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辯狀 被告怎麼樣寫
1樓:郝坤月
法律分析:答辯人(被告):
被答辯人(原告):
答辯內容:不同意賠償全部醫藥費,對診療及用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原告僅住院13天,並未進行手術**,即花費近15000元的醫藥費,明顯屬於擴大損失,因此被告申請對原告產生的醫藥費進行診療及用藥合理性司法鑑定,只賠償具有合理性的部分。
並且原告是否在醫療終結時進行傷殘鑑定與傷殘等級有著密切的關係,被告同時申請對醫療終結時間進行司法鑑定。
關於醫藥費以外的其他賠償專案,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及數額的,應由本案另一被告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關於傷殘賠償金:12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發生當日入院時,影像診斷報告為「腰2椎體壓縮骨折並伴有12椎體發育畸形」,即僅有乙個椎體壓縮骨折,診療時醫生明確說明原告因有老傷未愈,無需入院**,回家靜養即可,原告也認可醫院說法,回家靜養。而在經過7日後即2012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時,診斷結果已變為腰1-3椎體骨折,與發生交通事故當時的受傷情況嚴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懷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又發生了其他擴大損失的事故,也就是說原告在回家靜養期間,可能二次摔傷,導致再次入院時診斷結果加重。
由此,我們對傷殘鑑定的結論也持有異議,申請重新進行傷殘鑑定或補充鑑定,並對腰。
一、三椎體的壓縮性骨折的損。
害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鑑定。
綜上,原告的醫藥費產生過大,明顯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藥。且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存在舊傷未愈,在二次到同一醫院就診時,傷情明顯加重,被告認為一定存在發生了擴大損失的事實。因此,被告申請進行用藥合理性司法鑑定、醫療終結時間司法鑑定及損害與交通事故間的因果關係鑑定,並依據該因果關係鑑定結論重新進行傷殘鑑定,只有這種鑑定結論才可以作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觀真實性的賠償依據。
被告不應就原告未愈的舊傷及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再次發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人: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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