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的律師執業證書

2021-03-19 18:19:47 字數 1076 閱讀 1691

1樓:越海星戀

《律師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規定:「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稽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准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律師法》第七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首先,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其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將所要求的申報材料報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這些申報材料根據《律師法》第十條的規定包括:

(一)申請書;

(二)律師資格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材料;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影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其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司法行政部門稽核申請材料後,對符合《律師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律師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並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有了律師資格,不等於就能當律師,還要履行下面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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