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很多賬目都是我在處理,我還能隨時離職嗎?

2025-04-08 21:00:20 字數 3402 閱讀 8998

1樓:小未來

在這種情況下,你並不能隨時離職。因為對於任何公司來說,處理公司賬目的敬螞人是非常重要的。而且這種工作崗位的人員在進行辭職之後,通常需要將自己手裡面的工作交接給新的員工才能離開公司。

對於任何公司來說,通常都會建立屬於自己公司的財亮亮埋務部門。然而在財務部門進行工作的人,通常對於公司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存在。因為任何公司的賬目,通常都需要擁有比較精準的狀態。

所以對從事處理賬目的人員,也會擁有比較嚴格的要求。<>

不能隨時離職。

之所以這樣說,主要是因為你在公司進行工作的過程中,所以我的工作崗位是比較重要的。而且處理公司很多賬目的情況下,如果隨時進行離職。只會給公司的執行帶來不必要的困擾。

因此公司並不會同意你隨時離職,而且當你在工作的過程中對公司產生比較好的情感之後。也不會讓自己做出隨時離職的選擇。<>

需要提前進行辭職。

但是當自己在進行工作的過程中,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自己不想繼續工作。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選擇提前辭職,也就是說提前將自己想要辭職的想法和公司的領導或者是老闆進行表達。而且通過領導和老闆對自己的態度,進行決定自己辭職的時間。

畢竟對於任何領導和老闆來說,當員工進行提前辭職的情況下,通常都會給予批准。<>

我個人的看法。

最後我個人覺得我們在進行工作的過程中,最主要的就是要讓鍵森自己擁有比較穩定的工作。因為在工作比較穩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讓自己擁有比較好的收入。畢竟自己生活的開支,都需要通過自己的收入進行相關的維持。

2樓:大超說教育

你不能隨時離職,一定要將公司的賬目處理好,整理清楚,對老闆說明情況後才能離職。

3樓:阿斯達歲的說

這種情況你是不可以隨時離職的,如果要離職一定要把公司裡面的事情都交代好了,才可以離職的。

4樓:云云說教育

公圓信司有很多賬目是您在處理,說鬧腔租明您最對這個公司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公司處於關鍵位置的人員,老闆自然是不希望您離職的,但是一旦液兆觸犯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還是會給予辭退的。

已經離職了公司還叫回去查賬合理嗎?

5樓:謝中偉

法律分析:勞動者已離職,原來的公司查以前的帳務,勞動者沒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服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應當依法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悄喚戚果用人單位確切的證據證明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在勞動仲裁時效內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鏈模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啟陵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離職後員工有賬目問題如何處理

6樓:曹保進

法律分析:如果員工離職的時候已經做好了相關財務交接,並且無存在相關欺詐、隱瞞轉移等不法事項,後續的財務與員工沒有關係,不蠢御涉及刑事犯罪問題。缺檔塵 如果存在不法事項,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伏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已經離職了公司還叫回去查賬

7樓:創作者

出納離職後,勞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終止,勞動者無義務無償回去查帳。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衫謹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或清基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正尺。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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