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的特徵

2021-05-19 05:41:03 字數 4826 閱讀 7541

1樓:手機使用者

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相比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主體普遍性

一般人格權的主體,是普遍主體。一般人格權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一般人格權,且公民和公民之間之間一律[平等]。但必須注意的是,在法學學術的現實意義上,個體人格權與群體人格權分離並縝密剖析,個人與公民的人格權概念區分和個人與法人的人格權區分,他們在實質意義上沒有平等性。

具體人格權應該從具體法律細則中**或加以評測,而不能從抽象且不具體的人格權獨立、自由和尊嚴加以掩飾,這樣只會將現實法律與人格權疏遠,並且加劇社會個人主義彰顯和罪責形態的意識出現,事實上,人格權的實質並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獨立自由尊嚴」的幌子的形式出現。

2、權利內容極具廣泛性

對此,學者有精闢的論述。德國學者拉倫茨認為,一般人格權具有概括廣泛性。萊普迪則認為一般人格權不僅涉及國家和個人關係,而且也涉及德國《民法典》第823條所包括的具體人格權,在我國,其實本質上應該採取具體人格權意識的表達涵義,即包含具體人格權權益意識的修飾。

人格權法需要在現實的法律意義上大膽加以修飾、詮釋以及表達。而從法學角度,人格權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體形式加以闡述,人格權法的權力標的的本質應該是侵權法主體中的群眾和個體,以正向推動的條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詮釋和闡述是大勢所趨。

3、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

一般人格權相對於具體人格權而言,是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雖然對具體人格權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個獨立的民事權利,是人身權中的基本權利。一方面,它決定著和派生著各種具體的人格權,另一方面,它更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為人身權中最具抽象意義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權。

法學人格權的最終目的是將人權與人格權的意識形態完全詮釋和區分開來。

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區別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榮譽權和名譽權的區別有以下方面:

1.主體不同。榮譽權的主體特定,僅為獲得光榮稱號或嘉獎的民事主體享有;而名譽權是所有民事主體都享有的一種人身權。

2.客題不同。榮譽權的客體是榮譽稱號、證書、勳章、獎章、獎狀等,而名譽權的客體是公眾對他人的社會評價。

3.取得的程式不同。榮譽權需要有關機關或單位授予榮譽的程式而取得,而名譽權的取得無需授予等特殊程式,是自然就享有的。

4.能否被取消、剝奪不同。榮譽權可依法被剝奪,名譽權不能以任何方式剝奪。

5.侵害方式不同。榮譽主要是否定、貶低、褻瀆他人的榮譽等的方式侵害,或者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而侵害名譽權主要是侮辱誹謗。

3樓:靜聽風過

1、名譽權與榮譽權雖然都是人格權,但二者是有區別的。

2、公民、法人無一例外都享有名譽權,名譽是指社會對公民個人的品德、情操、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及法人信譽、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法律規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維護自身名譽的權利。

3、榮譽權只能由對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公民、法人享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對榮譽權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種,即非法剝奪公民或法人的榮譽稱號。榮譽稱號表明了國家和社會對榮譽獲得者的高度評價,因而與名譽有聯絡。

如果非法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使公民的名譽也受到損害的,同時構成侵害榮譽權和名譽權。

拓展內容:

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名譽權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要明確名譽權包括的內容:(1)公民有維護自己名譽尊嚴的權利;(2)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要掌握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依據。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被侵權人一定要儲存被侵權的證據,必要時要通過公證、鑑定等方式對證據予以固定。

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可以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訴訟。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4樓:子車飛鬆茂端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榮譽權與名譽權相比都表明了民事主體在社會中的信譽與評價,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關聯性。但榮譽權與名譽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具體表現在:

(1)名譽權是社會一般公眾對當事人的社會評價,是社會對公民的一般評價和外部認可;而榮譽權並非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取得,是特定組織對特定主體的認可,只有某些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會獲得榮譽稱號;名譽權是每個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榮譽的取得必須經過特定程式才能授予;名譽的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式手續。

(3)榮譽權可因授予單位基於法定事由給予剝奪;名譽權則無法被剝奪或受到限制。

5樓:不書桃文墨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榮譽權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特徵有二:其一,榮譽權的客體是榮譽的本身及榮譽本身所包含的利益。榮譽的本身是一種正式社會評價,它是榮譽權的客體。

