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償收回是真的嗎有什麼法律法規

2021-05-31 17:34:39 字數 3603 閱讀 9111

1樓:空谷盤

土地閒置二年不用的,依法無償收回。

《土地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土地閒置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2樓:aa微湖來客

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

構成土地閒置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以後,連續滿一年或者超過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是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是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的或者已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終止開發建設1年以上(含1年)的。其中閒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徵收閒置費,閒置時間達到2年以上的,應當無償收回。對土地閒置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以上規定進行。

土地閒置的事實認定

對土地閒置的正確認定,是能夠無償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構成土地閒置的規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實依據,是保證合法順利收回閒置地的關鍵。

其一,對土地閒置時間的認定,應注意出讓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時間確定。出讓合同沒有約定的,則應按照**批准檔案的時間確定。筆者認為,不能按照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時間確定土地閒置的起始時間,否則會導致故意囤地的開發企業延遲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

其二,對投資額度的確定,不應由國土資源部門自行確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聘請有**鑑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對開發面積不足1/3的認定,應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聯合進行。

應根據土地出讓時規劃部門出具的詳細性規劃,通過現場丈量進行比對,然後由規劃和國土部門共同出具報告,確定其投資建設的面積。

其三,要正確界定不屬於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閒置的違約責任,這對決定是否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從實際情況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不屬於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一種是由於**規劃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土地使用權出讓後,**改變了對該區域的規劃,致使用地單位不能按期開工建設。另一種情況是**的配套建設沒有如期完成。

收回閒置土地的一般程式

收回閒置土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是進行立案,調查取證,認定事實。根據以上對閒置土地認定的基本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在立案後,應通過現場調查,以及對當事人、規劃部門、市政電力等公用事業部門進行取證,確定是否構成閒置。

二是應告知當事人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當事人不要求聽證的。

收回閒置土地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3樓:正氣長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據此,對閒置土地進行無償收回,只是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級土地部門或相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4樓:巧米樂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土地閒置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以人民**名義對其進行制裁,因此,徵繳土地閒置費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行政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

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專案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的具體形式和操作未做細化規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因土地使用權人開發資金不足或者囤地、炒地造成土地閒置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2)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辦法對處罰主體進行調整,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人民**,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在職權的問題上,作為下位法的規章不得改變職權。事實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批准後作出處罰決定區別於人民**直接作出處罰決定,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因此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權對執法實踐是一誤導,將導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難以得到司法審查的支援。

閒置土地無償收回是真的嗎有什麼法律法規

5樓:空谷盤

土地閒置二年未投入使用,就要被無償收回。這是早已有之的規定,只是,一直以來很少執行。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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