付的保險金扣除應繳的當期保險費。

12樓:

c 答案解析: 寬期限條款: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保費,保單繼續有效。

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b錯誤)寬限期我國保險法規定為60天,自應繳納保險費之日起計算。(a錯誤)給投保人設定一個寬限期,可在一定程度上使投保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單失效從而失去保障;對於保險人來說,也避免了保單失效帶來的業務喪失。

(c正確)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該條款通常規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宣告,保險人應自動墊交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在墊交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從保險金內扣除墊交的保險費的本息後再給付。

保險人自動墊交保費實際上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貸款,其目的是為了避免非故意的保單失效。(d錯誤)

13樓:保險經紀人熊大

給客戶繳費的一個緩衝。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寬限期一般是60天,就是怕客戶忘記繳費時間了,給客戶的一個緩衝時間,只要在繳費期內繳費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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