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承諾」案例 逾期承諾的效力如何

2025-03-11 10:25:20 字數 3747 閱讀 8798

1樓:慕容運旺北畫

1,該買賣合同已經成立。

涉及到逾期承諾的效力問題。對於承諾的生效時間,原則上,根據「公約」18條採到達主義,但對於逾期的承諾,「公約」21條2款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承物虛鏈諾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檔案表明,它是在如傳遞正常則能及時送達要約人的情譽橘況下寄發的,則此項逾期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的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要約人,他認為其要約已因遲延承諾而失效」。

罩孫。在本案中,b公司的承諾如非郵寄原因,完全可在要約有效期內到達,而且a公司在11月5日收到該逾期承諾後,未作任何信件答覆,即該承諾有效,合同成立。

2,該要約於10月15日生效,因此有效期截止於10月30日。

乙個乙個字敲的,可能表述不太好。。。

2樓:麥小芽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我方於1990年4月7日以電報發盤,規定在4月12日前復到有效"(是要約);

承諾應當在要吵談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對方在4月10日以電報表示接受"(是承諾)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禪碰培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

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賀唯以**、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對方4月10日將電報交郵局拍發,屬於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合同成立。

逾期承諾的效力如何

3樓:周欽明

一、逾期承諾,要約已經失效,對於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二、【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新要約受要約人襲虛旅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第二十九條遲到的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譽舉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拍凳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逾期承諾有什麼後果

4樓:吳莉

一、逾期承諾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拍搭衝到達要約人時出現超過承諾期限的情況。

二)因主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是指受要約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承諾會逾期的承諾,即此種逾期是由受要約人的主觀過錯造成的。它有兩種情況: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該承諾到達要約人時也超過了承諾期限;

2、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但是在通常情況下該承諾就不可能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二、逾期承諾有什麼後果。

一)因客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受要約人並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其承諾已經逾期,其作為善意的一方,可能還在為合同的履行作準備,如果一概將這種逾期承諾認定為無效,可能會給其帶來較枝拆大的損失。而如果一概將這種逾期承諾認定為有效,可能會對要約人產生不利。為了平衡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利益,民法典規定,如果要約人不願接受該承諾的約束應承擔通知的義務,否則,該承諾有效。

即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二)因主觀原因導致的逾期承諾,到達受要約人時已經超出了承諾期限,影響到要約人希望從合同中應取得的期限利益時,儘管要約人收到了承諾,為了保護要約人的利益,也不能因此認定該承諾當然有效,從而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這時,要約人有權決定該承諾的效力:要約人可以通過及時通知受要約人的方式承認該承諾有效;也可以不對該承諾作任何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該承諾不產生效力,而成為新要約,在當事人之問產生新的要約法律關係。

三、遲延承諾的處理方式。

承諾出現遲延有兩種情況,一是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了遲延,二是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於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

在第一種情況下,要約已經失效,對於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

對於第二種情況,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襲殲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於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願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後,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如果要約人怠於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逾期承諾合同是否成立

5樓:陳友聯

逾期承諾如果有效的合同成立。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逗模承諾,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合同成立。

一、如何區分承諾和要約?

承諾是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人。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覆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並無答覆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殲賀有條件。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於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二、對承諾的撤回規定有哪些。

關於對承諾撤回的規定是: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氏指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晚於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則承諾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便不能撤回承諾。

三、承諾遲延和承諾遲到的解釋。

1、承諾的遲延與遲到的區別關鍵是是否在承諾期內做出。

2、承諾的遲延是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3、承諾的遲到是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六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逾期承諾合同是否成立

6樓:林涵

法律分析:需要看要約人是否承認該逾期承諾,如果要約人承認該清拿逾期承諾,則該承諾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條。

受虧源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銷正態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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