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內帳會計,已辭職了公司不讓走怎麼辦

2025-01-19 18:00:11 字數 4853 閱讀 1309

1樓:可愛q蛋

員工要走是正常的,而且肯定可以啦,如果他不讓你走的話你就去勞動局告他,可能他還要賠償你的錢呢,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樓:佳督

如果你真想走,你做好交接清單,訂好日期,通過郵件表明態度,告知你的老總不管有無人交接我已盡責了,必須走,這樣他會安排辦理的。

此類事我遇過兩次,一次第二天找人交接,一次是交給老闆。但我表明,賬務處理如不清楚的,我會回來協助,這樣大家也好聚好散。

3樓:網友

勞動法規定,提交書面辭職信後,如果公司沒有批准,乙個月後就可以走人,沒有任何法律風險。

4樓:匿名使用者

鑑於這種情況,可以開誠佈公的與老總談明 自己的想法。1,對公司的看法。2,自己的要求與打算。

5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可以走了,象這樣的公司情況,做下去沒意思覺得不開心就離開。

6樓:匿名使用者

交接後走人,對得起自己良心就行,現在沒簽合同的多得是。

7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是已經工作了兩年,那就沒辦法直接走了!

8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走啊,又沒合同,你擔心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按正常程式把外賬交接好,然後走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ls說的一樣直接走。。合同都沒簽。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明天說:偶男朋友求婚了,要偶相夫教子。 老總如果說不行,你說:他是稅局的。然後你老總估計會開始搖尾巴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領完直接走人,不墨跡。

13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走 合同都沒有。

出納離職後公司賬不對要怎麼解決

14樓:黎德清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離職一年後,公司發現賬不對的,勞動者一般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但職工離職後,要履行合同義務,協助處理原公司賬不對的問題。但是如果查明是勞動者的責任,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做內賬會計學不到什麼東西,要不要辭職?

15樓:親愛的郡愛生活

如果想一直在財務這條路上走下去,建議還是離職。內帳說實話,用不上太多財務虛猜知識,稅務接觸不上,核算也不太正規,時間長了對你的財務思維養成會有很大影響的。

而且,如果好幾年一直做這種內帳,會對你雀譽橘以後的財務道路造成很大的影響,這個時代,簡單的核算會計可能不久就會被財務機械人替代了,我們財務在懂核算的前提下還要有意識的努力提高財務管理等管理型能力。

你要是會做內賬了,外賬上手非常快。但是你會做外賬,內賬不一定能上手。而且內賬和外賬本來就是互通的,只是內賬相對於外賬會更細一點,而外賬就是照著書本去做,顯得更直觀。

一般而言一家公司如果足夠正規那就不存在內外賬的區別了,而一家公司如果有一些不夠正規的地方,例如設定私戶這些,就需要設定內賬去解決。

因此如果有設定內外賬的公司,一般他的外賬是針對於外部提供資料的,內賬就是為了管理存在的。也就是外賬走技術,內賬走管理頃團,兩條不一樣路子,看你怎麼想。

要離職了公司不給報賬怎麼辦

16樓:潘達談娛樂

一、從公司離職後報銷款不給怎麼辦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從公司離職後報銷款不給的,是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悉配慧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睜答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賣判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辭職不開離職證明有什麼後果

首先,按規定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有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以下的法律後果:

1、要承擔行政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2、要承擔賠償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勞動者辭職時沒拿到離職證明的,無法證明跟原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將直接影響找下乙份工作。

1、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去法院起訴處理。

不過,若是用人單位不承認的話,那麼勞動者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是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若是因此遭受有新工作損失等的,具體而言可以提供以下的證據:

1、勞動者提交的辭職信;

2、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離職交接手續拿的《離職交接單》;

3、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從公司離職後報銷款不給的,是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我是公司出納,現在離職了,公司控告我之前做的帳有問題,說打款給別

17樓:小zhao說金融

離職的時候,是否有明正出納交接表?如果有的話,交接表上只要和會計或者新出納交接清楚,並簽字確認的話,那就和你沒有關係了。如果你的檔案已經拿到,社保和公積金轉移手續都已經辦好的話,就可以高枕無憂一身輕了,他找不到你什麼事的。

拓展資料:一、出納。

出納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有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的總稱。從廣義上講,只要是票據、貨幣資金和有價**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屬於出納。它既包括各單位會計部門專設出納機構的各項票據、貨幣資金、有價**收付業務處理,票據、貨幣資金、有價**的整理和保管,貨幣資金和有價**的核算等各項工作,也包括各單位業務部門的貨幣資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

狹義的出納則僅指各單位會計部門專設出納崗位或人員的各項工作。

二、出納的工作內容主要有:

一)、貨幣資金核算。

1、辦理現金收付,嚴格按規定收付款項。

2、辦理銀行結算,規範使用支票,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3、登記日記賬,保證日清月結。根據已經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結出餘額。

4、保管庫存現金,保管有價**。對於現金和各激指悔種有價**逗笑,要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

5、保管有關印章,登記登出支票。

6、複核收入憑證,辦理銷售結算。

二)、往來結算。

1、辦理往來結算,建立清算制度。

2、核算其他往來款項,防止壞賬損失。

三)、工資結算。

1、執行工資計劃,監督工資使用。

2、稽核工資單據,發放工資獎金。

3、負責工資核算,提供工資資料。按照工資總額的組成和工資的領取物件,進行明 細核算。根據管理部門的要求,編制有關工資總額報表。

不會會計,老闆要叫我做,辭職後,賬不對,我有責任嗎

18樓:談職業

內帳按企業內部管理和老闆要求來設定,外帳按會計法和稅法等相關法律來設定。其實相差不大的,有些業務的處理是相同的,只是把內帳中不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的部分變通處理或乾脆去掉而已。

肯定有責任。駕駛員也有責任。

有。無論走到**,你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對會計工作交接後,交接雙方責任的具體確定。

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絕灶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你們之間不交接,分不清責任,以後出事很麻煩。所以必須要進行交接!

如果勞動者作為財務,沒有把公司賬務做清楚,而且勞動者在責任範圍的,那麼公司會追究勞動者責任的。

不好說。現在新的會計準則對會計的責任追的有點厲害哦。

您好,一點通網校您的問題:

肯定有責任,因為自己的有簽字蓋章。

公司會計辭職幾年後帳本不見了,前面的會計應該有交接手續,交接了前面的會計沒有責任。

哦。你是說老闆給你造成工傷還是叫你替別人工傷的呢???

要看是什麼資料。

一般的資料錯誤,不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是重大錯誤,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那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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