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規案例分析
1樓:網友
這是前年的註冊監理工程師考試的案例分析題,但是你這個題目的問事件二沒有說明測量控制點是不是由於甲施工單位的保護不當造成的,考試的題目應該是「發現甲施工單位對測量控制點的保護措施不當」!!
問題一。1、施工方案不是專案經理編寫應該由相關技術負責人編寫,由於監理機構認為此腳手架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故施工單位的相關技術負責人應將此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全驗算,而不能進行安全估算。
2、施工現場的質檢員不能兼任施工現場的安全員,因為質檢員存在。
無證上崗的情況,再就是施工現場的安全員必須是專職的,不能兼任。
問題二。1、事件2中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做法正確。
2、《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應說明此次測量資料無效,並要求甲施工。
單位負責聯絡規劃局重新放出控制點,並說明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
由甲施工單位負責。
問題三。1、專業監理工程師發現甲施工單位投入的施工機械裝置數量偏少,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的做法正確。
2、專業監理工程師發現乙施工單位已安裝的管線存在嚴重問題時,向乙施工單位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的做法錯誤;真確做法是。
應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在與建設單位協商同意的情況下再向乙施工。
單位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如果此管線問題存在嚴重的安全。
隱患時,專業監理工程師在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前,應及時。
通知建設單位。
工程建設法規與實務案例分析怎麼做?
2樓:股城網客服
法律主體有喚禪三個:甲乙丙。
乙和丙就該建設工鄲的質量對甲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後,甲可以要求乙或丙悄雀中的任何一方承擔全部責啟鏈早任,乙或丙承擔全部責任後,可以依據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根據過錯程度,追究另一方責任。
口頭約定能有證據證明或者雙方都承認,那就應該按照保修履行至工程保修期滿。
否則就按照合同執行,因為沒有規定要求監理到工程保修期滿。
求建築法規案例分析
3樓:網友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區參與舊城改造建設,投資3億元,修建乙個4星級酒店,2座高檔寫字樓,6棟宿舍樓,建築週期為20個月,該專案進行了公開招標,某建築工程總公司乙中標,甲與乙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雙方約定: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優良,保證工期,乙可以將宿舍樓分包給其下屬分公司施工。乙為保證工程質量與工期,將6棟宿舍樓分包給施工能力強、施工整體水平高的下屬分公司丙與丁,並簽訂分包協議書。
根據總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協議中對工程質量與工期進行了約定。工程根據總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時開工,在實施過程中,乙保質按期完成了酒店與寫字樓的施工任務。丙在簽訂分包合同後因其資金週轉困難,隨後將工程轉交給了乙個具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並收取10%的管理費,丁為加快進度,將其中一棟單體宿舍樓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
工程竣工後,甲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質量問題,必須進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給甲帶來了損失,丁以與甲沒有合同關係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實際施工人為由推卸責任,甲遂以乙為第一被告、丁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訴。
1)乙公司的分包行為是否合法?
2)丙、丁的再分包行為如何界定?
3)這起責任最終應該有哪些主體承擔?為什麼?
4)結合此案例談談建築工程發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為規範?
答案:(1)不合法。丙的行為屬於非法轉包行為,丁作為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屬違法分包行為。
2)丁施工的工程質量有問題,給甲帶來了損失,乙和丁應對工程質量問題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乙作為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與丁之間是總包與分包的關係,根據《合同法》與《建築法》的規定,總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違法分包行為為主要有: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它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建築法規案例
4樓:每次取名都費勁
1、我認為合同有效 因為在合同中系當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且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需要前期的準備時間 這是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的 由於合同中沒有約定或案例中沒有提及 那麼在一方無違反合同的前提下單方違約。
2、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建立 由於在準備的過程中 時間較長未來得及對土地使用權進行登記。
3、首先應進行協商 縣土地管理局出於某種原因 如仍不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操作 那麼對另一方由於履行合同而做得前期準備工作所消耗的應適當予以補償 並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法規案例分析
5樓:李東華
1、乙公司的分包行為不合法,因其已將宿舍樓的主體工程進行了分包。
2、實際施工人(單位)與丙不是同一單位,實際施工人(農民)不是丁的工作人員顯然屬於再分包。
3、應由乙丁和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三主體均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
4、分包係指在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總包方將其承包的部分非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給有資質的其他施工單位的行為。
建設法規案例分析
6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某大學及受害學生。
被告:某建築公司。
案情:2000年4月 ,某大學為建設學生公寓,與某建築公司簽定了乙份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 ,工程的全部費用用與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學校不支付預付款。
交付只用後如發生質量問題由承包人負責修復,一年後,某大學和建築公司一起竣工驗收後發現工程底層的內承重牆體列縫較多,要求建築公司修復後再驗收,該建築公司認為不影響使用拒絕修復。因學生多要入主,學校暫時接受了公寓安排學生入住。使用7月後公寓底層內承重牆倒塌,一人死亡,三人受傷,一人殘疾。
受害者與該大學要求建築公司賠償損失,並修復倒塌工程。該公司以使用不當且過保修期為由拒絕賠償。因此學校和受害者起訴法院,請求主持公道。
法院組織了專家堅定發現,一樓牆體沒有設計基礎梁,審查施工圖時,審查機關曾提出參考建議,設計單位沒。回填土壓實係數未達到設計要求,學校在未採取防水措施時在大樓周圍6公尺內種植草坪並漫灌式澆水。
關於承重磚,減數公司稱,**單位是學校指定的,公司不該承擔責任。
對上述案例分析,找出需要討論的的問題進行分析。 1、對合同中學生公寓樓「交付使用,如果在6個月內分生嚴重質量問題,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的約定,此約定不合理。按國家規定,主體結構工程保修期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雙方約定工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由於內承重牆體裂縫較多,大學在支付學生公寓樓的工程款時,可以選擇的合理做法有:拒絕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修復費用後支付其餘工程款。
3.下列關於學生公寓內承重牆體裂縫的修復和費用支出的說法:由大學另行委託其它建築公司修復,修復費用由大學從原建築公司的保修全中扣除;由建築公司負責修復,修復費用由建築公司承擔。
4.關於建築公司以使用不當且已過保修期為由拒絕賠償問題的處理:拒絕賠償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關主管部門調解;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事故受害者向大學提出賠償要還應。由於內承重牆屬於主體結構組成部分,該大學應與建築公司共同承擔事故責任。
建設法規案例分析,求解啊。。。
7樓:網友
1、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
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
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乙個承包人。
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
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
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8樓:網友
1.甲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其中裝飾工程分包給乙公司。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則甲構成違約。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2.甲經建設單位同意將主體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丁公司違反法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甲公司應和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築法規案例分析,建築法規案例分析
1.合法 2.應該是不合法的。出現了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3.丙丁 4.勞務分包是合法的,轉包是非法的。前提是有相關資質並且經過合同雙方的書面合法合同 個人意見 請解答建築法規案例分析題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區參與舊城改造建設,投資3億元,修建一個4星級酒店,2座高檔寫字樓,6棟宿舍樓,建築週...
請問誰能解答一下這道建築法規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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