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狀態是已婚可以結婚嗎

2025-01-13 10:40:22 字數 2400 閱讀 8751

1樓:張立俊

法律分析:婚姻狀況是已婚,不能直接辦理結婚證,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2樓:導師筱熙汐

戶口本上是已婚是不可以領結婚證的。領取結婚證需要的證件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港澳臺居民還需要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提問。我們倆戶口本都顯示已婚,就是沒有結婚證。

親,那可以的哦。

你們可以去民政局補辦。

說明一下原因。

親,還有什麼想諮詢小妹的嗎?沒什麼事,小妹就先撤了。希望給個贊謝謝。

提問。戶口都寫著已婚,登記不了如何能補辦啊。

近兩年登記結婚的夫妻,檔案還存在各區縣的婚姻登記處,補辦人只要帶上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合影再到初次領證處補辦,當天即可拿到新證。登記結婚已經超過兩年的夫妻想要補辦結婚證,則需要到各區縣檔案館查出登記材料,影印後再帶上戶口本、身份證、**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補辦即可。

可以的親。可以拿身份證到戶籍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照樣給辦理結婚手續,注意需要戶籍證明開具後乙個月去領取結婚證。

提問。我的戶口頁就是在老公那裡顯示已婚之妻,沒有結婚證。

親這個沒事的 您根據我上面說的去辦理就可以補辦的。

提供證據 是可以辦的哦。

提問。老公顯示戶主,我戶口頁在他名下 已婚之妻,登記處也沒我們,民政局能給辦結婚證嗎。

可以的提供證據就可以。

提問。提供些什麼證據呢。

可以拿身份證到戶籍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照樣給辦理結婚手續,注意需要戶籍證明開具後乙個月去領取結婚證。

親,還有什麼想諮詢小妹的嗎?沒什麼事,小妹就先撤了。希望給個贊謝謝。

結婚登記了戶口本上會顯示已婚嗎

3樓:趙丹

不會顯示的。目前婚姻登記機關(民政部門)與派出所戶籍系統的資訊是不共享的,因此在當事人未遷移戶口或者申請更改戶口本資訊的前提下,戶口本資訊是不會自動更新的當事人具體可以帶上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諮詢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一、戶口本可以看出已婚嗎?

不能以該項作為判斷標準(只能作為參考):1、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應以本人在民政局的登記記載(檔)案為準,並不是以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為準;2、當事人結婚後,在婚遷戶口的前提下,應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戶口遷移證等證件,在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時首餘,更新該資訊。

二、為什麼結婚了戶口還蔽渣是未婚。

因為辦理結婚證是在雙方當事人一方的戶籍所在地區民政部門。而當事人戶口的管理,是當事人本人戶籍所在派出所。這分屬於兩家單位,不會因為當事人辦理結婚證完畢,民政部門就有權修改當事人戶籍的婚姻狀況。

需要當事人本人,或戶主,持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當事人戶籍所在派出所,申請修改當事人戶籍資訊中的婚姻狀況為:已婚。

三、戶口本顯示未婚但已婚。

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應以本人在民政局的登記記載(檔)案為準,並不是以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為準;當事人結婚後,在婚遷戶口的前提下,應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戶口巨集芹悄遷移證等證件,在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時,更新該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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