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申請日期,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的規定

2025-02-01 19:35:12 字數 3460 閱讀 2045

1樓:不能天天吃茄子

對,只要不是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四年,利害關係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一年;一年的公告期屆滿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所以下落不明五年,人民法院才能宣告死亡。

2樓:y七夜

你好 簡潔的給你做出 不是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在下落不明四年之後生效 也是自第五年開始生效 下落不明四年的宣告死亡 就是真正的宣告死亡。

3樓:吃城眾

這個是判別失蹤的條件:

四。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蹤的要件。

宣告失蹤,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下落不明;

2)經過利害關係人申請;

3)下落不明滿二年;

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對已經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訊息,並且達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經過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持續時間達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

3)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1.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宣告失蹤的主要意義在於對失蹤人的財產進行代管和依法處理。

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關係;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繼承人,開始繼承其遺產;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由此可見 失蹤必須由法庭宣佈其為失蹤才行。如果法院不宣佈的話就不是失蹤了 希望可以對你有幫助。

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的規定

4樓:郭春明

法律分析: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對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手續不完備且無法補正的,駁回申請;認為手續完備的,受理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並指定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

若公民被宣告死亡但實際上並未死亡的,不影響其在宣告期間實施的行為的法律效力。在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後,需要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申請,與該公民有關的財產需要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申請宣告死亡所需材料

5樓:潘登峰

法律分析:宣告死亡需要以下證明材雹掘料:

1)失蹤報案的記錄。

2)村委會或居委源旁核會出具的失蹤年限證明。

3)公安機關對這一事實的證明。

4)現啟者場勘驗報告。

5)能證明事實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死亡宣告的條件

6樓:**

法律分析: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蠢銀死。

2)公民胡畢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該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帶做宴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三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申請宣告死亡有順序嗎

7樓:董玉紅

法律分析: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是有順序要求的。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或圓、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稿檔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只要前一順位的申請人不同意申請死亡,那麼法院就不可以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鍵團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申請宣告死亡的時間

8樓:週六八

法律分析:宣告死亡是指則碼慶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模桐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包括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只從戰爭孫握結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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