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的特徵,社會保障的特點包括哪些方面

2021-03-19 18:19:58 字數 4430 閱讀 4808

1樓:葉惠君

實體法和程式法是對法律功能的劃分。規定社會關係參加者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是實體法;為保障實體法的實現,規定實體法的運用和實現手續的法是程式法。一般而言,實體法和程式法是一種互為依存的關係,有一定的實體法,就有與之對應的程式法,例如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但社會保障法則不然,其既有實體性法律規範,也有程式性法律規範,並非具單一特性的實體法或程式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社會保障法所調整關係的複雜性。社會保障法調整的是一個在社會保障領域中由各種社會關係、各個執行環節組成的系統,因而社會保障法就必須不僅有具體的權利義務的規定,還要有維持程式正常運轉的程式性規定。

例如社會救助性,既有救助物件所享受的權利義務的實體規定,又有救助物件資格認定以及發放手續的程式性規定。 公平效率結合,將效率寓於公平,在社會保障領域實現更高境界的公平。

再分配與儲蓄相結合,即二者在制度上和功能上的互補作用。 社會保障關係的主體究竟包括哪些?首先,有學者認為,保障的**機制的形成,或者說導致**介入社會保障的原因是由於工業化、城市化以及市場經濟的固定特徵所致。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看不見的手」無法增進公共利益,實現公共消費,必須構造一隻「看不見的手」——**機制的「社會保障」,去實現這一項任務。這也是自工業革命以來為社會多數人們所在地接受的邏輯。還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國家責任為基礎的,例如西方一些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待社會保障,認為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項經濟職能。

為實現社會公平而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因而,從一般原理看,是市場失效的客觀現實和社會對公平的關注,為**干預經濟、插手社會保障提供了理論依據。確實,任何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都離不開**的參與。

調動市場和個人機制的作用,但這只是要解決以往的高福利政策所釀成的**財政危機並導致經濟效率下降這一弊病,就高層自身無法克服的「市場失靈」而言,**仍應是社會保障關係的主體。當然,**是一個泛化的概念,社會保障專案的確立、社會保障的管理和運作、監督乃至出現爭議的解決,都要通過具體的社會保障機構以及國家的職能部門來操作。因而,在社會保障實施過程中,社會保障職能機構就始終代表著國家一方。

而且,由於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保障是**基本職責而啟動的,因而社會保障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也即國家。

社會保障關係主體中的「社會」,在我國主要指用人單位、社會共部分社會服務機構。西方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的實踐表明:**通過經濟政策手段干預調節經濟執行過程的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擔負起社會保障的責任。

在美國,一些經濟學家在分析市場失效的過程中,發現**也存在失效。「當**政策或集體行動所採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產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失靈便產生了。」用這種**失效的理論保障體制的弊端所在。

例如英國貿工部專家指出,英國失業問題還在於半個多世紀來,英國曆屆**對「坐吃山空」的高福利政策不敢觸及,以致為所欲為業者依賴**津貼仍能度日,客觀上助長了不少惰性。因此,在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在經濟轉軌國家,例如我國,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指導思想下,國家不可能承擔起全部或大部分的保障,必須分散到社會或個人,構築起一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不能片面強調社會保障穩定社會、實現社會平等的作用,還要重視其促進經濟發展、提高經濟交率的功能。

從目前我國許多保障措施來看,無論是「國家、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負擔」,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都體現了力圖使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平兼顧的原則,所以社會和個人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主體。特別是個人,其在社會保障制度中主體身份可以說是雙重的,不僅是社會保障被給付主體,在許多專案上(例如社會保險的一些專案上)還是資金**主體(從該意義上講,也有說是給付主體)。 研究社會保障關係的屬性,可以分為幾個層次:

⑴社會保障關係具有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相結合的屬性。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以及優撫安置等。除社會福利具有廣泛性以外,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優撫安置都是針對特定社會群體的,只有具備一定的主體身份才能享受這些保障專案。

而社會保障的核心是給付,通過給付,使保障物件獲得生活的必需,因此,社會保障關係又是一種典型的財產關係。

⑵社會保障關係既不完全是平等主體間的關係,也不完全是體現國家權力的管理和服從關係。傳統公、私法的二元劃分理論認為,公法調整的是政治國家的關係,即國家權力運作產生的諸種關係;私法調整的是市民社會的關係,即市民社會中的個人權利。而隨著現代「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相互滲透,有學者認為已出現了一個新的法域——社會法。

社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體,追求社會公平的實現,社會保障法即為典型的社會法。所以其中既有國家權力干預 的關係,又有公民享受國家給付的權利的關係。有學者以社會保障關係中的核心——給付關係為例進行了闡述,認為給付關係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合同的約定關係。

在給付關係中,在存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基於行政權利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而是平等主體間基於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但這種約定又是國家依據行政權利單方面做出的一種授益約定。因此,給付關係是一種國家依據行政權利做出授益約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授益的約定的關係。按照有的者的說法,認為它是一種社會連帶責任關係。

