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
我國法律規定醉酒駕駛入刑說明了什麼意思
2樓:馬邊綠茶
醉酒駕駛入刑說明國家強化了
對醉酒駕駛的懲治力度,也是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不受侵害的需要,是維護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的需要。
一、酒駕駛入刑的背景:近年來,因酒後駕駛造成車毀人亡的悲劇在我們身邊屢屢上演。據有關部門統計資料顯示,2023年1月至8月,全國發生酒後和醉酒駕車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在所有導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後駕駛排在超速行駛、不按規定讓行和違法佔道行駛之後,居第4位。從2023年到2023年的10餘年間,因酒後駕駛而導致的死亡人數佔事故總死亡人數的比例由2023年的2.0%上升到2023年的4.
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長;導致的事故起數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長,導致的死亡人數平均每年以13.
5%的速度增長。經濟處罰、行政拘留不足以震懾酒後駕車行為。因酒駕、醉駕造成的交通責任事故案件直線上升,且性質及其惡劣,民憤大。
近年來的相關資料表明,各種酒後駕車肇事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危害程度不斷加深,已經對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產生了極大的威脅,所以,在這樣的背景下,醉酒駕車入刑,必然成為我國刑法完善的必要環節,成為社會對刑法保護功能要求不斷完善的必然結果。
二、醉酒駕車入刑的必然性
1.《刑法》依據。《刑法》第2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保衛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社會保護是我國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夠有效的確保社會不受犯罪侵害。近年來的相關資料表明,各種酒後駕車肇事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危害程度不斷加深,已經對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產生了極大的威脅,所以,在這樣的背景下,醉酒駕車入刑,必然成為我國刑法完善的必要環節,成為社會對刑法保護功能要求不斷完善的必然結果。
2.醉駕不入刑不足以震懾醉駕行為人。 我國行政立法對於醉酒駕駛的懲罰力度遠遠不足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也不能很好地處理當前我國酒後駕車交通肇事案件頻發的狀況。
所以,在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地保**益時,刑法有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醉駕違法性依據:酒後駕車行為,本身已經屬於高危險性的違法行為,不管是否發生事故,都在客觀上對他人的生命財產構成了巨大的威脅,對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利益也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也就是說,這一行為本身威脅到了刑法所保護之法益,具有可罰性,所以有必要納入刑法的處罰範疇,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眾的權益。
三、醉酒駕車入刑的紛爭
醉駕入刑的兩種紛爭,即堅持「醉駕」必須「一律入刑」和堅持對「醉駕」必須「區別對待」兩點。
「醉駕」必須「一律入刑」觀點:其理由源於刑法修正案(八)的直接規定,因為從現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設定的「危險駕駛罪」來看,本罪在客觀行為方面規定了「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兩種行為,而且這兩種客觀行為在犯罪成立上具有不同的限制性條件。詳言之,「追逐競駛」非常明確的具有「情節惡劣」的入罪限制,而「醉酒駕駛」卻沒有「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任何附加條件。
公安部明顯認為,在同一條文中出現如此懸殊的差異,直接折射出的就是構成要件上的不同要求。因此,按照刑法總則第3條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基本要求,在認可現有法律規定已經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前提下,要求「醉駕」必須「一律入刑」實質上是對罪刑法定原則進行嚴格遵循的結果。
「醉駕」必須「區別對待」的觀點:同樣是在不脫離法律明文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的。道理很簡單,提出「醉駕」應當「區別對待」的學者,眼光視線仍然必須囿於現有的法律規定,即通過現有刑事法律來闡釋「醉駕」的出入罪問題。
因此,在相當程度上,「區別對待」的理解仍然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不同認識。從這個層面來說,「區別對待」說在理解「醉駕」問題時仍然是貼近罪刑法定原則的。而且,支援「區別對待」見解的學者更為直接地指出,只有「區別對待」的理解方式,才是真正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則,原因在於,「罪刑法定原則最初是資產階級為反對封建罪刑擅斷、保障人權而提出來的,主要是反對『類推、法律溯及既往、立法模糊』等不利於被告人的做法。
紛爭的總結:《刑法(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不看有什麼從輕或從重情節,不需要以犯罪結果為刑罰依據,只要是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就犯本罪。
3樓:空谷盤
說明醉酒駕駛確實很危險。
醉酒駕駛對公共安全(包括他人生命)造成嚴重威脅。
所以才將這個行為納入刑法。
醉駕入刑新規定內容是,具體條款是?