同樣,榮譽所包含的利益也是榮譽權的客體。其二,榮譽權既是一種既得權,也是一種期待權。榮譽既得權表現為榮譽權人對其已經取得的榮譽及其利益的獨佔權,其他任何人都對這一權利客體負有不得侵犯的法定義務。

榮譽期待權,即榮譽獲得權主體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而組織沒有授予其榮譽,就可以向組織主張應獲得的榮譽的權利。榮譽獲得權指向的物件也是榮譽,因此不影響榮譽權客體的一致性。

6樓:匿名使用者

榮譽權屬於身份權,而名譽權屬於人格權。要區分他們簡單來說就是榮譽權不是人人都有的,名譽權是人人都有的。

7樓:蕭邦11月

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 性質不同。榮譽權屬於身份權,而名譽權屬於人格權。

榮譽權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和作出貢獻並獲得榮譽稱號的主體所享有,而名譽權是每個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權利。因而名譽權是始終由主體享有,具有專屬性,一旦喪失名譽權,主體的獨立人格也將難以繼續存在。榮譽權則不同,主體不享有榮譽權並不影響到主體資格的存在與否。

法律規定禁止非法剝奪公民和法人榮譽稱號,但如果主體的行為表明他人應當繼續享有某種榮譽稱號,或違背了有關授予其榮譽稱號的規定,則有關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可依法剝奪其榮譽稱號。此種剝奪儘管導致主體對該項榮譽權的喪失,但並不否定該主體獨立人格的存在。 第二, 客體不同。

榮譽權是對國家或社會組織授予某個主體的榮譽稱號所享有的權利。而名譽權則是主體對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會評價所享有的權利。名譽與榮譽稱號具有一定聯絡,如獲得某種榮譽稱號,意味著主體在某一方面獲得了良好的社會評價,而喪失某種榮譽稱號,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會評價得以降低。

從這個意義上講,榮譽是一種特殊的名譽。但應當看到榮譽畢竟與名譽不同,名譽是對人格價值的全面評價、是社會公眾的評價,而不是某個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作出的評價;而榮譽則是因國家機關或社會性組織對某一主體在某方面的成績或貢獻作出評價,並授予該主體一定榮譽稱號之後所產生的。主體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績和貢獻,即使未獲得一定的榮譽稱號,也仍然可以獲得良好的社會評價並享有良好的名譽。

可見,榮譽與名譽還是有區別的。 第三, 取得的方式不同。榮譽權是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勞動和貢獻,並經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授予以後才能取得的一種權利。

例如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3條的規定,當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委員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績,各級人民**可以根據一定的程式授予其榮譽稱號。榮譽權必須是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貢獻以後,依規定的程式被授予榮譽稱號方可取得。而名譽權則是法律規定每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

它是主體產生或成立後應當享有的而不需要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即可取得的權利。

8樓:昂良猶曼雲

榮譽權是指公民有獲得並保持各種嘉獎的權利。

公民依法享有的榮譽包括各種榮譽稱號、證書、勳章、獎章、獎狀等。公民的榮譽是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或戰鬥中表現突出,成績卓著,立有功勳而獲得光榮稱號。例如先進工作者、戰鬥英雄、勞動模範、優秀黨員、最佳男、女主角等都是光榮稱號。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人格權的一種。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榮譽權和名譽權的區別

9樓:阿西寶唄

第一,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的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具有普遍性。而榮譽權的主體則不是所有的民事主體,而是依據是否獲得榮譽的事實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有的則不享有,它具有專屬性。

第二,取得和喪失權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從出生時起、法人自其成立時起就開始對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而榮譽權並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權利,而必須是有了突出貢獻被有關組織授予某種稱號以後才能產生的一項權利。

第三,侵權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是以侮辱、誹謗、報道失實、公佈他人隱私等行為損害他人名譽,侵害榮譽權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具體而言,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方式主要體現為誹謗、侮辱、新聞報道失實。

10樓:城堡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榮譽權

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取得的方式不同。榮譽的取得必須經過特定的程式,由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給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譽則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與法人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式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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