通過社會保障權利與社會保障義務將國家、社會團體以及全體社會成員聯絡在一起,形成一種社會連帶責任關係。

⑶社會保障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具有非對等性。這種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是指在社會保障關係中,既有無形履行了義務的法定權利,也有不享受任何權利的國家義務。前者體現在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法律關係中,享受社會保障權利的公民,不需要履行任何社會保障義務( 不需要履行繳費等法定義務),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或主體身份,即可享受社會保障權利。

例如在社會救濟中,只要公民生活在國家規定的貧困線和最低生活標準以下,就可以獲得救濟。此外,在社會保障專案中,勞動者對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都負有繳費義,其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充分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但對失業保險來說,繳納失業保險費是勞動者法定義務,但並非所在地有繳費者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在確定和理解社會保障關係的內容上,一個難點就是社會保障關係的內容是只限於對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還是不僅包括對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還包括了國家逐步提高公民生活質量的保證?

我國與西方國家社會保障的範圍是不一樣的。西方國家的社會保障是社會福利的一部分,因此許多國家學者認為社會保障只限於對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是社會福利中的最低層次。因此,我們看到的西方「福利國家」早已超越了這個層次。

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本身飲食了社會福利,因而我們的社會保障關係的內容不應只限於對公民最低生活的保障。社會福利是國家為改善和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物質、精神生活而採取的措施,提供的裝置和服務,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最高境界。因此,在我們。

社會保障關係的內容應是指後者。但同時要注意的是,由於社會福利的普遍性和高水平,它必須是在經濟發展水平達到較高的程式時才能充分實施,否則會導致「福利危機」,阻礙經濟的發展,今日西方一些高福利國家的「福利病」就證實了這一點。所以。

這也是同我國社會保障「低水平、廣覆蓋」的精神相適應的。 社會保障關係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多種劃分。依其內容不同,可以分為社會保障關係,社會救助關係、社會福利關係,以及優撫安置關係。

依社會保障的體制來劃分,又可以分為社會保障管理關係、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關係、社會保障給付關係、社會保障資金運營關係、社會保障監督關係等。概括地講,社會保障關係就是在社會保障實施過程中國家、用人單位以及社會成員之間所發生的各種關係的總和。具體有以下關係:

⑴**與社會保障實施機構之間的關係。其間包括了委託、管理和監督的關係,**委託並管理社會保障實施機構對社會成員進行給付和幫助,而社會保障實施機構也要接受**的監督。

⑵國家與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主要是一種給付關係,明確國家的職責和義務以及社會成員應享受的保障性權利。

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之間的關係。它是指社會保障職能機構由於職責劃分的不同而形成的分工協作關係。包括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機構、管理機構、運營機構和發放機構,它們應各自有明確的分工,但又在職能上相互銜接,構成一個統一運作的整體。

⑷國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國家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社會保障費用的徵收與繳納而發生的關係。

這些關係並非是單獨存在的,它們往往呈現出交錯複雜的特點。除此之外,就廣義而言,還有社會保障爭議的仲裁與訴訟關係,一般來說,社會保障訴訟應採用行政訴訟的程式進行。

社會保障的特點包括哪些方面

2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社會保障具有以下基本特徵:強制性、普遍性、福利性、社會公平性、基本保障性、互濟性。

1、強制性。所謂強制性,是指社會保險是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實施都是通過法律進行的。

2、普遍性。社會保險要求社會化,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企業和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

3、福利性。所謂福利性,是指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實施社會保險完全是為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4、社會公平性。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分配形式具有明顯的公平特徵。一方面,社會保險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階層,同等條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

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險**的過程中和在使用的過程中,個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並不嚴格對價,從而體現出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平。

5、基本保障性。社會保險的保障標準是滿足保障物件的基本生活需要,因為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們的收入穩定、生活安定,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6、互濟性。社會保險通過法律的形式向全社會有交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社會保費建立社會保障**,並在全社會統一用於濟助被保障物件,同時各項社會保險**可以從統一**中相互調節。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你好!後面還有問題嗎?好像沒有顯示完全?勞動與社會保障法 1,不能成為依據 2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法不規範婚姻問題。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 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

有什麼社會保障,有什麼社會保障

一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4年中國開始對原有的退休金制度進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構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以下簡稱統賬養老保險制度 框架。該制度的目標只是為被保險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將逐步調低,從改革前的近100 下...

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權利保障 2.國家責任 3.社會夥伴參與責任 4.公平與效率結合 5.再分配與儲蓄相結合 6.建立多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 7.國際協調發展 應該就這些。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是什麼?互助共濟。我國社會保障以公平正義共享為基石,以互助共濟為基本原則,走的是 主導 社會化 多層次的發展道路,致力於為全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