4樓:煙灑生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樓:yueyue元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新修訂的刑法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明顯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
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提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醉酒駕車對於社會的危害人所共知,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一律吊銷駕照,並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如此重罰顯得很有必要。但是讓人擔心的是,這樣的規定,能否得到嚴格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7樓:悟奮鬥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具體規定,你直接查刑法修正案八,更好
8樓:花雨可人
2023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133條增設第二款「危險駕駛罪」,這表明,國家加大了對醉駕、在道路上曲折競駛(俗稱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危險駕駛罪從今年5月1日起正式開始生效。也就是說,五一後醉酒駕駛將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駛一般只處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和交納一定罰金的處罰。但5月1日新法規實施後,一旦查獲醉酒駕駛,都將按『危險駕駛』定罪,對駕駛員立即吊銷駕駛執照,5年內不得重考,導致重大事故者還將終身禁駕。」
刑法醉駕規定。
9樓:華律網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
酗酒行駛機動車的,酒精濃度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構成危險行駛罪,隸屬刑事犯罪。依照刑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處拘役,並處罰金。最高判處6個月拘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10樓:13862590347林
您好!相關規定如下:
什麼叫醉駕入刑?醉駕入刑的標準是什麼?醉駕入刑是怎樣處罰的?
其實醉駕入刑就是刑法規定的在2023年5月1日以後,對醉駕者判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下面我們具體來了解一下醉駕入刑的相關知識。
醉駕入刑—標準:
2023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正式實施,醉酒駕駛將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五一」期間,發現醉酒駕駛者,將對其進行刑事拘役,醉駕者一旦被查實,將面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
醉駕將以危險駕駛罪量刑
醉酒駕駛、飆車等行為將以危險駕駛罪入刑。針對《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實施,最高檢、最高法釋出《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以下簡稱《規定》)提及上述內容。
《規定》補充、修改了10項罪名,其中醉酒駕駛、飆車以「危險駕駛罪」入刑。對於醉駕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駕入刑—處罰條例:
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駕入刑—影響:
一、公務員醉駕可開除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行政法學家馬懷德認為,公務員醉駕如被查處入刑,就面臨被開除的處分。《公務員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
二、企業員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勞動法研究所副所長、著名勞動法專家韓智力認為,從法律上講,如果勞動者因為醉駕被判刑的,用人單位可將此作為將其解僱的理由。同時,這一犯罪記錄因為要入個人檔案,對醉駕者以後的生活和就業都會產生間接影響,比如再就業被淘汰和將來的貸款受阻等,都會多少有影響。而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繼續履行,還要取決於用人單位。
三、律師或被吊銷執業證書
昨天,北京市律協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辯委員會委員張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其律師執業證書將被吊銷。醉駕應屬故意犯罪,即駕駛人明知自己喝了酒不能駕車,還駕駛車輛。張燕生認為,如果律師醉駕真的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銷執業證書。
小結:醉駕入刑是我國為嚴懲醉駕行為所制定的。不過雖然嚴懲,但是醉駕的行為仍然屢見不鮮。
所以華律網小編想在此提醒各位駕駛員:只要你醉駕,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因此,請為自己的自由與安全著想,勿要醉駕!
醉駕入刑的調查資料
自 酒駕入刑 訊息一傳出,立刻引起廣泛熱議。調查顯示超過七成車主支 內持 酒駕入刑 並容 認為這樣可以從源頭上減少交通肇事的機率。也有兩成多 11名 的車主表示,應尊重飲酒文化,酒駕入刑有量刑過重的嫌疑。與車主存在不同爭議相比,受訪的21名路人中,絕大部分都支援 酒駕入刑 其中,有19人表示應嚴懲酒...
醉駕入刑是哪一案件引起的,醉駕入刑是哪位專家提出的?
酒駕就屬於違法行為,單純酒駕就可以拘留了,不用別的案件,要是酒駕出事故,把人撞死了什麼的就更嚴重了。醉駕入刑是哪位專家提出的?民主與法制 針對醉駕入刑產生的背景 目的和意義等諸多國人關注的焦點問題,刑法修正案的提案人 全國政協委員 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 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施傑。他說 醉駕入刑...
醉駕是否構成犯罪?。你對醉駕入刑的看法
醉駕這一行為不一定構成犯罪,得看情節,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專門的醉酒程度認定,根據這個再判斷是否構成醉酒駕駛罪。大家對 醉駕入刑 有什麼看法?不管是刑法還是行政法,其對公民的限制性 禁止性的規定都要基於一定時期的需要,出於對更廣大物件的保護的,同時,對違反這種限制性 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的處罰,則需要和這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